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

《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於2011年10月2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以環發2011128號印發。該《規劃》分地下水環境污染狀況,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主要任務、規劃項目和投資估算、保障措施5部分。

環境保護部通知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的通知

環發[2011]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

《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已經國務院批覆(見國函[2011]119號),現將《規劃》文本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國務院批覆要求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實現《規劃》目標。

附屬檔案:1.國務院關於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的批覆(略)

2.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

一、地下水環境污染狀況 (一)地下水資源分布和開發利用狀況。

我國地下水資源地域分布不均。據調查,全國地下水資源量多年平均為8218億立方米,其中,北方地區(占全國總面積的64%)地下水資源量2458億立方米,約占全國地下水資源量的30%;南方地區(占全國總面積的36%)地下水資源量5760億立方米,約占全國地下水資源量的70%。總體上,全國地下水資源量由東南向西北逐漸降低。

近幾十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量呈迅速增長態勢,由20世紀70年代的570億立方米/年,增長到80年代的750億立方米/年,到2009年地下水開採總量已達1098億立方米,占全國總供水量的18%,三十年間增長了近一倍。北方地區65%的生活用水、50%的工業用水和33%的農業灌溉用水來自地下水。全國655個城市中,400多個以地下水為飲用水源,約占城市總數的61%。地下水資源的長期過量開採,導致全國部分區域地下水水位持續下降。2009年共監測全國地下水降落漏斗240個,其中淺層地下水降落漏斗115個,深層地下水降落漏斗125個。華北平原東部深層承壓地下水水位降落漏斗面積達7萬多平方公里,部分城市地下水水位累計下降達30—50米,局部地區累計水位下降超過100米。部分地區地下水超采嚴重,進一步加大了水資源安全保障的壓力。

(二)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及變化趨勢。

1.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

根據2000—2002年國土資源部“新一輪全國地下水資源評價”成果,全國地下水環境質量“南方優於北方,山區優於平原,深層優於淺層”。按照《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進行評價,全國地下水資源符合Ⅰ類-Ⅲ類水質標準的占63%,符合Ⅳ類-Ⅴ類水質標準的占37%。南方大部分地區水質較好,符合Ⅰ類-Ⅲ類水質標準的面積占地下水分布面積的90%以上,但部分平原地區的淺層地下水污染嚴重,水質較差。北方地區的丘陵山區及山前平原地區水質較好,中部平原區水質較差,濱海地區水質最差。根據對京津冀、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淮河流域平原區等地區地下水有機污染調查,主要城市及近郊地區地下水中普遍檢測出有毒微量有機污染指標。2009年,經對北京、遼寧、吉林、上海、江蘇、海南、寧夏和廣東等8個省(區、市)641眼井的水質分析,水質Ⅰ類-Ⅱ類的占總數2.3%,水質Ⅲ類的占23.9%,水質Ⅳ類-Ⅴ類的占73.8%,主要污染指標是總硬度、氨氮、亞硝酸鹽氮、硝酸鹽氮、鐵和錳等。2009年,全國202個城市的地下水水質以良好-較差為主,深層地下水質量普遍優於淺層地下水,開採程度低的地區優於開採程度高的地區。根據《全國城市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2006-2020年)》數據,全國近20%的城市集中式地下水水源水質劣於Ⅲ類。部分城市飲用水水源水質超標因子除常規化學指標外,甚至出現了致癌、致畸、致突變污染指標。

2.地下水環境質量變化趨勢。

據近十幾年地下水水質變化情況的不完全統計分析,初步判斷我國地下水污染的趨勢為:由點狀、條帶狀向面上擴散,由淺層向深層滲透,由城市向周邊蔓延。

南方地區地下水環境質量變化趨勢以保持相對穩定為主,地下水污染主要發生在城市及其周邊地區。北方地區地下水環境質量變化趨勢以下降為主,其中,華北地區地下水環境質量進一步惡化;西北地區地下水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局部有所惡化,特別是大中城市及其周邊地區、農業開發區地下水污染不斷加重;東北地區地下水環境質量以下降為主,大中城市及其周邊和農業開發區污染有所加重,地下水污染從城市向周圍蔓延。

