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為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緊急救助行為,提高自然災害應急反應能力,最大限度地減輕災害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1.2 工作原則1.2.1 以人為本。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妥善安排災區民眾生活。
1.2.2 分級負責。根據災情,分級設定方案,落實救助責任。
1.2.3 整合資源。以實施緊急救援為重點,以建立部門聯動機制為依託,部門協作、軍民結合、社會參與,形成合力。
1.2.4 快速反應。在發生重大突發性自然災害時,及時、有序、高效實施救助。
1.2.5 依靠民眾。充分發揮基層民眾自治組織作用。
制訂本預案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減災規劃(1998—2010年)》、《國家自然災害應急預案》、《貴州省重大突發性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六盤水市突發性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有關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
1.4 適用範圍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乾旱、暴雨、冰雹、雷電、雪凝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性公共事件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本預案。
2.啟動條件
2.1自然災害等級劃分2.1.1 根據自然災害的損失程度和損失範圍,將自然災害劃分為特別重大災(I級)、重大災( II級)、較大災(III級)、一般災(IV)四個級別。
2.1.2 一次災害過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災:
因災死亡人口30人以上;
因災緊急轉移安置人口1萬人以上;
因災倒塌房屋500間以上;
縣級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絕收面積占播種面積的30%以上;
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2.1.3 一次災害過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災:
因災死亡人口10—30人;
因災緊急轉移安置人口5000—10000人;
因災倒塌房屋200—500間;
縣級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絕收面積占播種面積的20%—30% ;
直接經濟損失500—1000萬元。
2.1.4 一次災害過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災:
因災死亡人口3—10人;
因災緊急轉移安置人口2000—5000人;
因災倒塌房屋100—200間;
縣級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絕收面積占播種面積10%—20%;
直接經濟損失100—500萬元。
2.1.5 一次災害過程造成損失未達到較大災標準的均為一般災。
2.1.6 自然災害按輕重不同實行分級管理。特別重大災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處置;重大災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管轄;較大災一般由縣級人民政府統一處置;一般災一般由縣級人民政府統一管轄。
2.2.1 當發生特別重大災、重大災時,市減災委啟動本預案,在省自然災害應急指揮部的指揮下開展工作。
2.2.2 當發生較大災時,市減災委辦公室根據災情決定啟動應急預案。
2.2.3 當發生一般災時,縣級自然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災情決定啟動應急預案。
2.2.4 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故等其它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2.3 特殊情況下,可酌情降低上述啟動條件。
3.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3.1 自然災害應急指揮機構3.1.1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自然災害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減災委),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貿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無線電管理分局、市水利局、市農辦、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衛生局、市審計局、市統計局、市商務局、市科技局、市安監局、市環保局、市人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糧食局、市外事辦、市氣象局、市地震台、六盤水供電局、六盤水電信分公司、六盤水移動分公司、六盤水聯通分公司、六盤水車務段、市科協、水城軍分區、市武警支隊、市消防支隊、市紅字會等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發生特大、重大自然災害時,在省自然災害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組織領導和指揮全市較大自然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決定啟動市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力量深入災區協助當地政府開展救助;核查督促各級各有關部門救助工作並核查落實情況。
3.1.2 市減災委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職責:承擔全市抗災救災綜合協調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聽取受災縣、特區、區的災情和抗災救災工作匯報;收集、匯總、報告災害信息;協調有關部門對災區給予支持和幫助;召開會商會議,分析、評估災區形勢,研究提出對策;協調有關部門組成赴災區聯合工作組,指導、督促、檢查災區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3.1.3 市減災委下設搶險救災、安全保衛、醫療救護、轉移安置、災民救助、後勤保障、新聞報導、善後處理等現場處置工作組,從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抽調人員組成,在特、重大突發自然災害發生時啟動。
市委宣傳部:組織新聞單位進行抗災救災工作的宣傳報導。
市民政局:組織人員調查核實災情,確定災害等級;牽頭制定災害救助方案;申請、管理、分配救災款物;指導災區轉移安置災民、安排民眾生活和災後倒損房屋的恢復重建工作;組織救災捐贈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安排災後重建基礎設施基建項目,協調有關方面落實項目建設資金和因災失去生存條件的生態移民資金。
市經貿委:綜合協調鐵路、交通運輸、通信、電力、物資、石油、醫藥等部門的應急搶險救災工作。
