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涵外延
概述
在任何一門科學中,都有一些基本概念。這些概念都有確定的內涵和外延。為了使學習和研究的人們對這些概念有準確的理解,為了不致由於自然語言的多義性造成概念的混亂,人們就要對這些概念進行規範。規範概念的最普遍有效的方法,就是給概念下定義。所謂定義,就是通過揭示概念內涵明確概念的邏輯方法。定義一般要用準確簡練語言來表述。例如,“法律是由國家立法機關依照立法程式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檔案”,就是一個簡明扼要而有合乎邏輯的定義。再如,法律是由國家立法機關依照立法程式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檔案,也是一個簡明扼要而在邏輯上有效的定義。定義分類
要給概念下一個正確的定義,必須同時做到兩點,一是要明確被定義概念的內涵;二是要掌握下定義的方法。因為概念是各種各樣的,涉及到人類認識的各個領域,所以任何一個人都不可能盡知人類掌握的所有概念的內涵各是什麼。比如說,一個研究社會學的人,他就難以知道什麼是“超導”的內涵,什麼是“程式”的內涵。相反,一個研究物理學的人,雖然可能知道“超導”的內涵,一個研究計算機的人可能知道“程式”的內涵,但是,他們卻可能不知道“市場”的具體內涵是什麼,不知道“國家安全”的具體內涵是什麼。研究邏輯的人知道“概念”這個概念的內涵是什麼,知道“定義”這個概念的內涵是什麼,但是他卻可能不知道上面所列舉的物理學領域中的概念、計算機科學中的概念、經濟學中的概念、法學中的概念的內涵是什麼。因此,明確一個具體概念的內涵究竟是什麼,是專門研究有關學科的人才能做到的,而不專門研究這一學科的人,一般是做不到的。因此,如果要對國家安全理論中的概念下定義,那么就必須研究國家安全理論,必須能夠準確地把握相關概念的內涵。
邏輯方法
除了掌握相關概念的內涵之外,定義一個概念還需要掌握下定義的邏輯方法。對於一般的社會科學理論包括國家安全理論來說,普通邏輯學提供的“屬加種差”,或曰“種差加屬”的定義方法,就是足夠使用的最有效的方法。所謂“屬加種差定義”,就是通過被定義項概念的上位屬概念和屬概念下被定義項概念與其他種概念的不同來給被定義項下定義。被定義項的上位屬概念,就是“屬加種差”定義中所說的“屬”。屬概念下被定義項概念與其他種概念的不同,就是“屬加種差”定義中所說的“種差”。這種定義的邏輯形式是:被定義項=種差+屬。例如,在“商品就是為交換而生產的勞動產品”中,被定義項“商品”的“屬”就是“勞動產品”,“種差”則是“為交換而生產”。所以,其形式是:商品=為交換而生產+勞動產品。
定義來源
掌握了這個邏輯方法,同時又具備了國家安全理論的基本知識,對國家安全理論中有關概念內涵有了準確把握,我們就既可以給相關概念下定義,也可以分析諸如上述一些不合邏輯的定義的問題所在。例如對於“戰略”,就可以大致定義為"對全局性、持久性、重要性事務和問題的解決具有指導性作用的方案。"在此,戰略的屬概念是"方案",而戰略與其他各種類型"方案"的區別即所謂的“種差”,則是“對全局性、持久性、重要性事務和問題的解決具有指導性作用”,因而其形式就是:戰略=對全局性、持久性、重要性事務和問題的解決具有指導性作用的+方案。
遵循規則
