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工程

優質工程

優質工程,是指國家優質工程獎。國家優質工程獎是1981年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我國工程建設領域的國家級質量獎,分金質獎、銀質獎,每年評選一次,評定內容為工程建設的合法性和工程質量管理的系統性、科學性、經濟性,由國家工程建設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負責。

基本簡介

優質工程是指國家優質工程獎。國家優質工程獎是1981年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我國工程建設領域的國家級質量獎,分金質獎、銀質獎,每年評選一次,評定內容為工程建設的合法性和工程質量管理的系統性、科學性、經濟性,由國家工程建設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負責。

評選範圍

參評國家優質工程的項目應是符合法定基本建設程式,經過立項批准、核准或備案且列入建設計畫並具有獨立生產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或技改的工程項目。
建築工程類主要包括:
(一)公共建築工程:辦公樓 教學樓 科研樓 博物館 會堂 商業樓 實驗室 影劇院 體育場(館) 賓館 飯店 仿古建築 圖書館 醫院 火車站 郵電通信樓 機場候機樓等。
參評工程的規模:
1、5萬座以上的體育場;
2、5000座以上的體育館;
3、3000座以上的游泳館;
4、20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劇院;
5、400間以上客房的飯店、賓館;
6、建築面積4萬平米以上的辦公樓、教學樓、科研樓等公共建築工程;
7、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築修繕、歷史遺蹟重建工程;
8、以上7項未包含的,但投資額在1.5億元以上的公共建築工程。
(二)住宅工程:工程規模在15萬平米以上的住宅小區,且小區內公建、道路、生活設施配套齊全、合理,庭院綠化符合要求並已完成綠化。小區管理優良到位。竣工後使用滿3年,入住率在90%以上。
(三)西部地區(內蒙、陝西、四川、貴州、雲南、新疆、寧夏、甘肅、西藏、青海、重慶、廣西)參評國家優質工程的建築工程規模:
1、建築面積2萬平米以上的辦公樓、教學樓、科研樓等公共建築工程;
2、建築面積10萬平米以上的住宅小區,且小區內公建、道路、生活設施配套齊全、合理,庭院綠化符合要求並已完成綠化。小區管理優良到位。竣工後使用滿3年,入住率在90%以上。
(四)施工總承包二級(含)以下企業申報參評國家優質工程的建築工程規模按西部參評工程規模標準執行。

參評條件

申報參評國家優質工程的工程項目必須已經獲得省、部級的設計獎和工程(施工)質量獎,其中參評國家優質工程金質獎的項目,應獲得國家優秀設計獎;參評國家優質工程銀質獎的項目,應獲得省、部級以上的設計獎。
從國外引進技術裝置的工程項目和中外合資建設的工程項目,其國外設計部分,需有項目主管部門優秀設計的認定證明,確認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
申報參評國家優質工程的工程項目,必須按規定通過竣工驗收,達到設計能力並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工程應具有一定的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設計、施工規範和相關標準,尚未頒發規範、標準的可按行業規範、標準進行核定,有環保要求的工程在正常投產後須達到原設計的環保指標和國家相應的環保標準。
申報參評國家優質工程的工程項目,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應貫徹務實、創新的工程質量管理理念,制定有系統、科學、經濟的質量管理目標和創優計畫。
申報參評國家優質工程的工程項目必須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選擇建設從業單位、第三方合法的監理單位。認真落實國家有關行業管理的政策,執行有關行業管理規定。
申報參評國家優質工程的工程項目自竣工到申報的時限一般不超過四年。需國家驗收的其他工程項目自驗收合格後到申報的時限一般不超過三年。

申報程式

申報參評國家優質工程的工程項目,應由一個主申報單位(建設、設計、施工總承包或施工單位)進行申報。由多個標段或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工程可指定其中一個單位作主申報單位,其他參與工程建設的單位由主申報單位一併上報。
國家優質工程獎的申報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報單位通過行業協會、各省(市)、自治區建設(築)協會向國家工程建設質量獎審定委員會推薦申報參評國家優質工程的項目。國務院國資委所屬企業按本辦法直接向國家工程建設質量獎審定委員會推薦申報參評國家優質工程的項目。
二、各推薦協會(單位)須根據本辦法對參評的工程、申報的材料按要求進行認真檢查、審核,並分別徵求工程建設各企業(單位)及工程項目主管部門、工程業主的意見。
三、各推薦協會(單位)在國家優質工程申報表中簽署對申報單位的認定意見和對申報工程的具體推薦意見,並出具正式的推薦函。
四、各推薦協會(單位)審核及簽署意見後,由主申報或推薦單位把申報國家優質工程的申報材料報送到國家工程建設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國家工程建設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工程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查,提出向國家工程建設質量獎審定委員會正式推薦國家質工程(工程名單)的報告。
國家工程建設質量獎審定委員會根據辦公室的推薦報告,審閱、質詢現場複查專家組的複查意見並進行評議,以投票的方式評出國家優質工程金質獎、銀質獎。並在全國性報刊雜誌上對評選出的國家優質工程進行十五天的公示,對於在公示期間反映有問題的工程,問題一經查實,取消其國優工程資格,公示期間社會各界無異議的工程,正式評為國家優質工程。由國家工程建設質量獎審定委員會進行表彰、宣傳。

