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的意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2012年4月25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以安監總培訓〔2012〕57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的重要意義、規範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內容、建立健全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制度、豐富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方式方法、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領導5部分。

內容

名稱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的意見

正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精神,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培訓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培訓責任,規範安全培訓行為,推動安全培訓工作健康發展,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現就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的重要意義

安全培訓是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是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傷亡人數的源頭性、根本性舉措,是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職工安全素質,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重要措施。有關統計資料表明,90%以上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行為引起的,安全培訓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隱患。

《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安全培訓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關鍵是要抓好落實,監督檢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就是抓落實。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是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履行職責、強化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重要內容,是推動企業和有關部門全面落實黨和政府關於安全培訓重大決策部署的關鍵環節,也是指導督促各地區健全並嚴格執行安全培訓相關規章制度、落實安全培訓責任的有力手段。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從單純培訓辦班等具體事務中解脫出來,把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強領導,採取措施,加大力度,切實履行好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職責,抓好工作落實。

二、規範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內容

(一)對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內容。貫徹落實國發〔2010〕23號和國發〔2011〕40號檔案有關要求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安全培訓工作的安排部署情況;依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和《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加強安全培訓監督管理,落實以高危行業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統稱“三項崗位”人員)、班組長和農民工為重點的全員培訓工作情況;培訓考核與發證情況;規範培訓秩序,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行為作出處理情況;認真解決突出問題,總結推廣有效做法和成功經驗情況;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同志和安全監管監察系統主要領導幹部參加培訓情況。

(二)對生產經營單位監督檢查內容。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和實施安全培訓制度、年度培訓計畫情況;培訓經費投入和使用情況;“三項崗位”人員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套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及轉崗前從業人員培訓情況;農民工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建立檔案、記錄培訓考核情況;從業人員培訓期間應當享有待遇的落實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三)對安全培訓機構監督檢查內容。按照資質許可範圍開展培訓情況;建立培訓管理制度和專兼職教師配備情況;執行培訓大綱、建立培訓檔案和培訓保障情況;教學組織及學員管理情況;培訓收費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三、建立健全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制度

(一)分級負責制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全國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實施監督和指導,省級及以下安全監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以及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實施監督和指導,駐地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各省級及以下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煤礦企業、培訓機構以及同級和下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控股(集團)公司指導本行業(系統)生產經營單位對其安全培訓工作進行自查,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督促整改。

(二)定期報告制度。對安全培訓工作情況,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培訓機構向所在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每季度至少報告一次。對本區域安全培訓監督檢查情況,省級以下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逐級向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每半年至少報告一次;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每年至少報告一次,並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根據下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報告,適時對地方安全培訓工作情況進行抽查,並提出監督檢查意見和建議。

(三)反饋通報制度。上一級地方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及時將安全培訓監督檢查發現的重大問題向下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反饋、通報,提出加強和改進安全培訓工作的建議書或意見書,根據需要可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工作聯繫制度。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把安全培訓作為執法檢查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工作聯繫渠道,形成便捷、暢通、高效的監督檢查工作網路;要加強監督檢查工作經驗交流和宣傳培訓;要建立安全培訓舉報、投訴制度,並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投訴的聯繫方式,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四、豐富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方式方法

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要遵循實事求是、依法行政,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客觀公正、違規必究的原則。

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將安全培訓監督檢查納入安全監管目標考核體系,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完善工作制度,規範方法和程式,明確檢查人員職責,切實把安全培訓列入執法檢查重要內容和年度執法計畫,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要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適時對相關行業領域安全培訓工作情況進行聯合執法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培訓機構要經常性地開展自查自糾。

地方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安全培訓監督檢查每年一般不得少於2次。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每年將對全國安全培訓工作進行1-2次監督檢查。

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可以按行業或地區分類分區進行,主要採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匯報,查閱資料。認真聽取所在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地方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有關培訓情況匯報,查閱培訓工作制度、計畫、記錄和考核等相關材料。

(二)突出重點,隨機抽查。以地方政府安全培訓管理部門、重點行業領域的企業和相關安全培訓機構為重點,採取有針對性的檢查與現場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深入重點地區、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進行檢查。

(三)實地訪談,現場考核。通過與企業、從業人員及培訓機構負責人座談的方式,聽取培訓現狀、取得實效和存在問題等情況;採取現場提問、考核、問答等方式,考核從業人員尤其是“三項崗位”人員、班組長和農民工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情況,檢查培訓質量與效果。