(三)地下水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問題。

1.地下水污染源點多面廣,污染防治難度大。

近年來,我國城市急劇擴張,導致城市污水排放量大幅增加,由於資金投入不足,管網建設相對滯後、維護保養不及時,管網漏損導致污水外滲,部分進入地下水體;雨污分流不徹底,汛期污水隨雨水溢流,造成地下水污染。2009年,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僅為72%,部分垃圾填埋場滲濾液嚴重污染地下水。

部分行業威脅地下水環境安全,2009年全國2億多噸工業固體廢物未得到有效綜合利用或處置,鉻渣和錳渣堆放場滲漏污染地下水事件時有發生;石油化工行業勘探、開採及生產等活動顯著影響地下水水質,加油站滲漏污染地下水問題日益顯現;部分工業企業通過滲井、滲坑和裂隙排放、傾倒工業廢水,造成地下水污染;部分地下水工程設施及活動止水措施不完善,導致地表污水直接污染含水層,以及不同含水層之間交叉污染。

土壤污染總體形勢不容樂觀,土壤中一些污染物易於淋溶,對相關區域地下水環境安全構成威脅。我國單位耕地面積化肥及農藥用量分別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倍和3倍,大量化肥和農藥通過土壤滲透等方式污染地下水;部分地區長期利用污水灌溉,對農田及地下水環境構成危害,農業區地下水氨氮、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超標和有機污染日益嚴重。

地表水污染對地下水影響日益加重,特別是在黃河、遼河、海河及太湖等地表水污染較嚴重地區,因地表水與地下水相互連通,地下水污染十分嚴重。部分沿海地區地下水超采,破壞了海岸帶含水層中淡水和鹹水的平衡,引起了沿海地區地下水的海水入侵。

上述污染嚴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環境安全,部分地下水飲用水水源甚至檢測出重金屬和有機污染物,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危害。由於地下水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治理和修復難度大、成本高、周期長,一旦受到污染,所造成的環境與生態破壞往往難以逆轉。當前,我國相當部分地下水污染源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污染途徑尚未根本切斷,部分地區地下水污染程度仍在不斷加重。

2.地下水污染防治基礎薄弱,防治能力亟待加強。

長期以來,我國在重點區域、重點城市地下水動態監測和資源量評估方面取得了較為全面的數據,但尚未系統開展全國範圍地下水基礎環境狀況的調查評估,難以完整描述地下水環境質量及污染情況。目前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僅有少部分條款涉及地下水保護與污染防治,缺乏系統完整的地下水保護與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體系,難以明確具體法律責任。地下水環境保護資金投入嚴重不足,導致相關基礎數據信息缺乏,科學研究滯後,基礎設施不完善、治理工程不到位,難以滿足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求。地下水環境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不順,缺乏統一協調高效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對策措施,地下水環境監測體系和預警應急體系不健全,地下水污染健康風險評估等技術體系不完善,難以形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合力。上述問題,嚴重製約了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開展。

3.對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認識有待提高。

當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對地下水污染長期性、複雜性、隱蔽性和難恢復性的認識仍不到位。一方面,在石油、天然氣、地熱及地下水等資源開發過程中,“重開發、輕管理”現象普遍存在,環境保護措施不完善,往往造成了含水層污染。另一方面,長期以來我國水環境保護的重點是地表水,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沒有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無論是從監管體系建設、法規標準制定還是科研技術開發等方面,相關工作明顯滯後。

二、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保護優先的總體方針,加大對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和監管力度,邊調查邊治理,綜合防治,著力解決地下水污染突出問題,切實保障地下水飲用水水源環境安全,健全法規標準,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建成以防為主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體系,保障地下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預防為主,綜合防治。開展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加強地下水環境監管,制定並實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政策及技術工程措施,節水防污並重,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協同控制,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開展地下水保護與治理,以預防為主,堅持防治結合,推動全國地下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突出重點,分類指導。以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為重點,綜合分析典型污染場地特點和不同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制定相應的控制對策,切實提升地下水污染防治水平。

落實責任,強化監管。建立地下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評估考核制和責任追究制。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體系,建立健全高效協調的地下水污染監管制度,依法防治。

(三)規劃目標。

到2015年,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狀況,全面啟動地下水污染修複試點,逐步整治影響地下水環境安全的土壤,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全面建立地下水環境監管體系,城鎮集中式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水質狀況有所改善,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質惡化趨勢。

到2020年,全面監控典型地下水污染源,有效控制影響地下水環境安全的土壤,科學開展地下水修復工作,重要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地下水環境監管能力全面提升,重點地區地下水水質明顯改善,地下水污染風險得到有效防範,建成地下水污染防治體系。