市教育局:負責指導、組織轉移受災學校師生員工,做好災後學校教育、教學組織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災後校舍恢復重建。
市公安局:負責災區社會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的維護工作;組織協調公安消防部門及有關人員做好搶險救援和疏散遇險被困人員。
市財政局:負責市級救災資金安排、撥付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建立群測群防的地質災害監測體系,牽頭負責地質災害的搶險救災工作,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
市建設局:負責應急搶險工程、臨時建築工程的修建和質量安全監督;負責災後規劃和建設工作。
市交通局:負責組織各類救災應急物資的運輸協調工作及組織修復中斷公路,負責公路暢通;負責內河通行水域交通安全和救助打撈。
市無線電管理分局:負責保障應急頻率的使用,搞好災區無線電監聽監測工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必要時視災情實行局部空中電波管制。
市農辦:負責綜合協調農、林、水、牧、鄉企、供銷和氣象等部門,各司其職,落實市減災委的相關指令。
市水利局:負責組織、協調、指揮防汛抗洪搶險和抗旱工作,對全市河流、水庫實施雨情、水情、工情預測預報和協調調度,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災後防洪工程、水利設施的恢復重建。
市農業局:牽頭負責農作物病蟲及自然災害救災工作;負責指導災區開展農業生產自救,協助地方政府組織災區搞好改種、補種等災後生產,利用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做好災區種子供應工作,指導災區做好農作物病蟲害的防治工作。
市林業局:牽頭負責森林火災、林業病蟲災害救災工作;負責組織撲救森林火災、防洪搶險等緊急情況所需林木的採伐,並在災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市衛生局:負責調度衛生技術力量,搶救傷病員;做好災區疫情監測預警;對重大疫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情、疾病的傳播、蔓延。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救災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救災藥品和醫療器械。
市糧食局:負責救災糧源的組織協調、調運和供應。
市氣象局:負責天氣、氣候的監測和預警,提供氣象災害鑑定評估和有關資料分析,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
市統計局:協助分析、匯總災情統計數據。
市商務局:負責對災區日常生活用品市場運行和供求形勢的監測,協調救災應急和災後恢復日常生活用品的組織供應工作。
市地震台:按照《六盤水市地震應急預案》規定,牽頭負責地震救災工作;負責組織做好地震現場強餘震監視和震情分析會商,及時提供震後震情發展趨勢判定,做好災害損失評估、震害防禦及震後緊急救援和科學考察工作。
供電部門:負責所管轄電網範圍內受損電力設施的恢復;保障緊急救助電力供應。
通信部門:負責組織搶險救災的通信保障工作和災後通信設施的恢復工作。
鐵路部門:負責所轄鐵路及其設施的安全和搶修,優先運送救災物資和搶險人員。
水城軍分區:負責組織指揮駐市人民解放軍、民兵預備役人員參加搶險救災工作。
市武警支隊:負責組織指揮駐市武警部隊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災區治安和參與搶險救災工作。
其他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市減災委的要求,支持和配合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的應急工作。
3.3各縣(特區、區)、鄉(鎮)的指揮機構參照市級設立
4. 應急準備
4.1 資金準備4.1.1 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市、縣兩級財政都應安排救災資金。救災應急資金可從各級財政安排的救災資金中列支。
4.1.2 救災應急資金可通過財政補助、部門支持、社會捐贈等多種渠道籌集。
4.1.3 救災應急資金必須實行專賬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專款專用。
4.2.1 緊急救援物資包括:搶險物資和救災物資。搶險物資包括搶修水利設施、搶修道路、搶修電力、搶修通信、搶救傷員藥品及其它緊急搶險所需物資,由水利、交通、通信、經貿、衛生、電力等部門儲備和籌集;救災物資包括糧食、方便食品、帳篷、衣被、飲用水和其它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資等,由民政、糧食、商務等部門儲備和籌集。
4.2.2 根據災區救援物資需要,緊急狀態下採用徵用、採購或借銷的辦法,災後由相關部門結算。救災經費和救災物資的運輸、保管、登記、發放按有關規定辦理。每年市級財政安排救災資金採購一定數量的救災棉被、衣服等救災物資,確保災區急需。社會捐贈物資要及時消毒、整理、歸類、包裝並妥善管理。
4.3.1 加強全市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建立覆蓋市、縣、鄉、村四級的救災通訊網路,確保24小時內及時準確掌握自然災害信息。
4.3.2 依託六盤水電子政務網,建立自然災害快速應急信息系統和部門間災害信息共享平台。
4.4.1 救援隊伍和援助物資的運輸工具,包括火車、汽車,分別由鐵路、交通部門視情況組織安排。災區動力、照明設備由電力部門負責。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在參加搶險救災時,按規定使用部隊汽車和通信等裝備。
4.4.2 各級民政部門應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等設備,確保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的需要。
4.5.1 市減災委組織民政、氣象、水利、農業、國土資源、地震等各方面的專家,開展災情會商、災情現場評估、災害管理諮詢等工作。
4.5.2 建立健全與公安、武警、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
4.5.3 培育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組織。
4.5.4 緊急救援隊伍主要由受災地區的幹部和民眾組成。
4.6.1 開展社會捐助活動,發動社會力量向災區捐款捐物。
4.6.2 進一步做好對口城市對我市的捐贈、幫扶工作。
4.7.1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利用各種媒體宣傳自然災害知識和防災、減災、抗災、救災等方面常識,增強廣大人民民眾防災減災意識,提高抗禦自然災害的能力。
4.7.2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政府分管領導、各類專業緊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組織的培訓。市級民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縣級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縣級民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鄉鎮民政助理員的業務培訓。
4.7.3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緊急救助演習,以提高自然災害救助的應急準備、指揮和回響能力。
