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神州緊急救援費用補償醫療保險

詳細條款: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壽神州緊急救援費用補償醫療保險利益條款

第一條保險契約構成國壽神州緊急救援費用補償醫療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及所附國壽神州緊急救援費用補償醫療保險利益條款(以下簡稱本契約利益條款)、短期保險基本條款(以下簡稱本契約基本條款)、聲明、批註、附貼批單、投保單,以及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聲明和其他書面協定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的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保險期間和續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除另有約定外,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至約定終止日二十四時止。投保人可於保險期間屆滿之前或在本契約約定的交費寬限期內,經本公司同意後,向本公司交付續保保險費,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的次日起延續有效一年。本契約可按上述方式續保至被保險人年滿七十周歲後的第一個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保留終止本契約續保的權利,並有權調整保險費收費標準。

第四條保險責任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本公司依下列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一、緊急救援及轉院醫療保險責任1.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急性病,經本公司認可的救援機構緊急送往中國境內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的救護車費用,以及到達醫院之前所發生的合理施救費用,本公司按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數額給付保險金。2.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急性病,由於當地醫院不能提供治療,經本公司認可的救援機構轉運到中國境內其他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所支出的護送轉院費用,本公司按實際發生的費用數額給付保險金。3.本公司給付的緊急救援及轉院醫療保險金以本契約約定的緊急救援及轉院醫療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一次或者累計給付的緊急救援及轉院醫療保險金達到本契約約定的緊急救援及轉院醫療保險金額時,本契約的緊急救援及轉院醫療保險責任終止。二、門(急)診醫療保險責任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急性病,並因該意外傷害或急性病在中國境內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診療,對被保險人自該意外傷害發生或急性病發作之日起五日內所發生並實際支出的,符合當地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門(急)診醫療費用,本公司在扣除當地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和其他途徑已經補償或給付部分以及本契約約定的免賠額後,對其餘額按本契約約定的給付比例給付門(急)診醫療保險金。本公司給付的門(急)診醫療保險金以本契約約定的門(急)診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門(急)診醫療保險金達到本契約約定的門(急)診保險金額時,本契約的門(急)診醫療保險責任終止。門(急)診醫療保險金的免賠額和給付比例,分別按照被保險人是否參加當地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的情況在保險單上載明。三、住院醫療保險責任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急性病,並因該意外傷害或急性病在中國境內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對被保險人自住院之日起三十日內所發生並實際支出的,符合當地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住院醫療費用,本公司在扣除當地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和其他途徑已經補償或給付部分以及本契約約定的免賠額後,對其餘額按本契約約定的給付比例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本公司給付的住院醫療保險金以本契約約定的住院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住院醫療保險金達到本契約約定的住院保險金額時,本契約的住院醫療保險責任終止。住院醫療保險金的免賠額和給付比例,分別按照被保險人是否參加當地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的情況在保險單上載明。

第五條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發生緊急救援及轉院、門(急)診或住院醫療費用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一、保險單中特別約定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事項;二、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三、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四、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但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險人鬥毆、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險人的視力矯正手術或變性手術;七、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八、被保險人的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九、被保險人參加潛水、跳傘、攀岩、探險、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十、被保險人的產前產後檢查、妊娠(含宮外孕)、流產(含人工流產)、分娩(含剖腹產)、避孕、絕育手術、治療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併發症;十一、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或服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不在此限);十二、被保險人的精神和行為障礙;十三、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十四、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十五、被保險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境外的診療。

第六條保險金額本契約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第七條保險費本契約的保險費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續保時一次交清。

第八條交費寬限期保險期間屆滿日的次日起六十日為交費寬限期。在交費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但有權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該保單年度投保人應交而未交付的保險費。超過交費寬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險費的,本契約效力自交費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終止。

第九條保險金申請所需證明和資料申請醫療保險金時,所需的證明和資料為:1.保險單;2.申請人法定身份證明;3.由本公司認可的救援機構、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出具的救護車費用、護送轉院費用以及其他醫療費用結算憑證,診斷證明(屬於急診的醫療費用收據需加蓋醫院的急診印章)、病歷、住院、出院等相關資料;4.發生護送轉院的,需提供本契約約定的醫院出具的書面證明檔案;5.當地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或其他途徑已經補償或給付的醫療費用結算憑證;6.若由代理人代為申請保險金,則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代理人法定身份證明等檔案;7.本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第十條契約終止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契約終止:一、投保人解除本契約;二、被保險人身故;三、保險期間屆滿,本公司不接受本契約續保;四、被保險人年滿七十周歲後的首個本契約年生效對應日;五、本契約約定的其他終止事項。本契約終止時,未發生保險金給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傷害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發生過保險金給付或依本契約約定應進行保險金給付的,本公司不退還現金價值。

第十一條釋義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急性病:指被保險人突然發病,經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確診為急症,必須緊急就治方能避免或減少損害身體健康的疾病。其中,急症是指嚴重突發醫療狀況或者症狀,並在該狀況或症狀發生二十四小時內,被保險人需要立即接受護理和治療,以防其生命受到威脅。中國境內: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但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保單年度: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年生效對應日)起至下一個年生效對應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時止。生效對應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對應日為本契約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對應日。緊急救援: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急性病時,經本公司認可的救援機構的授權醫生根據其專業知識確認確實需要的醫療救援。住院:指被保險人確因臨床需要,正式辦理入院及出院手續,並確實入住醫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療的行為過程,但不包括入住門診觀察室、家庭病床、掛床住院,以及休養、療養、身體檢查和健康護理等非治療性行為。門(急)診:指被保險人確因臨床需要,正式辦理掛號手續,並確實在醫院的門診部或急診部接受治療的行為過程,但不包括休養、療養、身體檢查和健康護理等非治療性行為。本公司認可的救援機構:指本公司有關保險單(憑證)、批單或批註中列明的救援機構。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指本公司有關保險單(憑證)、批單或批註中列明的醫療機構。合理施救費用:指在救護車至醫院途中發生的各種搶救治療費、急救藥品費、醫生出診費。護送轉院費用:指主診醫生做出決定,由本公司認可的救援機構或醫院救護車將被保險人從當地醫院運送至設有適當醫療設施的其他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的運輸及專業人員護送費用。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指包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政府舉辦的基本醫療保障項目。其他途徑:指互助基金、保險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單位或對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應交而未交付的保險費:指依據被保險人年齡、職業類別以及交費方式等因素,投保人在整個保單年度應交付的全部保險費與已經交付的保險費的差額。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酒後駕駛: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一:(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無有效行駛證:。。。。。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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