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項介紹
國家優質工程的評定倡導和注重工程質量的全面、系統性的管理,工程質量主要包括工程項目的勘查、設計質量和施工單位的施工質量以及監理單位的監理質量,是工程項目內涵和外延的具體體現。通過對獲獎工程的表彰,鼓勵建設單位用全面、系統、科學、經濟的工程質量管理理念,組織勘查、設計、監理、施工等企業務實、創新,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同時,提高工程建設的投資效益和各工程建設企業的經濟效益,引導各工程建設企業通過參與工程建設和創優過程,轉變工程質量管理和經營管理觀念,促進勘查設計質量、施工質量和監理質量全面提高和持續不斷的改進,推動工程建設行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的不斷提高。
國家優質工程獎是由國家工程建設質量獎審定委員會組織審定,冠以“國家優質工程金質獎”、“國家優質工程銀質獎”名義的獎項。
2014年起,國家優質工程獎獎項更改為“國家優質工程金質獎”、“國家優質工程獎”(原銀質獎改為國家優質工程獎)。
獎項類別
金質獎
1981-1984年
長江葛洲壩水利樞紐大江截流工程
江蘇江都抽水站工程
大屯選煤廠工程
漢江斜腿鋼構薄壁箱型鋼樑橋工程
引灤入津工程
白天鵝賓館工程
1985-1987年
上海寶山鋼鐵總廠(一期)工程
魏荊輸油管線漢江複線(跨越)工程
1990年
上海石油化工總廠滌綸二廠工程
1991年
上海寶山鋼鐵總廠二期(冷軋、熱軋、連鑄)工程
7911甲(305)2350工程
大慶石油化工總廠30萬噸/年乙烯工程
大秦鐵路-期工程
瀋陽油田產能建設地面工程
吉林省農安縣防護林建設工程
上海市延安東路越江隧道工程
南沙群島永暑礁海洋氣象觀察站工程
1999年
京九鐵路平湖南編組站工程
大慶油田化工總廠改擴建潤滑油工程55萬噸/年糠醛精製裝置工程
汕頭海灣大橋工程
侯月線侯嘉段雲台山隧道工程
北京南湖東園小區工程(望京K4區)
上海圖書館新館工程
2000年
長春至吉林高速公路工程
新疆塔中四油田產能建設工程
2001年
襄樊電廠4×300MW機組主廠房及主體設備安裝工程
2002年
牙哈凝析氣田產能建設工程
2004年
南京長江第二大橋
2005年
長江口深水航道治理工程一期工程
2006年
西康鐵路秦嶺Ⅱ線特長隧道工程
2007年
上海寶鋼集團一鋼公司不鏽鋼及碳鋼熱軋板卷技術改造項目
寶鋼二號高爐易地大修工程
浙江國華寧海電廠新建工程(4×600MW)
20萬噸/年醋酸、日處理1000噸煤新型氣化爐及其配套工程
廣州市興豐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
西峰油田150×104t產能建設地面工程
2008年
東海大橋(2007年緩評項目)
華能玉環電廠一期(2×1000MW)新建工程
長江口深水行道治理二期工程
瀋陽至大連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
銀質獎
1、工程名稱:廣州港南沙港區一期工程
主申報單位: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
建設單位: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
勘察及設計單位: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
監理單位:廣州港水運工程監理公司
廣州南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廣州海建工程監理公司
參建單位: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廣州航道局有限公司
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
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第三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
2、工程名稱:上海國際航運中心洋山深水港區一期工程
主申報單位:洋山同盛港口建設有限公司
建設單位:洋山同盛港口建設有限公司
勘察及設計單位:中交第三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
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華東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監理單位:廣州南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中北港灣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上海東華建設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遠東水運工程建設監理諮詢公司
參建單位:中交第三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
上海港務工程公司
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上海)
