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林業生態示範和名優經濟林等示範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條 第十二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農發機構在審定項目實施方案的基礎上,匯總形成年度項目實施計畫,聯合報送國家林業局農發機構和國家農發辦。

國家林業局通知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林業生態示範和名優經濟林等示範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林規發〔2012〕2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各計畫單位市林業局:
為進一步做好農業綜合開發林業項目與資金管理工作,確保項目資金安全運行和有效使用,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國農發〔2011〕169號)要求,我局制定了《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林業生態示範和名優經濟林等示範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如有問題或意見,請及時向國家林業局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司反饋。
國家林業局
2012年10月16日
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林業生態示範和名優經濟林等示範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林業生態示範項目和名優經濟林等示範項目(以下簡稱“農發林業項目”)管理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保證資金安全運行和有效使用,依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0號)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國農辦〔2011〕169號)等規定,結合林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農發林業項目,是指經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批准,由國家林業局組織實施、地方農業綜合開發機構(以下簡稱“農發機構”。未設在財政部門的為農發機構和財政部門,下同)參與管理的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農發林業項目遵循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的指導思想和方針政策,發揮林業行業技術優勢,堅持高標準、高質量建設,為項目區提供林業項目建設示範、發揮生態保障和經濟促進作用。
第三條 農發林業項目包括林業生態示範項目和名優經濟林等示範項目兩類。
林業生態示範項目,是指通過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低產低效林改造以及工程固沙等工程措施,改善項目區農村生產生活條件,預防和治理土地沙化,防治水土流失和涵養水源,減輕土地沙化和沙塵天氣對農業生產的危害和影響,為項目區提供生態保障,著力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主要包括長江防護林建設、太行山綠化和黃河故道沙地綜合治理、重點沙化(地)地區治理、石漠化地區治理等內容。
名優經濟林等示範項目,是指利用優質高產新品種、高效栽培技術和有機栽培技術等,建設高標準示範基地,提高林產品產量,提升林產品質量,引導帶動農民民眾廣泛參與,促進農民增收。主要包括木本油料、木本糧食、木本藥材、林下經濟、竹產業、乾鮮果品和苗木花卉等內容。
第四條 農發林業項目應堅持的原則: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注重效益;擇優選項、獎優罰劣、激勵競爭;以資金投入控制項目規模,按項目管理資金,並實行自下而上聯合申報項目。
林業生態示範項目應突出公益性、基礎性、保障性。
名優經濟林等示範項目應體現公平性、示範性、引導性。
第五條 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與同級農發機構密切配合,各負其責,互相支持,共同做好農發林業項目管理工作。林業主管部門以組織項目實施為主,應與農發機構主動協調;農發機構以資金管理為主,應把農發林業項目管理作為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主動配合和參與。