三、主要任務 (一)開展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

綜合考慮地下水水文地質結構、脆弱性、污染狀況、水資源稟賦及其使用功能和行政區劃等因素,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區劃體系,劃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區、防控區及一般保護區。

針對我國地下水污染物來源複雜、有機污染日益凸顯、污染總體狀況不清的現狀,基於新一輪全國地下水資源評價、全國水資源評價、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和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成果,從區域和重點地區兩個層面,開展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到2015年底前完成我國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和評估工作,基本掌握我國地下水污染狀況,深入分析地下水污染成因和發展趨勢。

區域地下水污染調查按1:25萬以上的精度進行,主要部署在平原(盆地)和低山丘陵區,覆蓋所有地下水開發利用區和潛在地下水開發區。重點地區地下水污染調查按1:5萬以上的精度進行,主要部署在地市級以上城市人口密集區、潛在污染源分布區和大型飲用水水源區等區域。

(二)保障地下水飲用水水源環境安全。

嚴格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與環境執法。定期開展地下水資源保護執法檢查、地下水飲用水水源環境執法檢查和後督察,嚴格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準入標準,落實地下水保護與污染防治責任,依法取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違法建設項目和排污口。

制定超標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方案。針對污染造成水質超標的地下水飲用水水源,科學分析水源水質和水廠供水措施的相關性,研究制定污染防治方案,開展地下水污染治理工程示範,實現“一源一案”。以農村地區受污染地下水飲用水水源為重點,著力解決潛水污染問題。

建立地下水飲用水水源風險防範機制。建立地下水飲用水水源風險評估機制,對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與水源共處同一水文地質單元的工業污染源、垃圾填埋場及加油站等風險源實施風險等級管理,對有毒有害物質進行嚴格管理與控制。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地下水污染隱患進行限期治理。

(三)嚴格控制影響地下水的城鎮污染。

持續削減影響地下水水質的城鎮生活污染負荷,控制城鎮生活污水、污泥及生活垃圾對地下水的影響。在提高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率和回用率的同時,加強現有合流管網系統改造,減少管網滲漏;規範污泥處置系統建設,嚴格按照污泥處理標準及堆存處置要求對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理處置。逐步開展城市污水管網滲漏排查工作,結合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建立健全城市地下水污染監督、檢查、管理及修復機制。

到2015年底前,完成大中城市周邊生活垃圾填埋場或堆放場對地下水環境影響的風險評估工作。目前正在運行且未做防滲處理的城鎮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完善防滲措施,建設雨污分流系統。對於已封場的城鎮生活垃圾填埋場,要開展穩定性評估及長期地下水水質監測。對於已污染地下水的城鎮生活垃圾填埋場,要及時開展頂部防滲、滲濾液引流、地下水修復等工作。有計畫關閉過渡性的簡易或非正規生活垃圾填埋設施。未經穩定化處理且含水率超過60%的城鎮污水廠污泥不得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

(四)強化重點工業地下水污染防治。

加強重點工業行業地下水環境監管。定期評估有關工業企業及周邊地下水環境安全隱患,定期檢查地下水污染區域內重點工業企業的污染治理狀況。依法關停造成地下水嚴重污染事件的企業。建立工業企業地下水影響分級管理體系,以石油煉化、焦化、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等排放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業行業為重點,公布污染地下水重點工業企業名單。

防範石油化工行業污染地下水。石油天然氣開採的油泥堆放場等廢物收集、貯存、處理處置設施應按照要求採取防滲措施,並防止回注過程中對地下水造成污染。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應避開飲用水源保護區,確實無法繞行的,應採取嚴格的防滲漏等特殊處理措施後從地下通過,最大限度地防止輸送過程中的跑冒滴漏。儘快修訂完善《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範》(GB50156—2002)。從2012年起,新建、改建和擴建地下油罐應為雙層油罐,或設定防滲池、比對觀測井等防漏和檢漏設施。到2015年底前,正在運行的加油站地下油罐應更新為雙層油罐或設定防滲池,並進行防滲漏自動監測。

防控地下工程設施或活動對地下水的污染。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採礦等活動,特別是穿越斷層、斷裂帶以及節理裂隙的地下水發育地段的工程設施,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預防地下水污染。採用科學合理的防護措施,儘量減少地下工程設施建設,尤其是隧道開挖對地下水的影響。整頓或關閉對地下水影響大、環境管理水平差的礦山。