(四)嚴格執法,及時通報。把安全培訓監督檢查作為安全監管執法重點,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處理。對相關人員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依法停產整頓;沒有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企業,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處理情況要及時向本地區相關部門和企業通報,舉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訓。要注重發現和總結各地區安全培訓工作的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進一步推動工作上新水平。

(五)掛牌督辦,督促整改。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實行掛牌督辦。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下達執法文書,明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並抓好整改的跟蹤落實;被掛牌單位要認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確保及時按期解決問題。整改完畢後,由被掛牌單位向所在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提出書面整改驗收申請,有關部門在接到申請後,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後,予以摘牌;對整改限期內仍未整改到位的單位,要依法嚴肅處理。

五、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領導

(一)高度重視,定期研究。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把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作為履職盡責、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定期總結安全培訓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督檢查方案,明確組織協調機構和負責人,統籌安排,整體部署,全面推進。分管安全培訓工作的領導同志要親自抓,人事培訓機構的負責人要開拓創新,狠抓落實。

(二)精心組織,嚴肅認真。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組織精幹力量按照監督檢查內容,對被檢查地區安全培訓開展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特別是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嚴格檢查企業各類人員安全培訓及持證上崗情況,做到嚴肅認真、鐵面無私,不走過場、不敷衍了事。監督檢查人員要廉潔自律、輕車簡從,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執法“九條紀律”和安全中介機構監管“雙五條規定”等有關紀律要求。

(三)強化宣傳,加強指導。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大力宣傳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和教育培訓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決策部署,大力宣傳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的重要意義,營造全社會重視、關心和支持安全培訓工作的良好氛圍。要定期對貫徹落實本意見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和督促檢查,認真總結推廣監督檢查工作的好經驗和有效做法,積極探索加強監督檢查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徑、新舉措,推動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深入開展。

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根據本意見,結合轄區內安全培訓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附屬檔案:安全培訓相關法律依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律依據

有關規定

(一)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安全資格證書由各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或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頒發,全國統一樣式,全國範圍內有效,有效期為3年。依據: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

3.《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安全資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第三十六條規定:安全資格證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證書由有關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或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頒發,全國統一樣式,全國範圍內有效,有效期為6年,每3年複審1次。依據: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3.《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第十九條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範圍內有效。每3年複審1次。

(三)其他從業人員(包括班組長和農民工)以及一般行業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有安全培訓合格證書。證書由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或培訓機構頒發,證書樣式由負責培訓考核的部門規定。依據: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後,由培訓機構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第二十一條第六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3.《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第三十條第五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由生產經營單位按照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考核標準,自行組織考核。第三十三條規定:其他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培訓合格證。

4.《關於加強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意見》(安監總培訓〔2006〕228號)規定:各企業和培訓機構要對參加培訓的農民工進行嚴格考核,對考核合格者,頒發安全培訓合格證書。

5.《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加強企業班組長安全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10〕27號)要求:各企業要制定班組長安全培訓實施方案,至2011年底要將班組長普遍培訓一遍,並確保以後每年輪訓一遍。

(四)安全培訓機構必須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或地方統一的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培訓,不得亂收費。依據:

1.《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第五條規定: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分三個等級。一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批、頒發;二級、三級資質證書,由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審批、頒發。第十五條規定: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一、二級安全培訓機構認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培訓〔2007〕226號)規定:各級安全培訓機構要嚴格培訓收費標準,堅決執行“收支兩條線”,不得設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庫”。

相關處罰

(一)根據檢查情況和結果,依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3號、第30號、第44號令,同時參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試行)》,可以:

1.責令其限期整改,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適用於生產經營單位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畫並保證培訓工作所需資金,或者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或者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並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等情況。

2.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適用於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規定經考核合格,或者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或者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或者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上崗作業等情況。

3.撤銷安全資格證書,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適用於生產經營單位編造安全培訓記錄、檔案,或者騙取安全資格證書等情況。

4.責令限期整改,處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質證書,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適用於安全培訓機構未按照資質許可的範圍開展培訓,或者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或者專職教師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或者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範,或者將安全培訓資質證書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等情況。

5.給予警告,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質證書。適用於安全培訓機構未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培訓,生產經營單位和參加安全培訓的人員對其培訓質量意見較大的情況。

6.給予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適用於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有關人員在考核、發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情況。

(二)根據檢查情況和結果,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對煤礦企業可以:

1.責令限期整改,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產整頓。適用於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情況。

2.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該煤礦予以關閉。適用於煤礦企業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情況。

(三)根據檢查情況和結果,依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對企業可以:

1.依法停產整頓。適用於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

2.依法予以關閉。適用於沒有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情節嚴重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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