第二章 扶持重點和對象

第六條 農發林業項目應當與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總體規劃、林業建設中長期規劃及有關省和區域林業建設規劃相銜接。
第七條 林業生態示範項目應以營造農田防護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防風固沙林等具有防護功能兼有經濟價值的林種為主。具有一定的開發治理條件,治理面積相對集中連片、區域範圍明確,積極結合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建設,對改善生態環境具有明顯的效果。年度單個項目相對連片治理面積不低於3000畝,單個項目中央財政投資規模原則上不低於100萬元。
第八條 名優經濟林等示範項目應具有明顯的資源優勢和區域特色,開發的產品有較高的科技含量和市場前景;經濟效益顯著,示範帶動作用明顯,有利於促進區域主導產業發展和增加農民收入;項目建設單位有較強的技術力量、承建能力和適應市場經濟的經營管理機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年度單個項目中央財政投資規模根據自籌資金能力和實施項目能力等合理確定,原則上不低於120萬元。
第九條 林業生態示範項目的主要扶持對象為項目區所在的縣級林業局、國有林場等。名優經濟林等示範項目的主要扶持對象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聯合社”)、林(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以及林場、苗圃、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
第十條 對於申報名優經濟林等示範項目的同一項目單位,要杜絕多頭申報。當年已申報農業綜合開發地方項目和其他財政資金扶持的,不得同時申報部門項目。已上市的企業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不得申報部門項目。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農發林業項目建設資金由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配套資金、自籌資金和其他資金構成。
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資金全部為無償投入,並與項目管理工作績效掛鈎,向工作成效好的地區傾斜。
第十三條 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比例執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將財政配套資金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保證足額落實。
第十四條 鼓勵農發林業項目建設單位積極增加投入。
林業生態示範項目的農村集體和農民籌資(含以物折資)投勞,要嚴格按照“農民自願,量力而行,民主決策,數量控制”和“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進行籌集,並且納入村內“一事一議”範疇,實行專項管理。
名優經濟林等示範項目自籌資金不得低於財政投入資金。
第十五條  財政資金使用範圍:
(一)林業生態示範項目。包括種子、苗木、整地、定植、補植、封育、幼林管護、農藥肥料購置、育苗、項目管理費、作業便道、灌溉(蓄水池、引水渠、保水劑等)、防火設施、沙障、圍欄、標識牌建設、科技推廣費、工程監理及工程建設所必需的小型儀器設備購置等費用。
(二)名優經濟林等示範項目。項目所必需的基礎設施建設及設備購置,包括溫室大棚、工作室、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及10千伏以內輸變電設施、田間道路,種苗補助、檢驗檢測設備、標識牌建設等;加工類項目所需的生產車間、加工設備及配套的供水、供電、道路設施,質量檢驗設施,廢棄物處理等環保設施,衛生防疫及動植物檢疫設施等。技術推廣、技術培訓及新品種、新技術引進補助等費用。
第十六條 林業生態示範項目所需的項目管理費、科技推廣費、工程監理費和工程管護費等費用提取比例和使用,嚴格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財政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嚴格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縣級報賬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發〔2011〕22號)執行。由省、市級林業主管部門直屬單位組織實施的項目,項目資金可在同級財政部門或林業主管部門報賬。
第十八條 農發林業項目財政資金嚴格按照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並按照規定範圍使用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及時撥付,嚴禁擠占挪用。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財政資金使用績效考評,定期對資金的撥付、到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工程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條 地方林業主管部門和農發機構應根據農發林業項目規劃和有關要求,逐步建立項目庫制度,實現前期準備工作經常化、制度化。
第二十一條 國家林業局農業綜合開發機構(設在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司,以下簡稱“國家林業局農發機構”)在徵求相關業務司局、直屬單位意見的基礎上,會同國家農發辦於每年5月底前聯合制定下一年度分類項目申報指南,明確相關政策和要求,並公開發布。
第二十二條 國家林業局農發機構在國家農發辦下達下一年度項目中央財政農發資金指標後,徵求相關業務司局、直屬單位意見,在統籌平衡的基礎上,提出分省分類項目中央財政農發資金指導性指標報國家農發辦,經國家農發辦同意後,下達項目申報方案。
第二十三條 基層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發機構根據項目申報指南等,公平公正擇優篩選項目,按要求逐級聯合上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和農發機構組織專家對逐級申報的項目進行評估論證,按中央財政農發資金指導性指標的120%申報項目,並按規定的時間聯合行文報送國家林業局農發機構和國家農發辦。
報送國家林業局農發機構的材料主要包括:申報檔案(含初步評估意見、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承諾意見、項目基本情況表,下同)、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報送國家農發辦的材料為申報檔案和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承諾意見。名優經濟林等示範項目需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林業生態示範項目需編制項目建議書。
第二十四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須按照《〈農業綜合開發名優經濟林等示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大綱》的相關要求,由具有乙級(含乙級)以上資質的工程設計(諮詢)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的編制須按照《〈農業綜合開發林業生態示範項目建議書〉編寫大綱》的相關要求,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諮詢)單位,或組織有關專家,或項目實施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建議書提交的財務審計報告應由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第二十五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和農發機構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有最終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國家林業局農發機構會同相關司局、直屬單位,組織專家對各地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結論,形成農發林業項目初步方案,報國家農發辦。根據國家農發辦下達的農發林業項目備案通知,國家林業局農發機構與國家農發辦聯合下發編報項目年度實施計畫的通知。
第二十七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農發機構按照年度實施計畫的通知要求,組織有關單位逐級編報項目實施方案或作業設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由項目實施單位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農發機構在審定項目實施方案的基礎上,匯總形成年度項目實施計畫,聯合報送國家林業局農發機構和國家農發辦。
第二十八條 國家林業局農發機構會同相關司局、直屬單位對項目實施計畫審核、匯總後,與國家農發辦聯合批覆。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會同農發機構及時將建設任務和投資計畫逐級下達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主動與同級農發機構密切配合,各負其責,互相支持,共同做好農發林業項目和資金全過程管理。包括開展項目前期準備、設計審批和實施工作,負責項目的技術審查、年度實施計畫申報、項目竣工驗收,以及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效益等情況的匯總統計工作,加強對項目實施計畫的檢查。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應按有關規定積極推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進一步做好資金和項目公示制。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施計畫一經批覆,應嚴格執行。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財政資金100萬元以上的項目變更及終止,由國家林業局農發機構批准,報國家農發辦備案;不足100萬元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與農發機構批准,報國家林業局農發機構和國家農發辦備案。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實施中要因地制宜地推廣新技術,引進新品種,加強技術培訓,建立技術支撐體系,提高項目建設的質量與效益。
第三十三條 林業生態示範項目竣工驗收後,應明確管護主體,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明晰產權,辦理產權登記,制定管護制度,確保項目長期發揮效益。
第三十四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於每年3月底前向國家林業局報送上年度項目實施工作總結和農發林業項目年度統計報表。

第五章 檢查驗收與檔案管理

第三十五條 農發林業項目檢查驗收包括年度檢查和竣工驗收,檢查結果將作為調控農發林業項目中央財政投資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 年度檢查工作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發機構組織自查,並向國家林業局提交自查報告。國家林業局農發機構會同相關司局和直屬單位在各省自查的基礎上進行抽查,向國家農發辦提交檢查報告。檢查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前期工作情況、計畫任務完成情況、資金到位、使用管理情況、項目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項目實施效益等。
第三十七條 國家林業局農發機構對檢查情況予以通報,對查出的問題,區別不同情況,相應扣減相關省中央財政資金指標,並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條 在項目實施3年期滿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發機構組織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形成驗收報告報國家林業局。
第三十九條 項目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按照文書、財務、工程三大類,根據有關檔案管理規定進行收集、整理、歸檔。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農發機構可根據本細則制定本省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12日國家林業局辦公室印發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林業項目實施細則(試行)》(辦計字〔2009〕9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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