5.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
5.1 災害預警預報5.1.1 氣象災害預報信息、水利預警信息、地質災害預警信息、地震趨勢預測信息和震情監測信息、森林火災信息分別由市氣象局、市水利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地震台、市林業局及時向市政府應急辦及市減災委辦公室通報。
5.1.2 市減災委辦公室根據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及時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襲擊的相關地區發布災情預警。
5.2.1 災情信息報告內容:災害發生時間、地點、原因;災害造成的損失;已採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需求。
5.2.1.1 災害損失情況包括:受災人口、因災死亡人口、因災失蹤人口、因災傷病人口、被困人口、緊急轉移安置人口、飲水困難人口;農作物受災面積、絕收面積、毀壞耕地面積;倒塌房屋、損壞房屋;直接經濟損失、農業直接經濟損失。
5.2.1.2 因災需救濟情況包括:需口糧救濟人口、救濟糧數量;需衣被救濟人口、救濟衣被數量;需救濟傷病人口;需恢復住房戶數、住房間數。
5.2.1.3 已救濟情況包括:已投親靠友人口數量、借住房屋人口數量;已安排口糧救濟款、救濟糧數量;已安排衣被救濟款、救濟衣被人口、救濟衣被數量;己安排治病救濟款、救濟傷病人口;已安排恢復住房款、恢復住房間數、恢復住房戶數。
5.2.2 災情信息報告時間
5.2.2.1 災情初報。縣、鄉民政部門對於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突發性自然災害,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
(1)在發生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時,鄉級民政部門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向所在縣級民政部門報告初步情況;縣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報告後1個小時內向市民政部門報告初步情況;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報告後1個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省民政部門報告。
(2)在發生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時,市、縣民政部門上報初報時同時向本級政府應急部門報送情況。
(3)對於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蹤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縣級民政部門可同時上報省民政部門。
5.2.2.2 災情續報。在較大以上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市、縣、鄉三級民政部門均須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縣級必須在每天9時之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市級上報,市級每天10時之前向省級上報。
5.2.2.3 災情核報。縣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後,應在2 個工作日核心定災情,向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告後,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市匯總數據(含分縣災情數據)向省民政部門報告。
5.2.3 災情核定
在發生較大以上災害時,市、縣民政部門要會同所涉及的相關部門進行會商。縣級通過全面核定、抽樣核定、典型核定和專項核定等方式,核實災情;市級組成專家評估小組,進行綜合分析評估,核定最終災情。
5.2.4 災情台帳
建立因災死亡人口台帳、倒塌房屋台帳和需政府救濟人口台帳。縣級民政部門在災情核定後,要將因災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濟人口進行登記造冊,為恢復重建和開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據。
5.2.5 災情發布
災情數據以民政部門與有關部門會商的統計數據為準,由民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特別重大災、重大災災情的對外發布和新聞報導,須經市民政局核實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6.應急回響
6.1 應急回響的基本要求6.1.1 突發性自然災害發生後,災區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立即回響並採取應急行動。
6.1.2 一般災發生後,縣級人民政府應迅速核實災情,組織抗災救災。符合預案啟動條件的,縣級視災情啟動應急預案。
6.1.3 較大災發生後,縣級人民政府應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核實災情,組織抗災救災。根據災情損失程度和災區實際需求,及時向災區核撥救災應急資金和物資。市級視災情啟動應急預案。
市人民政府及市有關部門根據救災工作需要,視災情給予指導和幫助:
(1)向省有關部門報告災情及救災工作情況;
(2)派出工作組赴災區調查、核實災情,指導災區開展抗災救災。
6.1.4 重大災發生後,市和災區縣級人民政府應啟動應急預案,緊急投入抗災救災。
市人民政府的應急回響:
(1)召集有關部門研究部署抗災救災工作;
(2)組織市有關部門緊急行動,幫助災區開展搶險救災。必要時請求駐市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支援;
(3)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指導搶險救災工作,慰問受災民眾;
(4)向省人民政府及省有關部門報告災情及救災情況;
(5)向災區緊急下撥救災應急資金和物資。
6.1.5 特大災發生後,市和災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救災應急預案,實施搶險、排險和緊急救援。
市人民政府的應急回響:
(1)迅速向省人民政府及省有關部門報告災情;
(2)立即召開緊急會議,視災情決定成立現場指揮部;
(3)必要時在災區實施緊急狀態;
(4)責成災區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救災應急預案;
(5)請求省人民政府及省有關部門緊急支援;
(6)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按本預案規定的職責迅速開展工作;
(7)根據需要請求駐市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支援;
(8)向災區緊急下撥救災應急資金和物資;
(9)視災情組織社會救災捐贈。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急回響行動包括:
