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管理辦法

《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管理辦法》所稱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是指:用國債專項資金支持的由國家組織安排的技術改造貸款項目。

辦法全文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增發財政債券支持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產品的技術改造,促進企業技術進步,調整產品結構,提高產品質量,發展進口替代產品,增加有效供給,擴大內需,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決策,加強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規範化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是指:用國債專項資金支持的由國家組織安排的技術改造貸款項目。

第三條

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確定,必須堅決防止重複建設,不變相擴大生產能力,不亂鋪攤子,不搞填平補齊,按照“質量、品種、效益”和替代進口的要求選擇企業和項目;突出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產品,取得標誌性的效果;以加快國有企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為目標,採用國內外先進技術,對所選擇企業進行系統的改造,提高工藝裝備水平;重點選擇產品有市場、有競爭力、有效益的續建項目和已完成前期準備工作,當年可以開工的項目。

第四條

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選擇,堅持“擇優扶強,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重點從512戶重點企業、120戶試點企業集團和行業骨幹企業中重點選擇領導班子強、管理好、銀行信用等級高的國有大型企業和國有控股大型企業。在同等條件下,適當向東北等老工業基地和中西部地區傾斜。

第五條

重點技術改造貸款項目實行企業與銀行雙向選擇,銀行可以自主選擇企業,企業可以自主選擇銀行。

第六條

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科學的項目決策體系及有關責任制,完善項目的推薦、選擇、評估、確定、實施、監督全過程的約束機制。充分調動各方面力量,確保項目決策的科學性和準確性,達到巨觀上不造成重複建設,微觀上投資效益最大化的目標;明確企業、各級政府部門、銀行以及有關中介機構的責任,強化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的監管,各司其職,獎罰分明,保證資金使用的方向、質量和項目能夠保質、保量按期完工,儘早發揮預期效益。

第七條

國債專項資金支持的方式有銀行貸款貼息和投資補助兩種。

組織領導

第八條

國家成立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信息產業部、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公司以及有關國家工業局組成。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查安排,協調有關部門的關係,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審議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投資方向。

第九條

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作為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項目匯總、計畫編制等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投資與規劃司。

第十條

各地政府要成立相應的班子,加強對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組織領導和協調,確保上報項目的質量;負責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監管。

項目決策和下達

第十一條

項目的申報程式。項目可由企業按隸屬關係,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或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地方企業申報項目時抄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中央企業申報項目時抄送所在地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備案;地方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要求審查、篩選後,報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二條

申報項目的企業,應紮實做好產品市場分析和技術工藝的先進性等前期工作,分析企業產品的性能價格比,保證產品有較強的競爭力並能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嚴防一哄而起,盲目投資。對於少數確因採取先進技術和設備而增加少量生產能力的企業,必須同時淘汰相應規模的落後生產能力;如本企業淘汰的落後生產能力不足的,應由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其他企業予以淘汰。並由所涉及企業的法人代表和省市經貿委負責人簽字負責落實。

第十三條

申報項目,必須在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基礎上,填報《申請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基本情況表》,寫明企業和項目的基本情況。

續建項目的申報,除填寫申報項目表外,還需如實說明項目的進度和資金投入等情況,並附原技術改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非技術改造項目不屬於申報範圍。

第十四條

地方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審查和篩選本地區、本部門所屬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時,要按照防止重複建設,圍繞“質量、品種、效益”和替代進口的要求,嚴格把好審查、篩選關。

第十五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國家局和部門以及中介機構,成立專家小組對項目產品市場、工藝技術方案等進行充分的論證。參加論證的部門和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認真研究市場和供求關係的發展變化,從行業發展規劃布局上突出重點企業,從適應國際市場競爭的戰略高度來衡量工藝技術的前景和趨勢,科學測算投資概算的準確性,確保項目的投資效益和企業的經濟效益,保證項目決策的命中率和不造成重複建設。專家和有關部門論證後,專家本人和有關部門一把手要對審查意見簽字,送領導小組審核。領導小組預審後,送有關銀行徵求意見。銀行要對項目及承擔的企業進行充分的財務分析,保證企業投資能夠按期收回,不因項目投資而發生呆壞帳。銀行評估論證同意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計畫,經加快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審核,上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六條

