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調控

國家調控 是指一國的政府通過運用各種手段( 包括經濟的、法律的、行政的) , 對經濟活動進行調節和控制。 具體地看, 國家調控應包括這樣幾個基本點: 對經濟施行調控的主體是政府,可以說國家調控是一種由政府施行的自覺行為。調控的對象是社會經濟活動的各個層面, 不論經濟運行在何種層次上出現問題不論是巨觀層次、中觀層次、還是微觀層次, 只要靠市場自發調節不能解決, 政府都可以通過必要的手段加以干預。這就是說, 政府調控是多層次的 。國家是否實施了調控,要以經濟變數是否改變為標誌。也就是說只有在通過政府行為使相關的經濟變數如財政收支量、投資量、貨幣供給量等等發生變化, 即增加或減少時,方能斷言國家在進行調控以及實施怎樣的調控( 緊縮性的亦或膨脹性的) 。[1]

含義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國家調控

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國家調控包含這樣兩層涵義。

其一,它必須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在市場經濟中的國家調控與計畫經濟中的國家調節是有本質區別的。從根本上說,這種區別在於,計畫經濟中的國家調節是對經濟活動本身的控制和直接的干預,是用行政權力來行使對經濟活動的控制,可以說是一種超經濟的調節。市場經濟中的國家調控就其實質來說也是對經濟活動的調節和干預,但是,這不是一種直接的控制和干預,主要不是用行政權力來行使對經濟的調節,而是一種經濟性的調節。

其二,它必須符合社會主義發展的基本要求。在社會主義基本制度下發展市場經濟,必然要體現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基本要求。這種基本要求具體體現在經濟發展應該遵循的基本原則以及經濟發展過程中各種關係的處理上。這就要求國家的調控不僅要考慮經濟發展的目標,而且還要考慮社會發展的目標。有些經濟發展的目標光靠市場調節是難以實現的,需要由國家調控來加以解決。而社會目標更是不能靠市場調節來實現,它必須要由國家調控來實現。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基本要求是要協調好長遠利益與當前利益、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之間的關係,處理好國家、地方、企業、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把握好公平與效率的關係,要始終把共同富裕作為堅定不移的目標。這些關係既涉及經濟問題,又涉及社會問題。因此,國家的調控也必須是包括這兩方面的目標。不能以犧牲經濟目標為代價來實現社會目標,也不能為實現經濟目標而犧牲社會目標,應該把兩者很好地統一起來。只有明確了這一點,國家才能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高度來制定調控的目標,並具體地實施調控。把握好了這一關係,就能夠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要求在國家調控上充分地體現出來。

國家調控發展

按照上述的特徵,國家對經濟發展進行調控的實踐,嚴格說是在20世紀90年代以後才真正開始的。之所以做出這一結論,是因為在這以前,國家對社會經濟的調節並不具有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調控的特徵。如果從大的方面來看,在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大的問題,必須由國家採取非正常情況下的措施宋解決問題的,有這樣三次:

第一次是由於“大躍進”引起的國民經濟比例嚴重失調,經濟不能正常發展下去,而必須由國家採取特別的措施來加以解決;

第二次是由於1978年以後出現的”洋躍進”引起的國民經濟出現嚴重問題,必須由國家採取大的動作來加以解決;

第三次是由於20世紀80年代後期出現的經濟發展過熱引起的國民經濟出現嚴重的不穩定因素,必須由國家採取有效的措施來加以解決。都是強調由國家採取措施來解決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嚴重問題,使經濟發展重新走上健康的道路。但這三次都不能說是嚴格意義上的國家調控,而是國家對經濟的“調整”。

這是因為,這三次國家對經濟的調整,其大背景是在計畫經濟體制下進行的,20世紀80年代後期的那一次,雖然從體制上說已經開始了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但仍處在轉變過程中,市場經濟的體制並沒有確立。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國家對經濟的調整主要是運用行政權力和行政手段來解決問題,採取的基本上是強制性的措施,即不是按照經濟規律的要求,利用經濟槓桿來解決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問題。這樣做的結果往往是問題解決了,但付出的代價也是非常大的,突出地表現在導致經濟發展的大起大落,嚴重地影響了經濟發展的質量。正是從這一意義上說,這三次調整不具有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調控的特徵。