為了使定義合乎邏輯,人們總結出了一些定義的規則,只有遵循這些規則,才能給一個概念下一個準確的定義。否則,給概念下的定義就是不準確的,就會犯各種各樣的邏輯錯誤。總的來說,這些規則有四條,但對我們來說最重要的是第一條。第一條規則的內容是:定義必須相稱,即定義項與被定義項在外延上必須全同。否則,就要犯“定義過寬”或“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所謂定義過寬,就是定義項的外延大於被定義項的外延。例如,“安全是免於外部威脅的狀態”,就是一個犯了“定義過寬”的邏輯錯誤的定義。這是因為,僅僅免於外部威脅還不等於安全,內部問題同樣可以使任何主體處於不安全狀態中。所以,如果把安全定義為"免於外部威脅的狀態,那么就可能把那種沒有外部威脅卻存在著內部安全隱患的狀態也放在“安全”概念或安全範圍中,這就擴大了安全的範圍,因為這種狀態原本不是安全,而是不安全,因而不在“安全”概念的外延之中,但按照如上定義它卻屬於安全,處於“安全”概念的外延之中了。對此,我們可以用如下圖示加以說明:
A.免除外部威脅而沒有免除內部威脅的狀態B.免除內部威脅而沒有免除外部威脅的狀態 C.既免除外部威脅又免除內部威脅的狀態
在這三個圖示中,本來只有“C”才是“安全”的外延,但把"安全"定義為“免於外部威脅的狀態”,就不僅“C”是“安全”的外延,而且“A”也成了“安全”的外延。這就明顯擴大了“安全”的外延。
事實上,類似問題還普遍存在於國家安全理論中的許多概念的定義之中。但是,在國家安全理論的概念定義中,違背這條規則而犯"定義過寬"邏輯錯誤的,還是少數,更多的情況則是因為在定義中加了過量的限制詞而增加了概念的內涵,從而減少了概念的外延,犯了"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所謂"定義過窄",就是定義項的外延小於被定義項的外延。例如,當我們說"商品是通過貨幣進行交換的勞動產品"時,就犯了"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因為那些不通過貨幣而進行交換的勞動新產品,也是商品。我們在前面所舉國家安全理論研究中的一些例子,多數是這種情況。
這裡,我們再舉一個例子。有人在談到國家文化安全時,下了這樣一個定義:國家文化安全是指一個主權國家的文化價值體系免於遭受來自內部或外部文化因素的侵蝕、破壞或顛復,從而很好地保持自身的文化價值傳統,並在自願自主的基礎上吸納和借鑑一切有益的人類文化精神成果並不斷創新發展。這個定義明顯不符合邏輯上種差加屬的要求,因為它沒有明確地給出"國家文化安全"的屬概念。如果對此不加深究,僅就其可以作為"種差"的一段長長的限定詞來看,也存在著許多導致"定義過窄"的問題。首先,種差中的一個限定是"主權國家",就不恰當地把"國家文化安全"這個複合概念中包含的"國家"限定為主權國家,使定義項的外延必然要小於被定義項,犯了"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當然,這種情況並不僅僅存在於這篇論文的這個定義中,在整個國家安全理論研究中,我們經常會發現一些人把"國家安全"這一概念中原本沒有任何限定的國家限定主權國家、民族國家等等,這同樣違背了上述第一條規則,沒有做到定義項外延與被定義項外延全同,從而犯了定義過窄的錯誤。其次,上述定義"種差"中的"文化價值體系"同樣不合理地把"國家文化安全"這一複合概念中的"文化"限定為文化價值體系,這也必然導致"定義過窄"。這樣的情況同樣也存在於國家安全研究領域的其他一些定義中,以及超越國家安全研究的其他多數社會科學研究領域中。對此我們不得不懷疑,人們是不是覺得,要是不把一個簡單的概念通過定義解釋得複雜高深一些,就不足以說明我們是在"研究"問題?其三,“種差”中免於遭受來自內部或外部文化因素的侵蝕、破壞或顛復"的陳述,把"國家文化安全"限定為免於“文化因素”的侵蝕等,這就把各種“非文化因素”(如政治、軍事、經濟等不同的因素)對國家文化安全的侵蝕等,排除在威脅和危害國家文化安全的因素之外了,從而把免於這些方面的威脅和危害放在“國家文化安全”之外了,把僅僅是免除“文化因素”的侵蝕就認定為“文化安全”,而不是把同時免除"文化因素"和"非文化因素"的侵蝕才認定為“文化安全”,從而把“文化安全”的外延擴大了,又犯了“定義過寬”的錯誤。對此,下列圖示可以給出比較形象直觀的顯示:
