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國家計委發布日期
:1989-12-13執行日期
:1989-12-13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使國家重點企業技術開發計畫(以下簡稱開發計畫)的管理工作規範化,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科技計畫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有機組成部分,開發計畫是國家科技計畫的主體之一,是與科技攻關、新產品試產等計畫相互銜接,與技術引進、技術改造、基本建設計畫配套安排的指令性計畫。
第三條 編制開發計畫的目的是運用計畫、財政、信貸等經濟、行政手段,調動大中型工業企業進行技術開發的積極性,增強企業技術開發能力,開發技術水平高、社會經濟效益顯著、適銷對路的新產品、新技術,並促進產品結構和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技術開發,是指在套用研究或引進技術的基礎上,進行產品、工藝、裝備的設計和研製,形成一定批量生產的產品與相關技術。
第五條 技術開發的原則:
(一)以企業為主體,實行企業、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聯合,開展跨行業、跨地區的協作,避免低水平、封閉式的重複開發。
(二)以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實現產品與裝備的國產化為重要途徑,並與自主開發、國際合作開發相銜接,實行多種途徑的二次開發。
(三)以產品為龍頭,以工藝為基礎,從原材料、基礎件、元器件到整機,實行配套開發。
(四)以市場為導向、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以國際先進水平為目標,針對工交生產技術上的薄弱環節和關鍵,實行高起點開發,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提高產品與技術水平。
第二章 編制方法
第六條 編制開發計畫的依據:(一)國務院關於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畫的要求和部署。
(二)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技術裝備政策。
(三)國家產品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向,全國企業技術開發的方向和重點。
(四)科學技術中長期發展規劃。
第七條 開發計畫由國家計委會同國務院工交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委(計經委)編制。
第八條 開發計畫的立項條件:
(一)能帶動行業技術發展的產品與技術。
(二)能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產品與技術。
(三)使用面大的升級換代的產品與技術。
(四)可明顯節能、節材和降低成本的產品與技術。
(五)能增加國內市場有效供給、替代進口、打入國際市場,產值、利稅、創匯、節匯量大的產品與技術。
第九條 開發計畫中的項目首先由企業提出申請,填寫《國家重點企業技術開發項目立項建議書》(以下簡稱《建議書》,見附一),並填寫《國家重點企業技術開發項目申請表》(見附表一),通過企業的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工交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委(計經委)。
第十條 國務院主管部門與省級經委(計經委)為主持單位,經主持單位篩選、審定,先列入本部門或本地區的企業技術開發計畫,並在補助經費落實後,再向國家計委申報。
第十一條 《建議書》經國家計委初審認可後,作為預選項目,通知有關項目主持單位,主持單位即可組織有關企業、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專家及本部門或本地區科技管理幹部,依據《建議書》的內容及相關條件,對項目進行論證,寫出《國家重點企業技術開發項目論證報告》(以下簡稱《論證報告》,見附二),此後,確定承擔單位,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對一些項目採取招標的方式,落實具體承包單位(標書內容、格式自定),並將《論證報告》及確定的承擔單位報國家計委科技司。
