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保科普基地申報與評審暫行辦法

(3)《國家環保科普基地申報表》填寫的內容是否屬實。 1、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會同科技部組織國家環保科普基地評審工作。 1、獲得“國家環保科普基地”稱號的單位,每年年底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科技部提交工作總結。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檔案

環發〔2006〕210號
關於印發《國家環保科普基地申報與評審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科技廳(科委、科技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保局、科委,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向公眾普及環境保護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和科技文化素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學技術部《關於加強全國環境保護科普工作的若干意見》(環發〔2002〕175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科學技術部將在全國範圍內推進國家環保科普基地的建設。為做好國家環保科普基地的申報與評審,現將《國家環保科普基地申報與評審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國家環保科普基地申報與評審暫行辦法
2.國家環保科普基地申報表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科學技術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國家環保科普基地申報與評審暫行辦法



為了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貫徹實施《環境保護法》、《科普法》,向全社會普及環境保護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和素質。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學技術部《關於加強全國環境保護科普工作的若干意見》(環發〔2002〕175號)精神,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學技術部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國家環保科普基地評審工作。
國家環保科普基地是向公眾普及環保科技知識,提高全民環保意識和素質的單位或場所,在開展知識性、科學性、趣味性的科普活動中具有公益性和示範性。國家環保科普基地應在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建設和諧社會的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履行相應的義務。

一、評審對象

1、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具有環境保護科普功能的場、館、園等社會公共活動場所。
2、實現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的企業或單位。
3、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工業園區”、“生態示範區”等單位。
4、從事核設施及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設施、危險廢物處理裝置、城鎮污水處理、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城鎮自來水生產企業或單位。
5、從事環境科學研究的科研院所、環境監測站點、監控中心、高等院校、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中心等。
6、其他具有環保科普功能的單位和場所。

二、申報資格

1、申報單位必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管理規範、運行良好、環保業績突出,並願意向公眾開放的單位。
2、注重環境保護工作,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和標準的要求。具有良好的環保工作業績,近兩年內沒有受到各級環保行政部門的處罰。
3、環保科普工作列入本單位的發展規劃和日常工作任務,每年有具體的環保科普工作計畫,具有科普創作能力和組織策劃能力。
4、具有環境保護科普知識展示場所和公眾活動場地,有一定的對公眾特別是面向未成年人的開放時間,有專門的展教設備或設施,可向公眾演示或展示環境保護的科普知識。
5、有固定用於環境保護科普活動的經費。
6、有專(兼)職從事環保科普工作的人員,解說詞要體現環保科普內容。
7、可向公眾提供環境保護科普資料,具有與公眾交流的渠道,能對公眾提出的問題和意見及時解答,具有宣傳、展示環保科普內容的網頁(站)。
8、能為公眾提供安全保障。

三、申報材料與程式

1、申報單位填寫申報書(格式附後),並按照要求提供附屬檔案材料,報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直屬單位、雙重領導單位以及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中心經本單位初審後,可直接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申報。
2、附屬檔案材料包括:
(1)申報單位的獨立法人資格證明複印件。
(2)對公眾提供的科普場所、設備設施實驗室等,以及科普資料及製品。
(3)單位環境保護科普工作制度、規劃或計畫書面材料。
(4)本單位近兩年的科普工作計畫、實施方案、實施效果,特別是開展重大環保科普活動的有關資料。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環境保護科普基地的推薦和初審工作。初審要求如下:
(1)申報單位是否符合本要求中的有關規定。
(2)《國家環保科普基地申報表》的填寫是否符合填寫說明的要求,需要的附屬檔案是否齊全。
(3)《國家環保科普基地申報表》填寫的內容是否屬實。
4、初審合格的有關材料裝訂成冊,報送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四、評審程式

1、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會同科技部組織國家環保科普基地評審工作。總局科技司將聘請有關人員組成國家環保科普基地評審委員會(具體方案另定),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國環境科學學會負責。評審工作將每兩年進行一次。
2、評審標準包括科普工作計畫、科普知識展示場所、科普經費、對公眾開放時間、環保科普工作業績、宣傳員、科普資料等若干方面。
3、評審專家委員會將根據申報材料和評審標準提出評審結果。
4、評審工作實行公示制度。評審結果向社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天內為公示期。有異議者,應在公示受理期內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或科技部提出署名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5、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部對評審專家委員會評審通過的,並且沒有異議或經處理消除異議的單位正式授予“國家環保科普基地”稱號。

五、管理程式

1、獲得“國家環保科普基地”稱號的單位,每年年底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科技部提交工作總結。
2、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會同科技部對獲得“國家環保科普基地”稱號的單位進行不定期抽查,同時每四年進行一次覆核。抽查和覆核合格將繼續保留該單位“國家環保科普基地”稱號。
3、如在抽查和覆核中被發現達不到本要求規定標準或不能按時提交工作總結,限期進行整改。若整改後仍達不到標準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科技部將撤消該單位“國家環保科普基地”稱號,並正式對外公布。被撤消“國家環保科普基地”稱號的單位在四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國家環保科普基地”。
4、本辦法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會同科技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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