凡列入計畫,經國務院原則同意的項目,其中續建項目,要加快實施進度,爭取早日竣工投產;尚未立項的項目視同立項,企業據此抓緊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嚴格按現行技術改造項目審批程式,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審批。

第十七條

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計畫,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下達。項目投資和資金計畫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和有關銀行聯合下達。地方企業的項目需經地方財政部門承諾後下達。

項目的實施與監管

第十八條

實行法人代表責任制。企業法人代表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達產達效承擔終身責任。在項目達產達效之前,企業法人代表不得調離或更換。確需更換的,要對項目情況按規定嚴格辦理交接手續。

企業必須成立專門工作班子,除做好紮實的項目前期工作,選準有市場、有競爭力的產品外,對於項目的實施要嚴格執行投資、質量、工期“三包乾”制度,保證項目質量,按照合理工期達產達效並發揮效益。

第十九條

企業應按要求定期向有關部門報告項目進度,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政府有關部門對項目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時,企業有義務主動向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督查辦公室報告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規避或阻礙督查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項目監督檢查制度。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設立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督查辦公室,全面負責所有項目的監管。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對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有關責任單位工作的檢查,協調處理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建立項目跟蹤制度和體系,定期或不定期向領導小組報告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實施情況。

第二十一條

建立政府有關部門行政一把手負責制。地方經貿委要切實加強項目監督檢查。無論是中央企業的項目,還是地方企業的項目,省級經貿委一把手負責監督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組織實施,落實環保、城市規劃等有關外部條件,保證項目各項資金及時到位和按規定用途使用,並負責監督企業如期歸還銀行貸款。

第二十二條

加強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能。國家行業主管部門一把手要親自負責,指定專人組成專門的工作班子,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督查辦公室的統一部署,負責對本行業項目的實施質量和進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大項目成立督查小組,實行督查員負責制,負責對項目的跟蹤檢查,幫助企業解決項目實施中有關工藝技術等方面的問題,確保項目實施的質量和進度。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督查辦公室報告。

第二十三條

加強資金調度和監督管理。有關承貸銀行要負責項目貸款按合理工期及時、足額到位,對資金頭寸緊的開戶行各商業銀行總行要及時調度資金,確保技術改造項目順利進行。承貸銀行負責對重點技術改造貸款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保證貸款資金按照項目設計方案全部用於項目建設,對項目貸款資金擠占挪用的,承貸銀行有權作出相應處罰,情節嚴重者,承貸銀行可以停止技術改造貸款。

財政部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國債專項資金的到位及使用情況,建立嚴格的獎懲制度,杜絕任何單位弄虛作假或截留、挪用國債專項資金,保證國債專項資金全部、按時、足額到位,並用於企業的技術改造。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項目後評價制度。凡列入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計畫的項目,竣工投產二至三年均要做後評價。項目後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前期工作、項目組織實施情況以及項目的驗收、效益等。

項目責任追究及懲罰

第二十五條

凡屬項目決策失誤,造成重複建設的,要嚴格追究有關部門一把手和項目評估論證者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凡因企業選擇不準,新上項目造成虧損或不能達到預期效果的,要追究省級經貿委和地方有關部門一把手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七條

凡上報項目弄虛作假,騙套國債專項資金的,要追究企業法人代表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凡項目不能按照目標、進度、投資和設計要求實施,造成項目不能完工和不能如期完工達產達效的,追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有關單位領導和企業法人代表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九條

凡弄虛作假,截留、挪用項目資金或妨礙督查人員對企業檢查的,追究有關單位一把手及當事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凡違反本辦法,發現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國債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問題嚴重的,新項目投產時應淘汰落後生產能力而未淘汰等情況之一者,立即停止對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一切財政支持,並停止對項目的貸款支持。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有關國債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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