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的通知

組長: 副組長: 陳雷水利部部長

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

檔案通知

國發〔20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了解水利發展狀況,提高水利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實現水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和保護,國務院決定於2010年至2012年開展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義
水利普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是國家資源環境調查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展全國水利普查是為了查清我國江河湖泊基本情況,掌握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現狀,摸清經濟社會發展對水資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業能力建設狀況,建立國家基礎水信息平台,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可靠的基礎水信息支撐和保障。搞好全國水利普查,有利於謀划水利長遠發展思路,科學制定國家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有利於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推進水資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於深化水利管理體制改革,增強水利公共服務能力;有利於提高全社會水患意識和水資源節約保護意識,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二、普查的對象和內容
普查對象:我國境內的所有江河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機構以及重點社會經濟取用水戶。
普查內容:一是河流湖泊基本情況,包括數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徵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況,包括數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經濟社會用水情況,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積以及城鄉居民生活和各行業用水量、水費等;四是河流湖泊治理和保護情況,包括治理達標狀況、水源地和取水口監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廢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況,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況及其動態變化等;六是水利行業能力建設情況,包括各類水利機構的性質、從業人員、資產、財務和信息化狀況等。
三、普查的時間和安排
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1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1年度。2010年,開展普查方案設計、試點、培訓和宣傳動員等工作。2011年,開展清查登記、台賬建設和現場調查等工作。2012年1月至6月,填表上報、數據處理和審核驗收。2012年7月至12月,普查成果驗收、匯總發布和資料開發。
四、普查的組織和實施
全國水利普查涉及範圍廣、參與部門多、調查任務重、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認真做好普查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對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切實予以解決。
為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國務院決定成立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的組織和實施工作。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水利部,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具體負責普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設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具體實施方案,認真做好本地區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和網際網路等媒體,廣泛深入宣傳水利普查的重要意義和要求,為普查工作順利實施創造良好輿論環境。
五、普查的經費
全國水利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分別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特別是貧困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六、工作要求
凡在我國境內水利普查範圍內的單位,都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和此次普查的具體要求,如實填寫、按時報送普查數據,確保基礎數據真實可靠。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
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普查中所獲得的涉密資料和數據,必須嚴格履行保密義務。
附屬檔案:國務院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國務院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屬檔案:

組織機構

國務院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組 長:
回良玉 國務院副總理
副組長:
陳 雷 水利部部長
張 勇 國務院副秘書長
馬建堂 統計局局長
成 員:
蔡名照 中央宣傳部副部長
杜 鷹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丁學東 財政部副部長
汪 民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張力軍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
仇保興 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
矯 勇 水利部副部長
危朝安 農業部副部長
李 強 統計局副局長
劉 琦 能源局副局長
李維森 測繪局副局長
王義華 總後勤部司令部副參謀長
傅 凌 武警部隊後勤部副部長
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水利部副部長矯勇兼任。

精神落實

中國政府網14日公布了《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的通知》。通知指出,為全面了解水利發展狀況,提高水利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實現水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和保護,國務院決定於2010年至2012年開展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
通知強調,水利普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是國家資源環境調查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展全國水利普查是為了查清我國江河湖泊基本情況,掌握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現狀,摸清經濟社會發展對水資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業能力建設狀況,建立國家基礎水信息平台,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可靠的基礎水信息支撐和保障。
首次全國水利普查的對象是我國境內的所有江河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機構以及重點社會經濟取用水戶。普查的內容一是河流湖泊基本情況,包括數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徵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況,包括數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經濟社會用水情況,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積以及城鄉居民生活和各行業用水量、水費等;四是河流湖泊治理和保護情況,包括治理達標狀況、水源地和取水口監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廢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況,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況及其動態變化等;六是水利行業能力建設情況,包括各類水利機構的性質、從業人員、資產、財務和信息化狀況等。
通知還對普查的時間作了安排。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1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1年度。2010年,開展普查方案設計、試點、培訓和宣傳動員等工作。2011年,開展清查登記、台賬建設和現場調查等工作。2012年1月至6月,填表上報、數據處理和審核驗收。2012年7月至12月,普查成果驗收、匯總發布和資料開發。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認真做好普查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對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切實予以解決。
通知強調,凡在我國境內水利普查範圍內的單位,都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和此次普查的具體要求,如實填寫、按時報送普查數據,確保基礎數據真實可靠。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普查中所獲得的涉密資料和數據,必須嚴格履行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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