中港疏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東海工程建設總承包公司
3、工程名稱:大秦鐵路2億噸擴能改造信號配套工程(木林至秦皇島北)
主申報單位:中國鐵路通信信號集團公司天津工程分公司
建設單位:大秦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勘察及設計單位:北京全路通信信號研究設計院
監理單位:北京鐵建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施工總承包單位:中國鐵路通信信號集團公司
參建單位:中國鐵路通信信號集團公司天津工程分公司
中國鐵路通信信號集團公司北京工程分公司
審定管理
(2007年修訂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國家《質量振興綱要》和“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增強工程建設企業(單位)質量意識,不斷提高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水平,保證國家投資安全,規範國家優質工程獎的評選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優質工程獎是1981年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我國工程建設領域的國家級質量獎。該獎的宗旨在於倡導對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系統性、科學性和經濟性,獎勵對工程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單位),宣傳質量優、效益好的工程項目。
第三條國家優質工程是以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為評定對象,內容涉及工程建設項目的合法性、工程質量管理的系統性、科學性和經濟性,以及從工程項目立項到竣工驗收形成工程質量的各個建設程式和環節。參評工程的建設理念及各個建設環節,應符合國家在國民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所倡導的發展觀念,其工程建設項目的綜合指標應達到同時期國內先進水平。
第四條國家優質工程設金質獎、銀質獎,每年評選一次,由“國家工程建設質量獎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定委員會)頒發獎牌、獎狀。
第五條國家優質工程的評審工作由“審定委員會”負責,由設在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的“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評選範圍
第六條參評國家優質工程的項目應是符合法定基本建設程式,經過立項批准、核准或備案且列入建設計畫並具有獨立生產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或技改工程項目。主要包括:
一、工業建設項目:石油、天然氣、石油化工、煤炭、有色金屬、化學工業、核工業、電力工業、機械工業、冶金、建材等。
參評工程的規模:
1、原油生產能力30萬噸/年的油田;
2、天然氣生產能力6億立方米/年以上的油氣田產能建設工程;
3、設有首末站及中間加壓泵站、長度100公里以上(含)、管徑273毫米(含)以上的長輸油氣管道工程;
4、單機容量300MW(含)以上的火電廠;
5、電壓等級330KV(含)以上的送變電工程;
6、單機容量600MW(含)以上的核電廠;
7、裝機容量250MW(含)以上的水電站;
二、交通工程:公路、鐵路、橋樑、機場跑道、港口、內河航運、隧道工程等。
參評工程的規模:
1、連續長度在50千米以上的高速公路和200千米以上的一級公路(整體工程);
2、連續長度在3千米以上的隧道;
3、連續長度在1千米以上的鐵路橋;
4、連續長度在5千米以上的公路高架橋;
5、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主跨跨度在200米(含)以上的橋樑。
三、市政工程、園林工程:城市道路、立交橋、高架橋、輕軌、自來水廠、淨水廠、污水處理廠、動、植物園等。
參評工程規模:
1、投資額在1.5億元以上的互通立交橋;
2、連續長度在5千米以上的城市道路高架橋;
3、設有首末站的輕軌線工程;
4、日供水11萬噸以上的獨立水廠;
5、日處理10萬噸以上的污水處理廠;
6、占地面積5萬平方米、建築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的園林建築、仿古建築工程;
四、建築工程
(一)公共建築工程:辦公樓、教學樓、科研樓、博物館、會堂、商業樓、實驗室、影劇院、體育場(館)、賓館、飯店、仿古建築、圖書館、醫院、火車站、郵電通信樓、機場侯機樓等。
參評工程的規模:
1、5萬座以上的體育場;
2、5000座以上的體育館;
3、3000座以上的游泳館;
4、2000座以上的(或多功能)的影劇院;
5、400間以上客房的飯店、賓館;
6、建築面積4萬平米以上的辦公樓、教學樓、科研樓等公共建築工程;
7、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築修繕、歷史遺蹟重建工程;
