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北京聽力協會(BeijingHearingSociety)成立於2011年2月18日,是由中國聽力醫學發展基金會復聰教育基金、北京協和醫院耳鼻咽喉科、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中龍聽語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同仁醫院、北京大學第三醫院耳鼻咽喉科等單位的眾多知名專家聯合發起,自願申請組成的,經由北京市民政部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北京聽力協會在業務上接受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指導。萬敏任協會會長。協會宗旨
北京聽力協會的宗旨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相關政策,加強行業指導,規範行業技術標準,提高聽力康復服務質量;以會員為本,鼓勵科技創新,推進聽力學科發展和技術成果轉化;開展繼續教育與培訓,提高專業人員素質;搭建學術交流平台,促進國內外相關領域的協作力度,實現資源共享,達到共同發展;面向大眾,加強聽力保健、康復知識和科學方法的宣傳,作好科學普及工作,為北京乃至全國聽力事業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業務範圍
根據行業特點、發展需求,制定聽力技術的標準及規範性檔案;開展與聽力語言障礙預防、診療、康復相關的學術研究和專業性教育培訓、培養專業人才;
吸引國際上優秀的聽力語言康復專家和耳科醫生來華交流並進行工作指導和教學指導,促進中外聽力語言康復專業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編輯發行學術論文,出版會刊及相關的學術著作;
通過支持開展聽力保健、語言發展相關的宣傳,舉辦科普知識展覽、公益活動等,普及聽力知識及保護聽力重要性;
團結相關科研單位、專家資源,轉化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研究成果;
開展與支持關愛聽障者的相關活動,吸引社會各界關注聽力語言障礙的公益活動,支持其他相關的聽力及語言發展的公益事業。
協會領導
名譽會長
陸宇澄: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理事長、原北京市副市長林泰:中殘聯第一任副理事長、中殘聯創始人之一
倪道鳳:北京協和醫院耳鼻咽喉科教授、主任醫師
會長
萬敏:中國聽力醫學發展基金會副理事長副會長
王樹峰:中國聽力醫學發展基金會科研教育部主任劉莎:北京同仁醫院,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科研辦公室主任
監事長
盧山:原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宣傳部部長秘書長
王樹峰:中國聽力醫學發展基金會科教部部門職能
秘書處
負責秘書處的日常行政、人事、財務、文秘、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會議室、固定資產、車輛、電話等的管理工作;
負責會議的記錄,材料的整理及檔案的保存;
負責接待和對外關係協調工作;
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它事宜。
會員部
負責協會及其分支機構、辦事機構的登記、年檢、變更;負責發展和管理會員;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為會員服務;
負責會員資料庫建立與管理;
負責會員和分會的獎懲工作;
負責組織召開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協助各分會活動的會務工作;
負責與同領域的其它行業協會的聯繫工作;
完成秘書處交辦的其它事宜。
培訓部
以服務會員和本領域專家、科研人員、教師等為宗旨,搭建行業內機構與企業供需平台;宣傳、貫徹國家、省市有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
組織學習、推廣國內外先進聽力學技術;
組織相關人員開展技能培訓、業務培訓及現代聽力學科技知識培訓;
加強對外聯繫與交流,了解世界其它國家同行業協會組織培訓活動的動態與信息,吸收先進經驗、做法,不斷開拓新的培訓對象和培訓項目,不斷提高培訓質量。
外聯部
加強與兄弟協會的溝通與交流、與社會各方取得廣泛聯繫,保持友好合作,樹立協會良好形象。邀請、接待社會各界人士參加相關行業活動,向其展示形象同時促進友好往來。負責策劃活動贊助的方案及活動的策劃籌備工作,與社會各界、相關商業單位在平等合作基礎上,積極爭取各方贊助,為協會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保障。爭取更廣泛的合作及贊助渠道,創建多樣化的贊助方式,以保障協會工作性質、質量為前提,與各方積極展開合作。
主動與各部門進行協調、交流,以更為積極的姿態參加各項協會工作,更好的為協會、為會員服務。
項目部
根據協會安排,做好項目年度計畫;負責協會項目開發、資源收集、調研、可行性分析以及項目的實施、執行、監管和反饋工作等;負責執行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的委託項目;
負責每個項目的資金,物質使用計畫,分撥和管理;負責項目的備案存檔,為以後的活動開展提供相應的文字、影音材料;
負責聯繫、招募、培訓項目志願者,建立志願者管理體系;
協助其它部門工作。
科普宣傳部
主要對聽力領域的先進技術、先進設備進行科學有效的推廣和普及,提高大眾的防護意識。培養聽力學的科技工作者、研究人員,並使公眾有能力參與科技政策的決策活動,促進社會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北京聽力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SocietyofAudiology,英文縮寫為:BSA。
第二條本協會主要是由在京從事聽力醫學和聽力言語康復服務的相關單位和專家自願組成,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並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相關政策,加強行業指導,規範行業技術標準,提高聽力及康復服務質量;以會員為本,鼓勵科技創新,推進聽力醫學發展和技術成果轉化;開展繼續教育與培訓,提高專業人員素質;搭建學術交流平台,促進國內外相關領域的協作交流,實現資源共享,達到共同發展;面向大眾,加強聽力保健、康復知識和科學方法的宣傳,作好科學普及工作。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註冊會址:北京市朝陽區惠新里甲10號泰德商務花園B座217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業務範圍
(一)根據行業特點、發展需求,制定聽力技術及聽力服務的標準與規範性檔案;
(二)開展與聽力、語言障礙預防、診療、康復等相關的學術研究和專業性教育培訓,培養專業人才;
(三)吸引國際上優秀的聽力、語言及康復專家和耳科醫生來華學術交流、教學指導,合作進行學術研究,促進本領域中外專業機構的合作;
(四)編輯出版發行學術刊物及相關的學術著作;
(五)通過科普展覽等公益活動,開展聽力障礙預防、聽力保健、語言康復的宣傳,向大眾普及聽力知識,保護聽力;
(六)充分發發掘相關科研單位和專家的智力資源,轉化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研究成果;
(七)吸引社會各界支持、關愛聽障患者公益活動的開展,促進聽力語言康復事業的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會員種類
本協會採取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會員條件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聽力學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或熱心聽力學事業;
(四)個人會員學歷需大專以上或同等學歷;
(五)單位會員應經當地行政管理機關批准或登記註冊,支持從事聽力工作的合法組織或單位。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單位會員須經理事會討論,個人會員由秘書處審核;
(三)由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l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全體會員民主選舉產生,其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屆期相同,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人數不超過會員人數的1/3。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協會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
本協會設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權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並制定《會費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2011年2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