(1)災情監測、收集、報告與評估。必要時可組織專家組深入災區,對災害損失及其社會影響進行評估,為救災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2)緊急救援和轉移災民,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應急保障:保障救災應急所需資金;為災民提供臨時住所、應急食品、飲用水、衣被等生活必需品;保障災區交通、通訊暢通和電力供應以及緊急救援所需的車、船等交通和運輸工具;為參加搶險的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預備役人員和民兵等準備必要的物資、器材,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緊急救治傷病員,控制疫情發生和蔓延;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
(4)預防次生、衍生災害;
(5)向省有關部門申請應急資金,必要時向省人民政府請求緊急支援;
(6)視災情組織救災捐贈;
(7)恢復重建因災毀損的居民住房、學校校舍;修復因災毀損的交通、通訊、水利、電力、供水等基礎設施;
(8)向社會發布災情及救災工作等有關信息。
本預案啟動後,根據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市級相應設定三個回響等級。一旦災情損失達到設定回響標準,即啟動相應回響措施。
6.4 三級回響6.4.1 啟動條件
發生較大災時視災情啟動三級回響。
6.4.2 啟動程式
由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三級回響。
6.4.3 回響措施
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負責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1)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應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繫、溝通災害信息,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立即向省民政部門報告災情並視情況向災區派出工作組。
(2)市減災委辦公室進入緊急應對狀態,實行24 小時值班。
(3)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由市減災委辦公室領導帶隊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掌握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4)申請和調撥救災款物。
根據受災縣級人民政府或民政、財政部門申請,市民政局制定救災應急資金補助方案會商市財政局同意後,及時下撥到災區。如有需要,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完成向災區調撥救災物資。必要時,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向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申請應急資金。
(5)收集、評估、報告、發布災情信息。
與災區縣級民政部門保持密切聯繫,隨時掌握災情動態信息;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後,編髮《災情快報》,報省民政廳和市委、市政府,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6.4.4 回響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確定三級回響終止。
6.5.1 啟動條件
發生重大災時啟動二級回響
6.5.2 啟動程式
由市減災委主任決定啟動二級回響。
6.5.3 回響措施
市減災委主任負責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1)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應立即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繫、溝通災害信息,迅速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災情,會商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協調有關部門共同聽取受災縣(特區、區)的情況匯報,視災情向災區派出工作組和專家組。
(2)市減災委辦公室及相關成員單位進入緊急應對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
(3)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市減災委主任率市有關部門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掌握災區人民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必要時可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指揮抗災救災工作。
(4)申請和調撥救災款物。
市民政局立即會同市財政局,向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申請應急資金,必要時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請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支持。
根據災區人民政府或民政、財政部門申請,會商市財政局制定救災應急資金補助方案,並及時下撥到災區。
災情發生後 24 小時內完成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儲備物資。
(5)視災情組織社會救災捐贈。
(6)收集、評估、報告、發布災情信息。
與災區縣級民政部門保持密切聯繫,隨時掌握災情動態信息。
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後,立即編髮《災情快報》,報省民政廳和市委、市政府,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
視災情不定期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通報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
6.5.4 回響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市減災委主任確定二級回響終止。
6.6.1 啟動條件
發生特別重大災時啟動一級回響。
6.6.2 啟動程式
市減災委辦公室確認災害等級達到回響條件後,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一級回響的建議,由市減災委主任決定進入一級回響。
6.6.3 回響措施
市減災委主任負責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1)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立即與有關成員單位溝通災害信息,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向災區發慰問電,向省人民政府及省有關部門報告災情,與省有關部門的現場工作組保持聯繫,協調有關部門共同聽取有關縣(特區、區)的情況匯報,向災區緊急派出工作組和專家組。
(2)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進入緊急應對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