表彰獎勵

獲得國家優質工程獎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監理、調試、施工及符合條件的參建單位,由國家工程建設質量獎審定委員會授予獎牌及獎狀。不符合參建單位條件但參與工程建設滿5%投資額(以結算書為準)以上的施工單位由國家工程建設質量獎審定委員會授予參施證書。

建設部檔案依據

建設部關於印發《國家優質工程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監[1995]1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各計畫單列市建委,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建設司,解放軍總後營房部: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我部決定了1996年開始評選國家優質工程現將修訂後的《國家優質工程評審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分調動建設系統廣大職工的創優積極性,認真做好這項工作。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國家優質工程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和“質量興業”的方針,促進建築工程質量的提高,保證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和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優質工程是國家級工程質量獎。評審辦法由建設部制訂,國家優質工程審定委員會組織評審公布。
第三條國家優質工程每年評審一次,數量控制在50項左右。
第二章評選範圍
第四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上建設的工程,都可申報評選。申報評選國家優質工程的項目,應具有獨立的生產和使用權功能。主要包括:
一、新建的大中型工業、交通、農業水利、民用和國防軍工等建設項目;
二、10萬平方米以上設施配套的住宅小區;
三、2萬平方米以上設施配套的村鎮;
四、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橋樑、給排水、煤氣、供氣等工程;
五、具有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
六、對發展國民經濟具有重大意義的其它工程。
第三章評選條件
第五條評選國家優質工程的項目,是在已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授予的優質工程的基礎上進行。並應具有經地、市級及其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審的先進合理的設計。從國外引進技術裝置的工程項目 中外合資建設的工程項目,其國外設計部分,需經項目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主管部門)審定,確定其達到了先進水平。
第六條評選國家優質工程的項目,必須按照國家頒發的標準,評定工程質量。如系一個單位工程的項目,工程質量必須優良;如系多個單位工程組成的項目,所含單位工程質量必須全部合格,主體工程必須達到優良。優良率應達到60%以上。
第七條工程質量等級必須經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
一、國務院有關部門主管的工業交通項目,質量等級由其受權或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站核定;
二、其它工程項目,質量等級由省級工程質量監督站核定。
第八條評選國家優質工程的項目,必須按規定通過竣工驗收,並經過一年的考驗期。但自竣工驗收至申報評選的時限,大型建設項目不得超過五年,中型建設項目不得超過三年,其它工程項目不得超過二年。
第九條不按建設程式建設或在建設中發生三級(含三級)以上重大工程建設事故的工程,不能申報。
第四章申報辦法
第十條申報程式:
一、地方主管的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其中專業工程應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後上報;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主管的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其中民用項目應徵求工程項目所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上報。
第十一條申報單位要填寫《國家優質工程申報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應附項目簡介、省、市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優質工程證書、竣工驗收證書、及經評審認為達到先進合理設計的結論性檔案(或優秀設計證書)的複印件和反映主體工程質量的錄相帶(不超過15分鐘)或照片(10張左右)等有關資料,於申報年度的5月31日前報國家優質工程審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五章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成立國家優質工程審定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3人,委員若干人。
審定委員會下設立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建設部。負責受理工程項目申報,資格初審,協調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匯總的有關材料並起草公布檔案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每年根據申報工程情況,組成若干個專業委員會,分別對有關申報工程的現場進行複查,並向審定委員會定出複查報告。
第六章評審紀律
第十四各地區、各部門對推薦的工程項目,要堅持高標準、嚴要求,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在地區、部門優質工程的基礎上,選擇能代表本地區、本部門質量水平,符合國家優質工程評選條件的工程推薦。推薦及複查過程中,程式要簡化,儘可能不給企業增加更多負擔。
第十五條申報單位要實事求是,如實填寫《國家優質工程申報表》,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行賄送禮,不得超標準接待。對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直至撤銷申報和獲獎資格。
第十六條評審人員要秉公辦事,嚴守紀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對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或撤銷其評審資格,直至建議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獎勵
第十七條獲國家優質工程項目的主要施工單位由國家優質工程審定委員會授予獎牌;建設單位和主要設計單位,以及參與建設的其他施工單位(完成量不少於該項目的建築安裝工作量總和的20%)授予獎狀。並在報刊上公布表彰。
第十八條獲國家優質工程的項目,在工程的適當部位鑲嵌國家優質工程標誌。
第八章附則
第十九條各地區、各部門應加強對獲國家優質工程項目的管理,建立檔案,以備複查。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優質工程獎評選與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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