A.僅免除“文化因素”的侵蝕 B.僅免除“非文化因素”的侵蝕 C.既免除“文化因素”又免除“非文化因素”的侵蝕
那么,人們在國家安全研究中,為什麼會經常犯如此的邏輯或非邏輯錯誤呢?除了少數情況下是對相關問題研究不夠深入,沒有準確把握相關概念的內涵之外,多數情況則是因為缺乏必要的邏輯知識,不了解為什麼要給概念下定義,也沒有掌握下定義的邏輯方法。在一些人看來,對概念下定義就是要幫助人們對相關概念做出全面解釋或理解,其實這種要求對於定義來說過高了。定義的目的僅僅是要幫助人們從內涵方面明確概念,而明確概念的一個最基本的標誌就是人們在思想中能夠把所定義的概念與其他概念區別開來,從而在客觀上能夠把該概念所指向的對象與其他對象區別開來,只要能夠把一個概念與其他任何概念區別開,能夠把一個概念代表的對象與其他任何對象區別開,這樣的定義就是合格的、有效的。至於一個概念包含的豐富內容,則需要在進一步的理論闡述中逐漸展開,而不可能也不必要通過一個定義就完全解決問題。例如,商品具有二重性,還有其他一些特性,但這些在商品的定義中並不需要都包括進去,而只能在對商品及商品生產的進一步研究和說明中不斷明晰起來。
當然,一個在邏輯上有效的定義,除了要符合上述規則外,還需要符合另外三條規則:定義不能循環,即定義項中不應直接或間接地包含被定義項,否則會犯"同語反覆"或"循環定義"的邏輯錯誤;定義應為肯定,即除給否定概念下定義外,定義一般應是肯定的,否則就要犯"定義包含不應有的否定"的邏輯錯誤;定義項必須明確,即定義項必須用清楚明白的概念,不套用含糊不清的概念或語詞,否則會犯"定義不清"或"以比喻代定義"的邏輯錯誤。如此等等,都是我們在研究國家安全理論,給相關概念下定義時,必須給予注意的。
三個層次
基本簡介
國家安全研究甚至實際工作領域還有更多的概念需要從邏輯上進行批判性清理。例如,我們現在經常說到“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就是兩個難成立的概念。再比如,人們在定義“安全”概念時,多數認為它既是一種客觀狀態,又是一種主觀感覺,這不但在哲學上有問題,而且在邏輯上也站不住腳。如果從國家安全理論研究的角度對需要認真清理的概念列一個表,我們可以把其分為如下三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
是國家安全基本理論中的概念。這些概念包括國家、利益、安全、安全度、安全感、安全化、國家利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感、國家安全觀、國家安全戰略、國家安全保障、國家安全保障機制、國家安全保障體系等等。
表面上看,這些概念都是清清楚楚的,但如果深入下去,卻沒有一個是已經在國家安全研究領域達成共識的。例如,國家安全研究中的“國家”,究竟是普遍性的國家,還是特定的"民族國家",對此人們就有不同認識,甚至還有人在說到國家安全問題時,自覺不自覺地把國家限定為"主權國家"。再比如"安全"這個概念,它究竟是指一種客觀狀態,還是同時既指客觀狀態又指主觀感覺,人們對此也有不同的看法,這就必然影響人們在對其下定義時選擇什麼樣的概念作為"屬"的問題。此外,還有我們現在經常看到的與"傳統"和"非傳統"相聯繫的一些關於安全問題的概念,除"傳統安全"與"非傳統安全"外,還有"傳統安全觀"與"非傳統安全觀"、"傳統安全要素"與"非傳統安全要素"、“傳統安全威脅”和“非傳統安全威脅”、"傳統安全威脅因素"和"非傳統安全威脅因素"等等,不僅在人們使用它們時可能混為一談,而且所謂的"傳統安全"與"非傳統安全"在漢語系統中本來就是不能成立的概念。事實上,"安全"作為一種客觀狀態,其本身並不存在"傳統"與"非傳統"的區別。能夠區分為"傳統"和"非傳統"的,可以是"安全觀",也可以是"安全的構成要素",甚至可以是"威脅安全"和"安全威脅的因素"等等,但絕不是"安全"。對諸如此類的問題,只有從邏輯上進行嚴格的分析和批判,利用嚴格的科學方法進行"邏輯"加"實證"的剖析,才能最終形成比較科學的認識,形成比較科學的概念體系和定義。