基本特點

一是國家調控的對象不是微觀領域的經濟活動,而是巨觀領域的經濟活動;

二是國家調控主要是運用經濟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

三是國家調控的方式不是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而是通過經濟政策來間接地影響企業的經濟行為。因此,不能把國家調控理解為國家對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國家調控是要使經濟能夠按照國家制定的目標運行,但這一目標是通過國家制定相關的政策、採取相應的措施發揮誘導作用,或是由國家自己作為一個經濟主體採取一定的經濟行為來實現的。所以,國家的調控並不取代市場的作用,也不改變國家與市場的關係。由此得出的結論是:國家調控是必要的,但並不是國家對經濟活動管得越多越好,國家要管的必須是市場解決不了的問題,市場能夠解決的問題,國家就不應該去管。

遵循原則

一是國家的調控只有在需要時才進行,這裡要把握好什麼是“需要的”,什麼是“不需要的”;

二是國家的調控應該是有限的,這裡要把握好哪些是“應該”干預的,哪些是“不應該”干預的。國家調控遵循了這兩個原則,處理好了上述的關係,那么,這樣的國家調控也就符合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

雙向調整

現代市場經濟發展實踐告訴我們: 為了克服“市場失敗”而出現的國家調控同樣存在著失敗的可能性。為了避免這種失敗, 應該儘可能減少國家調控。同時, 我國正處於從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過程中, 改革的市場取向必然使原本由國家控制的某些經濟活動轉而由市場進行調節。由於這兩個原因, 一些人認為, 我國國家調控應該弱化。主張對國家調控進行單向調整。眾所周知, 國家調控是為了糾正“市場失敗”。那么, 國家調控的範圍、力度和方式的選擇, 就要以能否克服“市場失敗”為標準。當國家調控的範圍、力度和方式選擇不足以糾正“市場失敗”時, “市場失敗”造成的後果依然存在, 這是國家的不足調控。當國家調控的範圍、力度和方式選擇超過了糾正“市場失敗”的需要時國家調控必然會對市場運行產生不良影響, 這是國家的過度調控。不足調控和過度調控都不能匡正“市場失敗”,而且會影響市場的正常運行, 加劇市場的混亂, 所以, 國家調控的失敗既包括國家的不足調控, 也包括國家的過度調控。

由於我國經濟體制的轉軌, 國家調控的條件發生了根本的變化, 因而要求國家調控也必 鬚髮生相應變化。一方面, 計畫經濟體制下國家對經濟的全面干預在轉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突出地顯現為過度干預。只有隨著市場的發育和市場體系的完善, 國家逐漸才能將一些權力 還給市場和企業, 過度干預才能受到某些限制, 從而表現為國家調控的適度弱化。另一方面,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 為國家調控開闢了新的空間和領域。在這些空間和領域中, 國家調控必須強化和拓展。因此, 為避免國家調控的失敗, 完善我國現階段的國家調控, 決不能將國家調控單向弱化, 必須對國家調控在範圍、力度和方式上作雙向調整: 在某些方面強化國家調控, 以糾正不足調控; 在另一些方面弱化國家調控, 以糾正過度調控。例如: 為保護競爭、維護市場秩序而進行的國家調控必須強化, 為避免收入差距的進一步擴大, 國家應加大對收入分配的調控力度, 並在社會保障制度方面發揮較大的作用。又如: 對於大多數處於競爭性行業的大中型國有企業, 在實行現代企業制度, 進行股份制、公司制改造後, 國家將只享有與經營權相分離的資產所有權和相應的收益權。而對於壟斷性行業( 包括自然壟斷和國家壟斷) 及福利性行業, 國家則不僅要加強間接調控, 且要加強直接調控。

對現階段國家調控的雙向調整, 將極大地增強國家調控的有效性, 使國民經濟活力與秩 序相依, 公平與效率同在, 實現國民經濟穩定、快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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