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是一項國家法律法規,於1994年10月24日國稅發。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4]229號
【發布日期】1994-10-24
【生效日期】1994-10-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1994年10月24日國稅發[1994]2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現對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以來有關政策的具體執行等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交叉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94)001號]中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措施,這對一個企業可能會有減免稅政策交叉的情況,在具體執行時,可選擇適用其中一項最優惠的政策,不能兩項或幾項優惠政策累加執行。

二、關於從聯營企業分回利潤及股息、紅利補稅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財稅字(1994)009號]中所說的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及股息、紅利補稅問題,是指對由於地區間所得稅適用稅率存在差異問題的處理,如果投資方企業的適用稅率高於聯營企業的適用稅率,為了計算簡便,投資方企業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及股息、紅利可以不併入投資方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而按上述檔案所列計算公式補繳所得稅。如果聯營企業的適用稅率與投資方企業適用稅率一致,但由於聯營企業享受稅收優惠而實際執行稅率低於投資方企業的,則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及股息、紅利不再補稅。

三、企業轉讓投資損益計稅問題
企業中途轉讓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款項,高於其帳面價值的差額,應計入投資收益,照章繳納所得稅;其低於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損失。

四、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計算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予以扣除,為計算簡便,現將具體計算程式明確如下:
(一)調整所得額,即將企業已在營業外支出中的列支的捐贈額剔除,計入企業的所得額;
(二)將調整後的所得額乘以3%,計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扣除額;
(三)將調整後的所得額減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扣除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當期發生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不足所得額的3%的,應據實扣除。

五、關於享受優惠政策的鄉鎮企業的範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中規定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於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這裡的鄉鎮企業不包括鄉鎮企業與其他企、事業單位興辦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

六、新辦企業的概念
新辦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無到有組建起來的。原有企業一分為幾、改組、擴建、搬遷、轉產、合併後繼續經營,或者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關係、改變企業名稱的,都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二)應是1994年1月1日以後建立的。對於1993年底以前建立的企業,其享受的減免稅優惠尚未到期,而該項減免稅優惠又屬繼續保留的,則其減免稅期限應連續計算,執行到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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