在發表於《江南社會學院學報》2000年第3期的《"安全"及其相關概念》中,本人曾對"國家安全"一詞中的"安全"概念作了初步探討。後來,本人又對這些年國內關於"安全"概念的不同認識和爭論作了概括總結,寫成《國內關於安全是否具有主觀性的分歧與爭論》一文,發表在《江南社會學院學報》2006第2期上,從語義和邏輯的角度對"安全"概念作了進一步的深入分析,並指出在此問題上一些誤解和錯誤的根源所在。我們認為,雖然在語言學的意義上,對"SECURITY"做出具有主觀性的解釋是完全成立的,因為這一名詞確定有這樣的含義,但我們同時必須注意兩點:一是這種解釋僅僅適用於"SECURITY",而不適用於"安全",這兩個語詞是有差別的;二是這種解釋僅僅是一種詞典意義上的"釋詞",而不是科學意義上的"定義"。這種以"釋詞"代替定"定義"的做法,在科學研究和邏輯方法上都存在著明顯的錯誤,而且不僅在以漢語為工作語言的環境中是錯誤的,即使在以英語為工作語言的科學研究中也是錯誤的。
雖然對國家安全基本理論中的一些基本概念的探討才剛剛開始,但卻意義重大,而且必須不斷深入下去,因為這是國家安全研究走向科學的基本要求和條件。如果做不到這一點,國家安全研究就只能永遠停留在"經驗"的層次上,而不可能成為科學。
第二個層次
是國家安全分支理論中的概念。所謂國家安全的分支理論,主要是指現在經常說到的國家經濟安全學、國家軍事安全學、國家文化安全學、國家科技安全學、國家信息安全學等等研究領域,也包括從其他角度進行劃分形成的國家安全研究的不同領域,如國家安全法學、國家安全保衛學、國際安全學、國內安全學、國家安全情報學、國家安全反間諜學等等。這些不同分支學科或不同專業領域,除了要運用上述提到的國家安全普遍理論中的一些普遍概念外,還有自身的一些具有分支特點的學科或專業概念。例如,在國家軍事安全學中,必然要涉及"軍事"、"國防"、"軍事安全"、"國防安全"、"軍事情報"、"軍事工作"、"軍事安全保障"等等一系列具有其專業特色的概念。再比如,在國家安全情報學中,就必然涉及"情報"、"公開情報"、"秘密情報"、"情報蒐集"、"情報傳遞"、"情報編寫"、"情報人員"、"特工"、"間諜"、"密寫"、"密點"、"密取"、"打入"、"策反"、"綁架"等等概念。這些概念,都是國家安全研究領域會涉及到的,更是國家安全學或國家安全理論相應分支學科或專業中必然要進行嚴格定義和論述的。
第三個層次
是我們在國家安全研究中提出的一些新概念。任何一門學科的形成和發展,都必然伴隨著一系列新概念的出現,這其實就是相應對象在學科理論中“概念化”的結果。如果說現實世界的概念化是科學理論形成和發展的前提,那么國家安全現實的概念化就是國家安全理論和學科形成和發展的前提。國家安全研究是在冷戰後越來越受到人們重視的,許多概念也是在冷戰結束之後才逐漸出現的,現在和今後還會出現許多新的概念,因而可以說是一個需要新概念也正在產生新概念的新興學科。正是在研究這樣一個新學科中的基本問題時,我們也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其中既包括作為學科建設必須解決的"國家安全學"、"國家安全學科"、"國家安全情報學"等,也包括一些涉及具體理論的"安全度"、"國家安全度"、"國家安全構成要素"、"國家安全原生要素"、"國家安全史前要素"、"國家安全伴生要素"、"國家安全派生要素"等等。對於國家安全理論和學科來說,“概念化”進程才剛剛開始,複雜多變的安全現實和不斷深入的安全研究,必然要促生更多的新概念。對此,國家安全研究人員需要有創新和寬容的勇氣和態度,在本身積極主動創造出更多能夠更好把握歷史與現實的新概念的同時,也要對國內外同仁提出的新術語採取寬容和促進的態度。