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執法檢查工作的意見
安監總廳應急〔2016〕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精神,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以下簡稱應急管理)執法檢查工作,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引,深入貫徹落實“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將應急管理執法檢查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框架,堅持日常檢查與行政執法相結合,規範執法檢查行為,創新執法檢查方式,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推動企業依法完善應急組織機構、健全應急制度機制、落實應急保障條件、最佳化應急資源配置,確保應急管理各項法律法規落地生根。
二、應急管理執法檢查基本要素
(一)執法檢查對象和主要內容。應急管理執法檢查對象是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內容主要包括企業應急管理組織體系建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救援物資裝備配備、執行應急預案管理規定、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應急管理教育培訓和事故應急處置等七個方面情況。應急管理執法檢查包括對企業應急管理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活動和查處企業應急管理非法違法行為。
(二)執法檢查實施主體。應急管理執法檢查工作的實施主體是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應急管理機構。已有專門執法機構的,原則上交由專門執法機構執行。
(三)執法檢查方式。應急管理執法檢查,是指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應急管理機構按照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工作計畫,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是否遵守應急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行為。執法檢查主要採取重點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抽查、暗查暗訪、互動檢查等方式。
三、應急管理執法檢查組織實施要求
(一)建立健全年度應急管理執法檢查工作計畫。將應急管理執法檢查內容編入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工作計畫,根據工作計畫編制應急管理現場檢查方案,落實分級分類執法檢查的要求,按照轄區內企業的數量、分布、危險源狀況等,明確執法檢查覆蓋區域,靈活運用執法檢查方式,適當加大對重點監管企業的執法檢查頻次,消除對企業應急管理工作的監管盲區和死角。
(二)推行表格化應急管理執法檢查。參照應急管理執法檢查清單(見附屬檔案),結合生產經營單位實際,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內容,通過現場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相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等方式,逐項檢查、逐項記錄情況。對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當場告知被檢查單位,並明確整改要求和複查期限。
(三)規範應急管理執法行政處罰過程。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公布,第77號修改)的要求,規範行政處罰執行程式。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0〕112號)要求,正確選擇使用和規範製作執法文書。證據形式和取得方式要符合《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未經調查取證或者證據不足的,不得採取不利於當事人的執法措施。要嚴格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嚴禁以罰代管、以罰代整改,當事人對自由裁量結果有疑義的,應當予以解釋說明。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等事項。
(四)注重應急管理執法檢查實效。減少執法檢查層級,推進執法檢查重心下移。提高執法檢查信息化水平,加快將應急管理執法檢查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執法信息系統。加強基層執法檢查裝備建設,開發配備智慧型執法檢查終端,逐步實現執法檢查信息、流程、活動、卷宗網上留痕。強化執法檢查結果統計分析工作,定期進行量化對比,注重態勢把握,找出階段性特點和苗頭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對策建議,切實提高應急管理執法檢查效能。
四、應急管理執法檢查保障措施
(一)進一步提高對應急管理執法檢查工作的認識。應急管理執法檢查是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應急管理機構依法履行應急管理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職責的一種方式。應急管理執法檢查作為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督促企業有效應對事故災難、減少人員財產損失,確保應急救援到位的必要措施。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明晰思路,有效運用執法檢查手段,推動企業不斷提高應急管理工作水平。
(二)加強應急管理執法檢查組織領導。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將加強應急管理執法檢查工作作為全面履行應急管理工作職能的一項重要任務,建立主要領導全面負責的應急管理執法檢查責任制,明確職責分工,強化制度建設,積極探索有利於推動基層執法檢查工作的有效途徑,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確保應急管理執法檢查工作順利開展。
(三)落實應急管理執法檢查工作監督。要通過評議考核、案卷評查等途徑強化層級監督,及時發現並糾正執法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對有關部門和執法檢查人員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職責的行為,應當及時糾正、責令限期改正、直接予以撤銷或變更,並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執法檢查公開和行政執法投訴等工作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適時邀請新聞媒體參與執法檢查工作,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增強應急管理執法檢查工作的透明度。
(四)強化應急管理執法檢查隊伍建設。選配與應急管理執法檢查工作要求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充實基層執法檢查力量,嚴禁無安全生產執法資格的人員從事應急管理執法檢查工作。加強應急管理執法檢查能力培訓,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培訓考核制度,全面提高執法檢查隊伍的專業技能和履職能力。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