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發[2005]44號,以下簡稱《規劃綱要》),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環境,提高國家大學科技園的發展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加強和規範國家大學科技園的管理,促進其持續健康發展,努力建設創新型國家,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大學科技園是以具有較強科研實力的大學為依託,將大學的綜合智力資源優勢與其它社會優勢資源相結合,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為高校)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產學研結合提供支撐的平台和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國家大學科技園進行巨觀管理和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國家大學科技園進行管理和指導;高校是國家大學科技園建設發展的主要依託單位。

第二章 功能與定位

第四條 國家大學科技園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自主創新的重要基地,是高校實現產學研結合及社會服務功能的重要平台之一,是高新技術產業化和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二次創業”以及推動區域經濟發展、支撐行業技術進步的主要創新源泉之一,是中國特色高等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一流的國家大學科技園是一流大學的重要標誌之一。
第五條 國家大學科技園是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的重要通道,主要功能是充分利用高校的人才、學科和技術優勢,孵化科技型中小企業,加速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與產業化,開展創業實踐活動,培育高層次的技術、經營和管理人才。
第六條 國家大學科技園應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通過多種途徑完善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服務支撐體系建設、產業化技術支撐平台建設、高校學生實習和實踐基地建設,為入園創業者提供全方位、高質量的服務。

第三章 認定與管理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大學科技園,由省級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向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國家大學科技園認定申請,並提交《國家大學科技園認定申請報告》(報告提綱見附屬檔案);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組對其進行現場評估,根據專家組評估意見予以認定。
第八條 《國家大學科技園認定申請報告》的內容和數據應可核查。
第九條 申請認定國家大學科技園,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完整的發展規劃,發展方向明確,實際運營時間在2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
2. 必須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專業化管理機構。
3. 具有邊界清晰、相對集中、法律關係明確、可自主支配的園區建築面積1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場地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
4. 地方政府和依託高校應有支持大學科技園發展的具體政策,高校資源向大學科技園開放。
5. 大學科技園50%以上的企業在技術、成果、人才方面與依託高校有實質性關聯。
6. 機構設定合理,有專門的經營管理團隊,管理人員中本科以上學歷占85%以上。
7. 服務設施齊備,功能完善,可為企業提供商務、融資、信息、諮詢、市場、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務。
8. 管理規範,具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園企業的統計數據齊全。
9. 園內的在孵企業達50家以上。
10. 為社會提供1000個以上的就業機會。
11.與創業投資、風險投資、擔保機構等建立合作關係。
第十條 國家大學科技園的孵化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 企業註冊地及工作場所必須在大學科技園的工作場地內。
2. 屬新註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大學科技園前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
3. 企業在大學科技園孵化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
4. 企業註冊資金一般不超過500萬元。
5. 遷入的企業,上年營業收入一般不超過200萬元。
6. 企業租用大學科技園孵化場地面積不高於1000平方米。
7. 企業負責人應熟悉本企業產品的研究、開發。
第十一條 國家大學科技園實施統計年報制度,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委託有關機構負責統計數據的收集和整理,各國家大學科技園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建設發展績效統計報表報送指定的機構,並同時抄報所在省級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每3年對國家大學科技園進行考核,實行動態管理。對達不到考核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不能達到考核條件的,將取消其“國家大學科技園”的資格。

第四章 政策與措施

第十三條 國家大學科技園自認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免徵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和稅務行政管理部門制訂。
第十四條 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巨觀管理和指導國家大學科技園的建設、運行和發展,組織制定支持國家大學科技園建設與發展的方針、政策,編制國家大學科技園發展規劃,把國家大學科技園的工作納入國家科技和教育發展計畫。根據建設發展績效統計報表等對國家大學科技園進行年度績效評價,對成績突出的國家大學科技園給予支持。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應貫徹執行支持國家大學科技園建設和發展的各項方針和政策,將國家大學科技園工作納入當地科技和教育發展規劃,為國家大學科技園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並將國家有關優惠政策落實到國家大學科技園管理機構及其在孵、在園企業。
第十六條 高校要將國家大學科技園的建設與發展納入學校整體建設與發展規劃,在大學科技園規劃、建設與發展中發揮核心作用。制定和落實相應的激勵政策,向國家大學科技園開放學校的各種資源,鼓勵師生到園區創業,並在園區內構建學生實習和實踐基地,鼓勵把國家大學科技園創業教育納入學校的教學體系,使國家大學科技園成為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的重要基地。
第十七條 充分發揮國家大學科技園協會的作用,加強行業自律。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的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和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家大學科技園認定申請報告》提綱

1、大學科技園發展規劃:包括整體規劃內容、與區域經濟或行業技術發展規劃的協調性、與依託大學發展規劃的協調性。
2、創新創業環境:包括硬體基礎設施環境、創業公共服務體系、產業化支撐服務平台等。
3、科技園發展績效情況:包括園區內各類企業情況、研發機構和培訓機構及大學生就業實踐基地情況、成果轉化能力、自主創新能力、對依託大學的貢獻、從業人員的素質及水平情況等,並提供若干個典型的孵化企業的案例。
4、科技園管理水平:包括科技園的機構設定和管理團隊、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5、依託高校的支持情況:包括政策制定與落實情況、資源開放程度、對科技園的投入情況。
6、地方政府的支持情況:包括政策的制定與落實情況、對科技園的投入情況。
7、建設特色和創新點:如根據學校專業設定的特點、行業特色、區域特色等因地制宜、積極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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