(二)住宅工程:工程規模在15萬平米以上的住宅小區,且小區內公建、道路、生活設施配套齊全、合理,庭院綠化符合要求並已完成綠化。小區管理優良、到位。竣工後使用滿3年,入住率在90%以上。
(三)西部地區(內蒙、陝西、四川、貴州、雲南、新疆、寧夏、甘肅、西藏、青海、重慶、廣西)參評國家優質工程的建築工程規模:
1、建築面積2萬平米以上的辦公樓、教學樓、科研樓等公共建築工程;
2、建築面積10萬平米以上的住宅小區,且小區內公建、道路、生活設施配套齊全、合理,庭院綠化符合要求並已完成綠化。小區管理優良到位,竣工後使用滿3年,入住率在90%以上。
(四)施工總承包二級(含)以下企業申報參評國家優質工程的建築工程規模按西部參評工程規模標準執行。
五、通信工程:投資額在1.0億元以上的通信建設工程;
六、以上五大類未包含的,但能代表本行業同類工程投資規模和科技發展水平、滿足國家優質工程評選標準的其他工業建設項目。
第七條以下工程不列入評選範圍:
一、國內外使、領館工程;
二、由我國勘察設計與施工的對外經濟援助工程;
三、外國和台、港、澳地區建築施工企業總承包並進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四、竣工後被隱蔽或保密的工程;
五、由於設計、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質量、安全隱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六、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過四級(含)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工程。
第三章參評條件
第八條申報參評國家優質工程的工程項目必須已經獲得國家級或省、部級的優秀設計獎和工程(施工)質量獎。其中參評國家優質工程金質獎的項目,除獲得國家級優秀設計獎外,應是本行業同期同類工程在建設理念、科技含量、投資規模、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最高水平;參評國家優質工程銀質獎的項目,必須已經獲得國家級或省、部級優秀設計獎。
從國外引進技術裝置的工程項目和中外合資建設的工程項目,其國外設計部分,需有項目主管部門優秀設計的認定證明,確認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
第九條申報參評國家優質工程的工程項目,必須按規定通過竣工 驗收,達到設計能力並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住宅小區除外,公路建設項目自竣工至申報時限不超過4年),需國家驗收的其他建設項目自驗收合格至申報時限不超過三年。工程應具有一定的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設計、施工規範和相關標準,尚未頒發規範、標準的可按行業規範、標準進行核定,有環保要求的工程在正常投產後須達到原設計的環保指標和國家相應的環保標準。
第十條申報參評國家優質工程的工程項目,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應貫徹本辦法倡導的工程質量管理宗旨,制定有系統、科學、經濟的質量管理目標和創優計畫。
第十一條申報參評國家優質工程的工程項目必須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選擇建設從業單位、第三方合法的監理單位。認真落實國家有關行業管理的政策,執行有關行業管理規定。
第四章申報程式
第十二條申報參評國家優質工程的工程項目,應由一個主申報單位(建設、設計、施工總承包或施工單位)進行申報。由多個標段或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工程可指定其中一個單位作主申報單位,其他參與工程建設的單位由主申報單位一併上報。
第十三條國家優質工程獎的申報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報單位通過行業協會、各省(市)、自治區建設(築)協會向“審定委員會”推薦申報參評國家優質工程的項目。本行業未成立行業協會的國務院國資委所屬企業按本辦法直接向“審定委員會”推薦申報參評國家優質工程的項目。
二、各推薦協會(單位)須根據本辦法對參評的工程、申報的材料按要求進行認真檢查、審核,並分別徵求工程建設各企業(單位)及工程項目主管部門、工程業主的意見。
三、各推薦協會(單位)在國家優質工程申報表中簽署對申報單位的認定意見和對申報工程獎項類別的推薦意見,並出具正式的推薦函。
四、各推薦協會(單位)審核及簽署意見後,由主申報或推薦單位將申報國家優質工程的申報材料報送到“審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五章評審組織和程式
第十四條“審定委員會”為“國家優質工程獎”的最高組織機構。“審定委員會”由協會、企業和行業的有關領導、工程質量專家組成,“審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對推薦參評國家優質工程的項目進行審定,並指導制定、審定國家優質工程審定與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審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1-3名。審定委員會會議一般一年召開一次,如有重要事情可由主任委員提議隨時召開。
