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檔案
環發[2003]208號
關於印發《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申報、命名和管理規定(試行)》等檔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計畫單列市環境保護局:
為了促進我國生態工業和循環經濟的發展,在國家已批准的各類園區或大企業集團基礎上鼓勵創建生態工業示範園區是一件很有意義的工作。為推動這項工作,實現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了《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申報、命名和管理規定(試行)》等檔案,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附屬檔案題目: 1、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申報、命名和管理規定(試行)
2、生態工業示範園區規劃指南(試行)
3、循環經濟示範區申報、命名和管理規定(試行)
4、循環經濟示範區規劃指南(試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申報、命名和管理規定(試行)
總 則
一、為了促進我國生態工業的發展,推動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的建設,規範園區申報、命名和監管程式,更好地發揮園區建設對改造、提升地區經濟和改善環境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指的生態工業園區是依據清潔生產要求和循環經濟理念及工業生態學原理而設計建立的一種新型工業園區。生態工業園區是循環經濟在工業領域一定區域層次的具體體現。
三、園區一般分為以下兩種類型:一種是具有行業特點的生態工業園區;另一種是具有區域特點的生態工業園區,即對現有經濟技術開發區或高新技術開發區改造的生態工業園區,以及新規劃建設的生態工業園區。建設何種園區取決於地方優勢、行業優勢、產業特點及資源條件。
四、園區建設遵循自願性、高起點、因地制宜、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四項原則,遵守國家或地方關於園區建設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並是在已經國家批准的各類園區或大企業集團自有土地基礎上進行。
五、本規定適用於園區的申報、規劃編制和論證、審批和命名、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等。
申 報
六、園區建設須由園區建設單位向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創建申請,經其審查後上報國家環保總局。
七、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申報條件為:
1. 建設單位設定了相關工作機構和領導機構,並得到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
2.建設單位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建設園區的基礎條件;
3.園區建設能充分利用當地資源優勢和區位優勢;
4.園區建設在全國具有一定的區域或行業的代表性和示範性;
5.具有一定的生態工業雛形,具備形成產業生態鏈的條件,園區建設有利於區域可持續發展和區域環境質量的改善;
6. 園區內生態環境質量較好,所有企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八、園區申報應提交建設單位申請報告,包括生態工業園區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創建意義、基本思路、基礎條件、預期目標、建設內容及進度安排等。
規劃編制和論證
九、園區創建申請經過國家環保總局同意後,園區建設單位可組織編制園區建設規劃(必要時應包括重要項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
規劃編制工作應委託具有園區建設規劃編制經驗的單位進行。
十、規劃應按國家環保總局制定的《生態工業示範園區規劃指南》編寫,對園區建設的總體思路、建設內容、重點項目、保障措施等做出重點分析,以使規劃能指導園區建設實踐。
十一、園區規劃編制完成後,園區建設單位向省級環保部門提交方案送審稿,由其審查後上報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環保總局組織專家委員會對規划進行論證。
十二、專家委員會應由工業生態、循環經濟、環境保護、城市和區域規劃以及所涉及行業的國內知名專家組成。
十三、專家論證包括實地考核、聽取規劃匯報、提問、討論及評議、形成專家論證意見等步驟,專家委員會重點對園區建設的意義、建設條件是否成熟、建設目標是否明確和合理、建設內容是否符合生態工業要求、是否有可行的項目、是否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以及是否具有全國示範效應等方面進行論證。
十四、園區規劃經專家論證通過後,園區建設單位應按規劃開展建設。經過一段時間建設試點後,園區建設單位可向省級環保部門提出示範園區命名申請,並由其上報國家環保總局。
審 查 和 命 名
十五、園區建設單位提出命名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按專家論證意見修改的規劃報批稿(必要時應包括重要項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
2.專家論證意見;
3.園區創建工作背景情況說明;
4.園區建設的組織機構名單;
5.地方政府給予園區建設的優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6.建設試點的情況。
十六、國家環保總局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園區命名為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授予統一規格的標牌。
十七、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命名方式為:園區所在地名+“國家生態工業”+行業名稱+“示範園區”。
十八、園區建設在地方政府設立的管理機構領導下,按規劃確立的建設內容和時間實施。若需對建設項目作重大調整,應組織專家論證,確定其是否符合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建設方向,並報國家環保總局備案。園區建設項目或企業應建立相應環境管理體系。
監 督 管 理
十九、園區建設單位應每年年終上報年度總結,向國家環保總局報告園區建設和發展情況、效益與存在問題等。國家環保總局以《循環經濟和生態工業簡訊》形式,發布全國生態工業、循環經濟發展的最新信息。《循環經濟和生態工業簡訊》由國家清潔生產中心負責承辦。
二十、國家環保總局會同省級環保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對園區進行定期考核、檢查,對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十一、對出現以下情況的園區,國家環保總局責成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後仍然不符合標準的撤消其命名:
1.園區建設機構管理不善,不能及時報告園區發展動態;
2.園區中的企業嚴重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規,污染物排放不達標;
3.園區中的主要企業經濟效益差,並直接影響到園區的可持續發展;
4.未按園區規劃的要求和目標推進園區的建設,園區建設項目作重大調整未及時報告,使園區建設滯後或成效不明顯。
組 織 實 施
二十二、國家環保總局負責協調推動生態工業在全國的示範工作,組織制定園區規劃編制指南和生態工業發展的指標體系,對各地園區建設進行指導。
二十三、國家清潔生產中心作為全國生態工業推廣、示範的技術支持單位,負責國內外生態工業發展的跟蹤及研究,協助國家環保總局制定園區規劃指南、技術指標體系和對各地園區建設進行技術指導,定期發布全國生態工業發展信息。
二十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的統一要求,協調、指導本轄區內的園區建設和加強環境管理、監督工作,積極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爭取出台相關的優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二十五、園區所在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園區建設提供以下支持:
1.把園區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作為調整區域經濟結構、推動產業升級的重大戰略措施,認真組織實施,促進建設目標的實現;
2.根據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結合地區實際,制訂促進園區快速、健康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
3.建立有利於園區發展的管理體制,動員和組織有關部門,支持園區建設;
4.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以利於園區引進技術、人才和資金;
5.依靠企業自願行為,按照市場規律,組織建設園區;
6.開展生態工業的宣傳和培訓,建立激勵政策和措施。
二十六、園區建設單位應在地方政府領導下,按照園區規劃分期分批實施園區建設項目,堅持以企業為主體、政府指導和推動的原則,建立符合市場機制的建設、管理和服務等運作模式;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協助企業建立企業間的共生組織和產業鏈,高標準完成園區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