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吉廳字〔2009〕16號),設立長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長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原由市政府辦公廳承擔的金融協調服務職責。

(三)劃入原市經濟委員會的煤炭行業管理、電力行業管理職責。

(四)將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規定許可權內工 業及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等工業行業管理職責,劃歸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提出全市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銜接、平衡各主要行業的行業規劃,監督、檢查、指導各項規劃、計畫的實施;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分析全市以及國內外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進行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研究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綜合協調全市經濟社會發展。

(三)負責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組織擬訂全市財政金融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配合有關金融監管機構協調管理地方金融市場;協調籌措重點建設資金;負責全市上市公司的推薦申報和規範管理工作;牽頭推進全市創業投資的發展和制度建設;參與制定財政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產業政策和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產業、價格、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產業政策、價格政策的執行;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審批限額以上利用外資項目。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全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

(五)承擔規劃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市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以及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安排國家、省、市撥款的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組織和管理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市招投標工作。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負責擬訂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發展規劃和煤炭、電力行業管理;推動高技術產業發展,實施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巨觀指導;指導引進的重大技術和重大成套裝備的消化創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區域經濟和城鎮化發展情況,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規劃和城鎮化發展戰略以及重大政策措施;負責全市區域經濟的統籌協調,指導區域經濟協作工作。

(八)承擔全市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監督計畫執行情況,並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擬訂並協調全市國家重要物資儲備計畫,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九)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社會事業與全市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全市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和能源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一)研究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狀況,提出最佳化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建議,促進各種所有制企業的公平競爭和共同發展;研究提出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強巨觀指導,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全市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協調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十三)起草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的法規和規章草案,參與有關行政法規、規章的起草和實施。

(十四)研究提出全市價格總水平中長期調控目標和年度調控計畫,跟蹤、監測價格總水平及其結構變動的趨勢,進行市場價格預警、預測,提出價格調控建議;根據省政府授權,制定和調整市級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組織、指導全市重要商品價格的成本調查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設23個內設機構:

機構一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信訪、保密、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離退休幹部等管理工作。

(二)發展規劃處(市服務業發展辦公室與其合署辦公)

提出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評估,組織編制和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與區域規劃;提出最佳化經濟結構、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政策建議。綜合分析全市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政策建議;統籌服務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安排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服務業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三)國民經濟綜合處

分析研究國內外經濟形勢,進行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提出維護經濟安全的對策建議;組織研究並提出年度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包括年度總量平衡、結構調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標、政策和實施意見;提出促進經濟成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等經濟調控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統籌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促進資源有效合理配置和整合;擬訂並協調全市國家重要物資儲備計畫;協調公、檢、法、司發展政策,安排政法專項資金;負責縱向網的開發、維護管理;負責信息發布工作。

(四)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

分析研究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組織研究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的重大問題;參與研究和制定有關重大經濟政策;負責擬訂全市小城鎮綜合改革和經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小城鎮改革試點工作。

(五)固定資產投資處(重大項目建設辦公室)

監測分析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狀況,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及年度投資計畫;提出全市固定資產投資調控政策;提出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建議;安排國家、省、市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指導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編制和下達全市預算外資金計畫、地方自籌資金來源計畫;牽頭推進全市創業投資的發展和制度建設;負責全市重點項目全過程的推進、協調、管理和綜合工作。

(六)產業協調處(煤炭電力行業管理辦公室、市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組織擬訂和協調落實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綜合分析工業發展形勢及問題,統籌工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擬訂全市煤炭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煤礦企業生產許可和煤炭經營許可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煤礦企業技術改造工作,實施煤炭行業管理;協調擬訂我市電力發展規劃,協調解決電力生產、供應中的重大問題,實施電力行業管理;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老工業基地振興相關工作。

機構二

(七)國外資金利用處

監測分析全市利用外資狀況,提出全市利用外資戰略,研究協調有關重大政策;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提出全市利用外資和國外貸款規劃,安排落實外商投資和國外貸款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提出對境外投資的戰略、總量、結構、用匯規劃和政策。

(八)地區經濟處(環境與資源綜合利用處)

擬訂全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和政策;擬訂和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保護的政策及規劃,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和環境整治規劃;協調地區經濟發展,指導地區經濟協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土地利用計畫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銜接工作;提出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戰略、政策及規劃,參與編制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負責申報重大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項目;組織編制並實施生態市建設規劃;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

(九)農村經濟處

分析研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重大問題,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體制改革建議;銜接平衡農業、林業、牧業、水利、氣象等的發展規劃和政策;編制和實施全市農業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監測、分析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安排重大項目;綜合協調和推進農業產業化;組織籌措農業建設資金;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縣區經濟突破發展工作;負責全市扶貧工作。

(十)能源交通處(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

分析研究全市能源交通開發利用情況,提出能源交通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建議;組織擬訂能源交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銜接平衡能源交通行業規劃和行業政策;協調能源交通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安排和審核相關交通重大建設項目;實施對原油、天然氣等能源的行業管理;研究提出發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高技術產業處

分析研究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提出全市高技術產業發展和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政策、重點領域和相關建設項目;提出支持重點技術產業發展的政策,組織可促進和帶動全市國民經濟素質提高的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和重大成套裝備的研製開發;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推動全市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

(十二)社會發展處

分析研究全市社會發展狀況,提出全市社會發展戰略,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執行;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出版、旅遊、會展、民政等發展政策,安排社會發展專項資金;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機構三