第十六條“審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的組成由“審定委員會”主任委員確定。在審定委員會閉會期間,由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並負責對建築工程、原材料、農林水利、交通、化工、鐵路、通信、市政、機電、冶金、石油、石化、仿古園林、電力等專業工程專家組的管理工作。(詳見國家優質工程專家聘用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國家優質工程的評審工作,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工程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符合申報、評選條件的工程,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安排專業工程專家組對工程質量進行現場複查。
二、各專業工程專家組對所負責的專業工程項目,按照國家優質工程複查的要求、程式,逐一到現場進行複查,並提供複查報告。
三、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召開專家組組長複查匯報會,由辦公室全體共同聽取、匯總各專家組的複查意見,並根據各專家組的複查情況和國優工程的條件、要求,匯總各方面信息,向審定委員會提供國家優質工程(工程名單)正式推薦報告。
第十八條國家工程建設質量獎審定委員會根據辦公室的推薦報告,審閱、質詢現場複查專家組的複查意見並進行評議,以投票的方式評出國家優質工程金質獎、銀質獎。並在全國性報刊雜誌上對評選出的國家優質工程進行十五天的公示,對於在公示期間反映有問題的工程,問題一經查實,取消其國優工程資格,公示期間社會各界無異議的工程,正式評為國家優質工程。由國家工程建設質量獎審定委員會進行表彰、宣傳。
第六章評審紀律
第十九條申報單位要如實提供工程情況和相關資料,並按照複查接待的標準和要求,積極配合複查專家組的現場複查工作。不準向複查、評審及有關人員送禮(金),對違反者,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直至撤消申報和獲獎資格。
第二十條複查專家、評審及有關人員,要秉公辦事,嚴守秘密,廉潔自律,認真工作。對違反相關規定者,將視情況進行通報批評或通知所在單位,並取消相應資格。
第二十一條與國家優質工程評審有關的工作人員,未經“審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身份進行與之有關的非組織活動。違者視情節處理。
第七章獎勵
第二十二條獲得國家優質工程獎建設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監理、調試、施工及符合條件的參建單位,由“審定委員會”授予獎牌及獎狀。不符合參建單位條件但參與工程建設滿5%投資額(以結算書為準)以上的施工單位,由“審定委員會”授予參施獎狀。
第二十三條獲國家優質工程獎項目的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參建)等單位,對在獲獎工程項目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職工,根據各單位的實際情況,可給予一次性的獎勵。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審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原辦法(2005年修訂版)同時廢止。
發展歷程
1981年7月28日國家建委、國家經委聯合制定和頒發了《國家優質工程獎勵暫行條例》(建發施字320號文),該《條例》“作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優質產品獎勵條例》的補充從1981年開始試行”。《條例》規定國家優質工程獎,按隸屬關係自下而下逐級評選,由各省、市、自治區建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報國家質量獎審定委員會審批。每年統一由國家建委頒發。
國家優質工程獎從此開始正式設立。是由國家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獎、國家優質工程獎、全國優秀質量管理小組獎組成,史稱國家工程建設質量三大獎。由於建築產品的特殊性,為了鼓勵施工企業、勘察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加強科學管理,提高工程建設質量,創造更多的優質工程,國家將工程建設質量獎從國家優質產品獎中單列出來,形成國家工程建設質量獎系列。
1983年,由於國家建委撤消,原屬國家建委的施工管理局等一些部門合併到國家計委,國家優質工程獎也隨著由國家計委主管。