當然,任何新概念的提出和運用都要經得起邏輯和實踐的考驗,其中首要的是邏輯的考驗。這就需要我們把邏輯作為工具,來分析這些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並給出合乎邏輯且比較科學的定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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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學》對“國家安全”概念的解釋如下:
國家安全就是一個國家處於沒有危險的客觀狀態,也就是國家既沒有外部的威脅和侵害又沒有內部的混亂和疾患的客觀狀態。
這是國家安全的基本含義。
首先,國家安全是國家沒有外部的威脅與侵害的客觀狀態。
所謂外部的威脅與侵害,大致可分為外部自然界的威脅和侵害與外部社會的威脅和侵害兩大類,但由於國家安全是一種社會現象,國家的外部威脅和侵害也就主要是指處於一國之外的其他社會存在對本國造成的威脅和侵害。從威脅和侵害者看,這種外部威脅和侵害包括:(1)其他國家的威脅;(2)非國家的其他外部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威脅,如某些國際組織或地區組織對某國的威脅和侵害;(3)國內力量在外部所形成的威脅和侵害,如國內反叛組織在國外從事的威脅和侵害本國的活動。
其次,國家安全是國家沒有內部的混亂與疾患的客觀狀態
危及國家生存的力量不僅來源於一個國家的外部,而且還時常來源於一個國家的內部。國內的混亂、動亂、騷亂、暴亂,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疾患,直接都會危害到國家生存,造成國家的不安全。因此國家安全必然包括沒有內部混亂和疾患的要求。僅僅是沒有外部的威脅和侵害,國家並不一定就會安全。
第三,只有在同時沒有內外兩方面的危害的條件下,國家才安全,因此,只有這兩個方面的統一,才是國家安全的特有屬性。
無論是“沒有外部威脅”,還是“沒有內部混亂”,都不是國家安全的特有屬性,由此並不能把國家安全與國家不安全完全區別開來,單獨從這兩方面的任何一方面來來定義國家安全,都是片面的、無效的。但是,如果把這兩個方面結合起來,表述為“既沒有外部威脅和侵害,又沒有內部混亂與疾患”,那么這就把國家安全與國家不安全區別開了,因而也就抓住了國家安全的特有屬性,從而就形成了一個真實有效的定義:“國家安全是國家既沒有外部威脅和侵害也沒有內部混亂與疾患的客觀狀態”。
戰略報告
美國白宮2010年5月27日發布了歐巴馬政府的“國家安全戰略報告”。歐巴馬在該報告中將軍事作為外交努力無效情況下的最後手段,這與布希政府時期的“先發制人”戰略相比是個重大轉變。
這是歐巴馬上台16個月後首次發布“國家安全戰略報告”。根據這份報告,歐巴馬的新國家安全戰略認為世界充滿了多種威脅,放棄了布希政府“反恐戰爭”的說法。這一新“國家安全戰略報告”還對朝鮮和伊朗對美國帶來的威脅提出警告。
歐巴馬政府的新國家安全戰略試圖擺脫布希政府時期不受歡迎的單邊主義政策,歐巴馬呼籲將美國的合作對象從傳統盟友擴展到中國、印度等正在崛起的大國。該報告說,美國將和中國在共同關切的問題上進行合作。
歐巴馬還將美國經濟作為國家安全戰略的一部分。他認為,美國在經濟上的成功對於美國保持其在海外的影響力至關重要。
歐巴馬的前任布希在2002年的“國家安全戰略報告”中首次闡明美國在“9·11”事件後將採取“先發制人”的軍事打擊戰略。布希在2006年的“國家安全戰略報告”中重申美國奉行“先發制人”的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