(十三)經濟貿易處

監測分析我市及其他相關城市的市場狀況,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編制全市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監督計畫執行情況並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根據國家儲備情況,指導監督全市糧食、棉花等儲備和全市訂貨、儲備、轉換以及投放;研究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安排物流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協調流通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

(十四)城市建設處

研究並參加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建設(基礎設施與房地產開發)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基礎設施、房地產開發項目及年度建設計畫,檢查年度建設計畫的執行情況;組織協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籌措、協調城市建設項目的建設資金;協調解決城市建設項目的建設及管理的有關問題;參與城市建設維護費使用計畫的編制與管理;協調城市防震的有關工作。

(十五)設計審查處

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和公共公用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論證,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和公共公用工程的初步設計(含擴初)、投資概算以及設計變更及概算調整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認政府投資項目非規範的技術與取費標準;協調政府投資項目和公共公用工程設計與施工中的相關問題。

(十六)招投標管理處(法規處)

負責組織對全市招標投標工作進行規範管理;負責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指定發布招標公告的報刊、信息網路或其它媒介;指導和協調全市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在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內,負責建設項目國內設備及原材料採購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管理;負責政府授權的招標投標業務管理工作;負責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議案、提案的辦理工作。

(十七)項目驗收和稽察處(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組織編制我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規範、驗收細則和重大政府性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實施方案;負責全市政府性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的協調和指導,組織重大政府性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研究制定對重大建設項目監督稽察的具體規定,建立完善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制度;研究分析稽察發現的重大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並監督檢查處理結果。

(十八)價格調控監督處

根據省政府授權,擬訂和調整市級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價格;負責市際間國家定價商品價格的銜接和爭議的協調及地區內、部門間價格爭議的協調;對相關行業和企業實行價格政策指導;負責對工業品、農副產品價格進行監測和調控;組織運用價調基金等經濟手段和必要行政手段調控市場價格;監測、預測、分析價格總水平變動情況並提出調控意見;研究提出全市價格總水平中長期調控目標和調控計畫以及價格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受理、承辦全市重大價格複議案件和申訴案件;指導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價格執法檢查工作。

機構四

(十九)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處

擬訂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根據省政府授權,負責全市行政機關、社會公益事業收費項目及收費價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按許可權研究擬訂和調整市管行政事業收費的範圍、標準;指導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及價格協調銜接工作;負責清理本地區行政事業性亂收費工作,嚴格控制收費規模,規範收費秩序。

(二十)經營性收費管理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經營性收費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根據省政府授權,負責全市經營性收費項目及收費價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提出關於房地產、公用事業、中介服務、旅遊、賓館及餐飲娛樂等商品價格和經營服務收費改革計畫和方案,並組織實施;按許可權擬訂經營性收費標準;指導全市經營性收費管理工作;負責清理本地區經營性亂收費工作,嚴格控制收費規模,規範收費秩序。

(二十一)財政金融處

組織擬訂本市財政、銀行業的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調查研究本市銀行業的發展方向及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方案及政策性措施建議;聯繫銀監會吉林省監管局,研究全市銀行業發展促進政策;協調設在本市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地方的關係;研究建立金融安全區的政策措施,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各類違反國家銀行金融政策的活動;負責財政統籌資金的借款和償還協調調度工作。

(二十二)證券處

組織擬訂本市證券業、保險業的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聯繫國家證監會、保監會及省駐長監管機構,協調設在本市的證券機構、保險機構與地方的關係;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各類違反國家證券、保險政策的活動。負責全市股份制企業組建、改造及公司規範運作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上市公司的推薦申報和規範管理工作;負責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投向進行監督;負責地方企業債券的發行管理,督促、監測地方企業債券到期償還工作;負責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的申報,監督產業基金的投向和使用情況。

(二十三)行政審批辦公室

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和要求,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等(含年審、年檢、收費)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式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機關黨委按黨章和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110名,機關工勤人員數量11名。

領導職數:主任1名、副主任6名;處級領導職數34名(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

其他事項

(一)市價格監督檢查局原使用的35名物價檢查事業編制調整為行政編制,調整後市價格監督檢查局核定價格監督檢查專項行政編制78名,其管理體制和機構設定暫維持不變。

(二)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業管理由市發改委負責;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業管理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

領導分工

呂 凝 主 任 主持發改委全面工作。

呂 鑫 大項目辦主任 分管單位:重大項目辦公室。

付 臣 副主任 協助主任分管辦公室、人事處、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處、經營性收費管理處、價格調控監督處、固定資產投資處。分管單位:長春市國家投資項目評審中心

王希田 副主任 協助主任分管行政審批辦公室、城市建設處、設計審查處、經貿處(物流產業辦公室)。分管單位:物流協會。

宋長者 副主任 協助主任分管綜合處(規劃處、地區績效考核辦)、服務業發展辦公室、社會發展處、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

王 雷 副主任 協助主任分管產業處(煤炭電力行業管理辦公室、市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法規處(招投標管理處)、項目驗收和稽查處(市重大建設項目稽查特派員辦公室)、機關黨委。

單 純 副主任 協助主任分管負責地區經濟處(環境與資源綜合利用處)、國外資金利用處。

王俊德 價檢局局長 主持市價格監督檢查局全面工作。

張 成 副主任 協助主任分管農村經濟處、醫改辦。

周大成 副主任

李作伏 巡視員 協助主任分管能源交通處(能源產業辦公室、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高技術處。

劉聰恩 副巡視員 協助主任做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調研工作。

鄧安輝 副巡視員 分管單位:科技投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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