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通知

(三)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納義務人繳納營業稅的期限相同。

(粵府(1997)93號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干規定》(國發〔1996〕37號)已印發給你們。現將我省具體貫徹意見通知如下:

一、認真做好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一)從1997年1月1日起,在全省範圍內開徵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範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稅目注釋》列舉的娛樂業、廣告業確定;繳納額為應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的3%。

(二)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在徵收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時一併徵收。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後就地繳入中央金庫;省屬企事業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後繳入省金庫;市、縣所屬企事業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後按實際徵收額的70%分別入市、縣金庫,30%入省金庫;中央、省、市、縣之間聯營的企事業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後按中央、省、市、縣各方投資占總投資的比例,分別入庫。

(三)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納義務人繳納營業稅的期限相同。扣繳義務人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期限,與解繳營業稅的期限相同。

(四)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徵收管理,除省政府規定外,其他事項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分別由省、市、縣三級建立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重點是對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設進行巨觀調控等方面的開支。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宣傳文化主管部門制定。

二、鼓勵對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

為鼓勵社會力量資助宣傳文化事業,納稅人通過宣傳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公益性組織,除國發〔1996〕37號文規定外,對下列文化事業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一)對經國家或省宣傳文化主管部門批准的重點歌舞團、話劇團、兒童劇團、音樂劇團、曲藝團、魔術雜技團及粵劇團、漢劇團、潮劇團、山歌劇團等各種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二)對公益性的音樂廳、劇場、藝術館、群藝館、文化館、文化站、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的捐贈。

(三)對重點圖書、音像製品和社科理論刊物出版的捐贈。

(四)對重點廣播劇、電視劇、電影故事片製作的捐贈。

(五)對社科理論研究機構和研究項目的捐贈。

(六)對廣播電視覆蓋網建設的捐贈。

(七)對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各類宣傳文化基金會的捐贈。

三、繼續實行財稅優惠政策,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制度

(一)按照省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繼續對宣傳文化單位實行財稅優惠政策的規定〉的通知》(粵財稅〔1995〕8號),在2000年以前,對宣傳文化企事業單位繼續實行稅收減免或所得稅返還政策。各地按宣傳文化企業上年上繳所得稅的實際入庫數列支出預算,建立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隨著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各級政府要逐步增加對宣傳文化事業的投入。

(二)對國家主辦的各種專業藝術表演團體所屬的用於民族藝術、高雅藝術演出的音樂廳、劇場、排練場等,按規定由財政核撥經費。

(三)財政部門要做好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目前,要重點完善“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和“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制度。

文化事業建設費開徵後,省文化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徵收營業性舞廳、歌舞廳(音樂茶座)、卡拉OK和大型通俗藝術表演會“文化發展專用資金”暫行辦法〉的通知》(粵文發〔1991〕14號)同時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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