(3)災情發生12小時內,市減災委主任率市有關部門趕赴災區,慰問災民,視察災情,同時成立現場指揮部,指揮抗災救災工作。必要時,可在災區實施緊急狀態。
(4)由市減災委主任主持會商,相關成員單位參加,分析災區形勢,對災區抗災救災重大事項做出決定。
(5)有關成員單位每日17時前向市政府應急辦、市減災委辦公室通報災害信息。
(6)市民政局全體動員,成立救災應急指揮部,全力以赴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7)調撥救災款物
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請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支持,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立即向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申請應急資金;
根據災區人民政府或民政、財政部門申請,制定救災應急資金補助方案會商市財政局,按程式及時下撥到災區;
災情發生後 24 小時內完成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儲備物資工作。
(8)收集、評估、報告、發布災情信息
市、縣應急指揮機構每4小時聯繫一次,隨時掌握災情動態信息。
市減災委辦公室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後,立即編髮《災情快報》,報送省民政廳和市委、市政府,並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
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
(9)組織救災捐贈
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
每日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
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對全市救災捐贈款物進行調劑。
定期對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告。
6.6.4 回響的終止
救災工作有序開展,災情穩定後,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市減災委主任確定一級回響終止。
6.7.1 新聞報導的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把握適度、內外有別的原則,以正面宣傳為主,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為抗災救災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6.7.2 新聞報導的內容
(1)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黨委、政府對抗災救災的高度重視、對抗災救災工作的決策、部署、指示和對災區人民的親切關懷;
(2)經過核實後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3)各級黨委、政府按照上級的部署和要求,組織幹部民眾投入抗災救災工作情況;
(4)人民解放軍指戰員、武警官兵、公安幹警和廣大災區民眾在抗災救災中表現的英勇無畏精神和感人事跡;
(5) 全國、全省、全市各地相互支持,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精神,各地人民積極捐款捐物,支援災區的良好風尚;
(6)港澳台地區以及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和團體、海外華人華僑對抗災救災工作的支持和幫助;
(7)有關防災、抗災、救災的知識和災後衛生防疫常識。
6.7.3 新聞報導的組織與審批
(1)凡公開報導的稿件,報導內容涉及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的,送民政部門審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送水利和漁業部門審核;涉及震情的,送地震部門審核;涉及山體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預警的,送國土資源部門審核;涉及風雹和暴雨等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的,送氣象部門審核;涉及軍隊內容的,送軍隊有關部門審核。
(2)重大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由市減災委辦公室統一發布。
6.7.4 涉外報導
接受國外記者及港、澳、台記者採訪,根據現行有關規定辦理。組織外國及港澳台記者赴災區採訪報導,由當地人民政府統一協調,外事部門具體負責。
7.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7.1 災後救助自然災害導致災區部分困難民眾出現吃、穿、住、醫等生活困難,各級人民政府應在全面核查災情的基礎上,區別情況,統籌安排,確保重點,制定切實可行的受災民眾生活安排方案並組織實施,妥善處理災民的基本生活。
7.2 恢復重建各級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要按照“依靠民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救災工作方針,認真組織、指導做好災後各項恢復重建的工作。
7.2.1 災情核查。災情穩定後,縣級民政部門應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台帳。
7.2.2 災情評估。重大災害發生後,市級民政部門會同縣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情評估,全面核查災情。
7.2.3 根據災情和各地實際,以縣為單位,制定恢復重建方案。 7.2.4 根據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的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市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下撥自然災害救濟費,專項用於恢復重建。
7.2.5 定期通報各縣、特區、區救災資金下撥情況和恢復重建進度。
7.2.6 向災區派出督查組,檢查、督促恢復重建工作。
8.附 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自然災害:指給人類生存帶來危害或損害人類生活環境的自然現象,包括洪澇、乾旱災害,冰雹、雪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
災情:指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包括人員傷亡、社會財產損失等。
災情預警:指根據氣象、水利、地震、國土資源等部門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人口、自然和社會經濟背景資料庫,對災害可能影響的地區和人口數量等損失情況做出分析、評估和預警。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本預案由市減災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時間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