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家級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發揮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在加快產業集聚、促進對外開放、最佳化經濟結構、推動曲靖市城市化進程中的示範帶頭作用,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升級轉型有關問題的批覆》(雲政復〔2011〕11號)、《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國家級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升級轉型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曲發〔2012〕28號)等規定,結合曲靖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級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
第三條 開發區是我市新興工業的集聚區、高新技術的示範區、改革開放的試驗區、珠江源大城市新區,是雲南“橋頭堡”建設和滇中經濟區的重要產業基地,是對外開放的視窗和科技創新的平台。
第四條 開發區應當建立和完善投資服務體系,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應為開發區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投資和經營環境,積極配合支持開發區履行經濟社會管理職責。
第六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開發區的管理規定,其在開發區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職工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章 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曲靖市人民政府設立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區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開發區管委會根據省級和市級授權,依法行使綜合經濟管理和行政管理職能。
第九條 開發區管委會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許可權,可根據需要設立和調整內部職能機構,賦予其相應的管理職責。
第十條 開發區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落實省、市人民政府的各項決定;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制定開發區的各項管理規定;
(三)負責開發區的經濟、社會管理工作,編制開發區經濟、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建立和完善開發區財政預算、結算制度,管理開發區內國有資產,並依法接受監督;
(五)負責開發區投資建設項目、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和技術創新項目的備案、審批(核准)、註冊、登記工作,核發有關許可證或執照,負責審查按規定須上報省級審批的項目,負責區域價格監督管理;
(六)負責開發區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組織實施開發區市政基礎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負責開發區建築業、房地產業行業管理,管理維護開發區市政公共設施;
(七)負責開發區管理範圍內土地的徵收徵用、勘測定界、征轉報批、收儲、核算以及土地登記、發證、變更、抵押等國土資源管理工作;
(八)負責對開發區管理範圍內的環境質量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九)負責開發區外資、外經、貿易管理、市場管理、內部審計、統計和執法檢查工作;
(十)統一管理開發區範圍內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務以及農業農村、林業、水務工作;
(十一)負責開發區內的社會治安、公共安全、道路交通、維護穩定、戶籍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安全等工作;
(十二)全面託管開發區管理範圍內街道(鄉、鎮)和社區的政治、經濟、社會事務等各項工作;
(十三)領導和管理市級有關部門駐開發區工作機構;
(十四)完成國家商務部,省、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開發區管委會內設獨立核算的財政部門,負責編制、執行開發區的年度財政預決算,統一管理開發區內的各類財政資金和預算外資金。
開發區財政預算、結算和調整事項按程式報市級人大審核通過後執行。
第十二條 開發區設立獨立的分支金庫,依照有關規定辦理開發區財政資金收支業務和監管。開發區的地方財政收入,除按規定定額和比例上解及分成的部分外,全部用於開發區的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 開發區管委會設立人力資源行政管理機構,負責開發區的幹部調配、人才交流、職稱評聘、勞動用工、勞動管理、勞動爭議仲裁、社會保險、勞動監察等各項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市級公安、國土、國稅、地稅、工商、質檢等部門應在開發區設立職能機構。
設立的職能機構接受上級業務機構和開發區管委會的雙重領導,其業務調整、幹部任免應當聽取開發區管委會意見。

第三章 投資與經營

第十五條 鼓勵國內外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按國家產業政策在開發區投資興辦各類企業。
在開發區設立企業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作為註冊資本出資。
第十六條 開發區國有獨資和其他控股公司,應當以現金、土地、實物資產等形式投資,具備條件的可以通過抵押、質押、租賃、發行債券等方式籌措資金。
第十七條 在開發區投資興辦各類企業、事業項目或者從事個體經營,應當向開發區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批准後,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手續。
第十八條 鼓勵在開發區興辦下列項目:
(一)有色金屬精深加工、先進制造業、光伏材料製造等高新科技技術項目;
(二)現代農業產業、生物產業等高新科技項目;
(三)節能、環保等低碳產業項目;
(四)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
(五)物流、商貿、金融、文化等第三產業項目;
(六)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開發區產業導向的高新技術、新興產業項目。
第十九條 禁止在開發區興辦下列項目:
(一)國家明令禁止的,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工藝技術落後或設備陳舊的;
(二)不符合國家、省、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的;
(三)不符合開發區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的;
(四)不符合開發區內各產業園區準入條件的。
第二十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引導建立有關對外貿易、法律、會計、智慧財產權、資產評估、信息諮詢等中介服務體系。
第二十一條 鼓勵各級各類企業、單位在開發區設立研發中心、財務中心、技術服務中心、培訓中心、採購中心、物流中心、運營中心、企業總部和配套基地。
鼓勵通過設立科技創業孵化中心、留學生創業園等,吸引高素質人才到開發區投資創業。

第四章 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在開發區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享受國家、省、市和《國家級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招商引資優惠項目政策(試行)》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開發區管委會依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和完善開發區的各類產業促進和投資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對符合開發區發展規劃和產業導向的投資項目,應當優先安排進入開發區投資建設。
第二十四條 在開發區內的企業、科研機構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高科技人才,給予包括住房、科研經費、子女入學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 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參與開發區的招商引資工作,對引進項目、形成固定資產投資,經審計部門審計確認後,對招商引資的有關人員按市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開發區引進國內外的科技人才和高層次管理人才,按規定享受國家、省、市和開發區的有關優惠政策,有突出貢獻的,應當給予特殊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在開發區內興辦科技園區或者從事技術創新等研究開發活動的,應給予扶持。
第二十七條 作為開發區經濟輻射區域的雲南煤化工(曲靖)工業園區、南海子工業園區越州分園、西城工業園區麻黃片區、曲靖捲菸廠,享受國家、省、市給予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政策。

第五章 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開發區管委會內設機構、事業單位以及有關部門設在開發區的派出機構、分支機構,實行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為投資者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
第二十九條 開發區應當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大力發展社會公益事業,為單位和個人提供良好的投資、工作和生活環境。
第三十條 開發區內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社會保障等方面的規定,最佳化勞動環境,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應當設立完整的會計賬簿並按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和企業年度報告,接受財政、稅務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變更、歇業或者終止經營,須報開發區管委會和批准機關登記備案,併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第三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除依法設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外,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向開發區內的企業新增其他收費項目。
第三十四條 開發區企業聘用職工,實行勞動契約制。企業根據有關勞動管理規定和勞動契約對職工進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直各部門對開發區企業進行各類檢查、督查、考評,應當先徵求開發區管委會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暢通、高效的行政管理投訴機制,調查處理開發區內組織和個人的投訴。
對屬於開發區管委會職權範圍內的投訴事項,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屬於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事項,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式辦理。
第三十七條 市直各部門、開發區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開發區管理工作職責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開發區管委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和單項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