第十二條 國家計委對《論證報告》進行複審後,確定項目,編制《國家重點企業技術開發計畫》,並下達給主持單位。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 開發項目由主持單位組織實施,其職責是:(一)按開發計畫的立項原則和程式,向國家計委申報項目,並附《建議書》。
(二)對申報項目組織論證,確定承擔單位後,並附《論證報告》和承擔單位名單,報國家計委。
(三)與承擔單位簽訂《國家重點企業技術開發項目契約書》(以下簡稱《契約書》,見附三),監督、檢查契約的執行情況,並將《契約書》副本報國家計委科技司。
(四)按計畫與契約要求,分解下達國家補助經費,落實、下達本部門或本地區補助經費,督促承擔單位落實自籌資金,並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
(五)定期檢查項目實施進度,並促其達到預期目標。
(六)組織已完成項目的鑑定驗收,並將鑑定驗收情況及時報國家計委。鑑定驗收辦法另定。
(七)在每年3月和9月分別總結一次項目實施情況,並報國家計委科技司。總結要有巨觀分析的文字材料,並填寫《國家重點企業技術開發項目進度完成情況表》(見附表二)。
第十四條 開發項目由承擔單位具體實施,其職責是:
(一)按開發計畫的立項原則和程式,向主持單位提出《建議書》。
(二)與協作單位共同參加論證,並提供文字材料。
(三)與主持單位、協作單位簽訂《契約書》。
(四)對項目全面負責,組織協作單位制定項目實施方案及工作進度、總負責人及課題負責人。
(五)落實自籌資金及銀行貸款,合理分配協作單位所需經費,並對經費使用進行監督;做本年度經費決算及第二年度經費預算。
(六)及時向主持單位匯報項目實施情況,並抄報國家計委科技司。
第十五條 開發計畫由國家計委制訂和協調,其職責是:
(一)檢查項目實施情況,並會同主持單位研究解決出現的問題。
(二)根據計畫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進行複議,對一些問題大的項目,可進行必要的調整直至撤銷。
第十六條 屬於以下情況的項目應予撤銷。
(一)低於國內已有的同類技術成果者。
(二)同時列入兩種以上(含兩種)國家級科技計畫者。
(三)主持單位補助資金、企業自籌資金不能落實者。
(四)應與其銜接的技術引進、技術改造、基本建設計畫難以落實者。
(五)主持單位組織領導不力,項目負責人及技術骨幹發生重大變更,無法繼續進行開發者。
(六)因其它原因應予撤銷者。
對於撤銷的項目,由主持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其資產並追回國家補助資金。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對開發成果實行有償轉讓,其轉讓收入歸開發單位,具體規定按國務院發布的《技術轉讓條例》辦理。除國家(部、委)有特殊規定外,開發成果的單位不得對成果進行壟斷和封鎖。
第十八條 開發成果,可以申請國家優秀新產品獎或其他國家科技獎;也可以申請專利。
第十九條 參加開發項目工作的科技人員的獎勵,由開發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開發計畫項目的資金要多渠道籌集,資金構成主要包括企業自籌、國家補助與主持單位補助三部分。以企業自籌資金為主,主要渠道有:企業留利中的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按國家規定允許使用的部分、按國家規定範圍攤入生產成本、經財政部門批准按銷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技術開發費用、新產品減免的產品稅或增值稅等。國家補助資金包括撥款、貸款兩部分。主持單位補助和企業自籌的開發資金均應列入項目開發總經費預算內,不得把缺口留給國家。同時,也不將引進、技改、基建投資算作開發資金。
在企業自籌資金和主持單位補助資金落實後,國家相應給予補助資金。
第二十一條 國家補助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國家撥款必須專款專用,只能用於產品設計和研製、工藝設計和試驗、關鍵設備研製、購買所需原材料等;不得用於支付機理性探索、論文及書籍編印、開發人員的工資、行政及管理費、貸款貼息、外匯配套人民幣,更不得用於支付職工資金、集體福利和從事基建等方面。
(二)國家貸款按中國工商銀行關於科技開發貸款的規定範圍使用。
第二十二條 對國家撥款實行項目分類管理:
一類:對於技術難度很大、性能要求很高、需求量不大、無直接經濟效益而社會效益很好、國家急需的項目,實行無償撥款。
二類:對於技術難度大、性能要求高、有一定需求量、有經濟效益的項目,實行小部分償還。
三類:對於雖然技術難度大、性能要求高、但能很快形成批量、需求量很大、經濟效益高的項目,實行大部分償還。