1983年3月25日,國家計委根據國家經委經質〔1983〕153號文的精神,結合各單位在評選過程中提出的修改和補充意見,擬定了《“國家優質工程獎勵暫行條例”的補充規定》,由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聯合發出通知(計施[1983]387號),從1983年起實行。《補充規定》指出: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規模和特點,將優質工程獎分為“國家級”和“地方(部門)級”兩級。國家級優質工程獎由國家組織評選,地區(部門)級優質工程獎由省、市、自治區及各部組織評選。“地區(部門)優質工程獎”的評選辦法,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暫行條例”結合各自特點制定,並報國家計委施工管理局備案。
1984年1月26日,國家計委計施〔1984〕161號文指出:“一九八四年國家優質工程獎”評選工作,仍按原國家建委和國家經委一九八一年七月頒發的《國家優質工程獎勵暫行條例》和一九八三年三月我委和國家經委頒發的《“國家優質工程獎勵暫行條例”補充規定》執行。“為了搞好評審工作,確定成立國家優質工程獎評審委員會,由芮杏文同志(國家計委副主任)任主任委員,張岳東(國家計委施工管理局局長)、吳奕良(國家計委基建綜合局副局長)同志任副主任委員。“
1984年2月20日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正式成立,掛靠國家計委。協會成立後,國家優質工程獎的具體評審工作交由協會負責。
1987 年 2 月 2 日國家計委施工局簽報 思忠並志堅同志: 去年十二月五日國家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就國家優質工程獎的有關問題給鎔基、寶華同志寫了專題報告(見附屬檔案),其中建議從今年起“將國家優質工程獎從國家優質產品質量獎序列中挪出,由國家計委主管。”對此,寶華同志批示“另議” 。 我們對上述建議進行了研究認為:自1981年以來,國家優質工程獎、施工企業國家質量管理獎及全國基建系統優秀質量管理小組的評選工作都是在國家經委統一部署下由我委施工局會間有關單位進行的。這個程式有利於保持國家方針、政策的統一實施。但在具體工作中,由於工程質量評選方法、工作進度與工業有所不同,也帶來一些工作不便的問題。為此,我們建議,優質工程獎、質量管理獎、QC 小組獎的評選問題仍由國家經委統一部署分配指標,由國家計委負責組織評選和審定, 並報國家質量獎審定委員會備案。以上意見如同意,請轉寶華同志審批。 |
計委施工局 張青林 |
1987年2月2日 |
楊思忠同志2月3日批示:“同意施工局的意見,請志堅同志批示。” 乾志堅同志2月3日批示:“似可同意施工局的意見,請寶華同志閱批。” 袁寶華同志2月5日批示:“擬同意。請玄銳、徐明同志用電話報告鎔基同志後即復計委。” 1987年2月9日玄銳、徐明同志給鎔基同志寫的請示 鎔基同志: 關於國家計委施工局評選優質工程獎問題,從1981年以來,一直屬國家質量獎的一部分。獎牌和獎狀採用國家優質產品獎的獎牌、獎狀。原來我們想把優質工程獎單列出去,但最近國家計委來文,仍希望列入國家質量獎系列,寶華同志已原則同意。所需牌數不包括在150塊指標內。一些具體問題,我們再和施工局落實。似可答覆他們。可否,請示。 |
玄銳、徐明 |
1987年2月9日 |
朱鎔基同志2月10日批示:“同意。” |
1987年以計施【1987】307號文發出通知,通知指出:“工程建設方面的國家質量管理獎、國家優質工程獎、全國優秀質量管理小組獎統稱為國家工程建設質量獎,為了統一進行以上三項獎項的評選工作,決定將國家優質工程獎評審委員會、國家質量管理獎評審組改組為國家工程建設質量獎審定委員會,今後國家工程建設質量獎的具體評審工作,委託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辦理。”
1988年7月1日7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決定,設立建設部,國家計委施工管理局等一些部門劃歸建設部,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也由掛靠國家計委改為掛靠建設部,業務歸建設部施工管理司指導。協會掛靠建設部後,國家優質工程獎的評審工作也隨著協會到了建設部,其具體的組織評審工作仍由協會負責進行。
1992年至1998年按照國務院國發【1991】65號通知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廳字【1996】10號通知精神,國家優質工程獎暫停評審。
1996年3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又發出了《關於嚴格控制評比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廳字[1996]10號),因此,國家優質工程獎評審活動一直沒有恢復。
直到1999年為貫徹全國工程質量工作會議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精神,表彰優質工程,經請示批准從1999年起恢復國家優質工程獎評審活動。至今,此項工作一直在正常進行中。
國家優質工程獎自1981年開始評審以來,至2006年為止已25年,扣除1992至1998年暫停評審的7年,累計評審的18年中,共評出優質工程733項,其中獲得金獎的29項,銀獎的704項。到目前為止,所有獲獎的國家優質工程無一出現質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