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山西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是一種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晉政發[1991]33號
【發布日期】1991-03-28
【生效日期】1991-03-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辦法

山西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1991年3月28日晉政發〔1991〕33號)

為了保證重點建設項目按合理工期組織建設,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對基本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全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統一領導和集中管理,省政府設立重點工程建設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要負責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以及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內容組織施工,按批准的概算控制總投資。
建設單位每月向省重點辦報送計畫完成和工程的進展情況,及時反映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重點建設項目較多或任務較大的地、市,也應有相應的機構,負責解決本地區需要解決的問題。

第二條重點建設項目系指在我省境內由國家計委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省政府確定的省重點建設項目。

第三條省重點項目的勘察設計工作由省計委牽頭,省建設廳、項目主管部門、籌建單位參加,按照找省有關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通過招標擇優選用勘察設計單位。中標單位要嚴格按照計畫要求和有關技術規範,組織強有力的技術力量,按時完成勘察設計任務。勘察設計成果要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論證。
重點項目要嚴格按基建程式審批開工報告。

第四條省重點建設項目都要按照《山西省基本建設項目責任制試行規定》(晉政發〔1984〕24號)層層簽訂基本建設項目責任制,推行投資包幹辦法,責任制議定書由建設單位和投資方簽訂,由主管部門、省經濟建設投資公司和省重點辦負責督促檢查。

第五條重點建設項目徵用土地由省土地管理局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組織有關地市實行全程服務,負責督促完成。征地費用按照省人民政府晉政發〔1990〕22號檔案規定,經省土地管理局牽頭評估核定後由重點工程所在縣(市)包乾使用。有關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征地手續和劃撥土地,保證工程建設需要。

第六條重點建設項目所需的主要建築材料,計畫、生產、供應部門都要給予優先保證,並由省物資承包公司承包供應。所需設備,原則上由省機械設備成套局負責組織,通過招標投票方式承包供應。

第七條重點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和設備承制單位,應通過招標投標,擇優確定。在招標時,同等情況下要優先國營大、中型企業。
中央各部投資建設的國家重點工程的招標投標工作,由建設單位提出方案,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同省招標投標辦公室協商辦理。地方投資建設或以地方為主合資建設的重點工程的招標工作,由建設單位提出方案,報省招標投標辦公室審查批准後組織進行。

第八條重點建設項目都要建立質量保證體系。設計、施工和建設單位要分別制定質量保證措施。項目主管部門和省質量監督部門每年都要組織檢查工程質量,並在竣工驗收時做出質量鑑定意見。

第九條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生產性項目由建設銀行和省經濟建設投資公司監督管理,非生產性項目由建設銀行監督管理,根據計畫和工程進度撥款,任何單位不得截留和挪用。重點建設項目除按全國人大、國務院、省人大、省政府有關檔案明確規定計取的費用應照章支付的,其它部門、地方、單位自行規定的取費,重點建設單位和建設銀行一律不予支付。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建設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條重點項目建成並經試生產考核合格後要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國家重點工程由國家組織驗收。省重點工程由主管部門會同省重點辦組織初驗後,由省組織驗收委員會進行驗收。單項工程竣工投產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驗收。

第十一條重點建設項目均應進行後評估。中央項目的後評估工作,按國家計委規定辦理。地方投資項目或以地方為主投資的合資項目的後評估工作,一般在項目正式投產一年後進行。根據重點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後評估工作由建設單位會同原項目評估部門及建設單位主管部門進行,報省計委審定。

第十二條對於國家計委在國家重點項目派駐聯絡員的工作,各建設單位和各地、各部門要積極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重點建設項目要建立表彰和獎勵制度。對在重點工程建設和支援重點工程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建設指揮部和項目主管部門以及建設、施工單位每年都應總結表彰。需要省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的,由各建設指揮部或主管部門提名,重點辦審查,報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列入省重點建設項目的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參照上述規定管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省重點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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