具體項目的分類、償還撥款的額度和期限,由國家計委與主持單位協商確定後,主持單位應明確寫在契約書中。具體償還由主持單位負責委託銀行按契約回收,國家計委可視回收情況留給主持單位一定比例作為企業技術開發資金,用於國家開發計畫項目。
第二十三條 對於國家撥款,主持單位及有關部門不得截留、挪用,必須在接到撥款通知後的兩個月內分解下達完畢,並報國家計委科技司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各地區可參照本辦法的原則,根據本部門、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自行制訂行業和地區企業技術開發計畫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計委負責解釋。
附一
:國家重點企業技術開發項目立項建議書
項目名稱:申報單位: (公章)
主持單位:
國家計畫委員會制訂
年 月 日
建議書填寫規定
申報單位要按照《國家重點企業技術開發計畫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及要求,編寫立項建議書。一、立項理由
對項目在全國科技與經濟發展以及企業技術進步中的地位和作用,國外有關技術發展的概況,國內有關產品與技術的現狀,國內已取得的最新階段成果是什麼,已達到了哪一年代的國內或國際的技術水平(國內先進水平、國際水平、國際先進水平),經開發擬將達到什麼水平等進行說明,並對開發成果推廣套用和市場前景進行預測。
二、開發內容與方式
用文字詳細說明開發項目的技術特點,要解決的關鍵工藝技術,有些項目應附外觀形狀圖和原理圖。並說明是自主開發、消化吸收、國際合作等哪種開發方式。
三、開發方案
在與現有產品、技術對比的基礎上,說明開發項目的設計特點、技術路線、工藝流程等等。
四、技術、經濟目標
開發的產品(裝備)或技術應達到的技術性能指標並與現有產品(裝備)或技術進行比較,採用的技術標準,國產化程度。產品批量、產值、利稅、創匯、節匯、成本及社會效益等。
五、開發進度與完成期限
六、本開發項目曾列入過哪級哪種科技計畫,取得了哪一階段的成果,與已確定後續的技術改造或基本建設計畫的銜接情況。
七、承擔單位及協作單位的概況及條件
承擔項目的企業規模(人數、大型、中型、小型),企業等級(國家幾級企業),企業性質(全民、集體、鄉鎮、合資),以及參加協作的企業、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等單位,分別承擔的主要工作及技術力量,開發手段,已開發的主要成果等。
八、項目資金
總資金與年度資金預算,資金構成(國家、主持單位補助資金,承擔單位自籌資金和其他資金等),各種資金各占百分比。資金使用明細表(包括用於購置關鍵設備和測試儀器,應說明單價,數量等)。資金償還額度、期限。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十、主持單位審核意見並蓋章
以上十項內容依次詳細分述。
附二
:國家重點企業技術開發項目論證報告書
項目名稱:申報單位: (公章)
主持單位:
國家計畫委員會制訂
年 月 日
填寫規定
論證應以《國家重點企業技術開發項目立項建議書》為基礎,並考慮相關條件,對以下內容進行全面論證,提出結論性意見。一、立項的必要性
評價項目的技術水平、經濟效益銷售前景,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項目的可行性
評價項目的開發內容、開發方案、開發目標以及內外部條件等。
三、承擔單位和協作單位的能力
評價技術力量、人員素質、資金收入、開發手段(生產和檢測手段)、開發設施等條件。
四、開發進度與完成期限
五、資金預算及使用的合理性
評價項目總經費預算、構成比例及其使用範圍等。
六、主持單位審核意見並蓋章
以上六項內容依次詳細分述,並附參加論證專家的簽字名單。
附三
國家重點企業技術開發項目契約書
項目名稱:課題名稱:
承擔單位:
主要協作單位:
主持單位:
起止年限: 年 月 至 年 月
國家計畫委員會制訂
年 月 日
契約書填寫規定
主持單位(甲方)與承擔單位(乙方)要根據《國家重點企業技術開發計畫》,按照《國家重點企業技術開發計畫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依據《國家重點企業技術開發項目立項建議書》和《國家重點企業技術開發項目論證報告》的內容,簽訂契約。其主要內容如下:一、開發內容與技術關鍵
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三、社會、經濟效益
四、分年度開發進度
五、經費概算與使用明細表
六、經費償還額度與期限
七、項目與課題負責人名單
八、共同條款
契約文本內的格式由主持單位自行確定。
附表一
:國家重點企業技術開發項目申請表主持單位(蓋章):國家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