控制工業危險廢物對地下水的影響。加快完成綜合性危險廢物處置中心建設,重點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強危險廢物堆放場地治理,防止對地下水的污染,開展危險廢物污染場地地下水污染調查評估,針對鉻渣、錳渣堆放場及工業尾礦庫等開展地下水污染防治示範工作。

(五)分類控制農業面源對地下水污染。

逐步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對地下水的影響。對由於農業面源污染導致地下水氨氮、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超標的華北平原和長江三角洲等地區,特別是糧食主產區和地下水污染較重的平原區,要大力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積極引導農民科學施肥,使用生物農藥或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廣病蟲草害綜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準施藥等技術。開展種植業結構調整與布局最佳化,在地下水高污染風險區優先種植需肥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

嚴格控制地下水飲用水水源補給區農業面源污染。通過工程技術、生態補償等綜合措施,在水源補給區內科學合理使用化肥和農藥,積極發展生態及有機農業。

(六)加強土壤對地下水污染的防控。

逐步開展土壤污染對地下水環境影響的風險評估。結合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成果,加強地下水水源補給區污染土壤環境質量監測,評估污染土壤對地下水環境安全構成的風險,研究制定相應的污染土壤治理措施。

加強影響地下水環境安全的污染場地綜合整治工作。開發利用污染企業場地和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的場地,要明確修復及治理的責任主體和技術要求,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被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負責修復和治理。

嚴格控制污水灌溉對地下水造成污染。要科學分析灌區水文地質條件等因素,客觀評價污水灌溉的適用性。避免在土壤滲透性強、地下水位高、含水層露頭區進行污水灌溉,防止灌溉引水量過大,杜絕污水漫灌和倒灌引起深層滲漏污染地下水。污水灌溉的水質要達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定期開展污灌區地下水監測,建立健全污水灌溉管理體系。

(七)有計畫開展地下水污染修復。

開展典型地下水污染場地修復。借鑑國外地下水污染修復技術經驗,在地下水污染問題突出的工業危險廢物堆存、垃圾填埋、礦山開採、石油化工行業生產(包括勘探開發、加工、儲運和銷售)等區域,篩選典型污染場地,積極開展地下水污染修複試點工作。

開展沿海地區海水入侵綜合防治示範。嚴格控制海水入侵易發區地下水開採,採取綜合措施,加快海水入侵區地下水保護治理,防治海水入侵。

切斷廢棄鑽井、礦井、取水井等地下水污染途徑。報廢的各類鑽井、礦井、取水井要由使用單位負責封井,及時開展廢棄井回填工作,並保證封井質量,避免引起各層地下水串層污染,防止污染物通過各類廢棄設施進入地下水。

(八)建立健全地下水環境監管體系。

建立健全地下水環境監測體系。在國土資源、水利及環境保護等部門已有的地下水監測工作基礎上,充分銜接“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監測網路,整合併最佳化地下水環境監測布設點位,完善地下水環境監測網路,實現地下水環境監測信息共享。建立區域地下水污染監測系統(國控網),實現國家對地下水環境的總體監控;建立重點地區地下水污染監測系統(省控網),實現對人口密集和重點工業園區、地下水重點污染源區、重要水源等地區的有效監測;強化水廠的地下水取水檢測能力(取水點控)、地下水區域性污染因子和污染風險的識別能力,增加檢測項目,提高檢測精度,強化地下水水質突變等異常因子識別。加大對地下水環境監測儀器、設備投入,建立專業的地下水環境監測隊伍,逐步建立地下水環境監測評價體系和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地下水污染風險防範體系。建立預警預報標準庫,構建地下水污染預報、應急信息發布和綜合信息社會化服務系統。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應急措施,增強供水廠對地下水污染物的應急處理能力,強化水處理工藝的淨化效果,分區域、有重點地增強水廠對氟化物、鐵、錳、氨氮和硫酸鹽等污染指標的處理能力,建立地下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儲備體系。

加強地下水環境監管。提高地下水環境保護執法裝備水平,重點加強工業危險廢物堆放場、石化企業、礦山渣場、加油站及垃圾填埋場地下水環境監察。強化納入地下水污染清單的重點企業環境執法,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等排放、傾倒或利用無防滲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防止污染地下水;定期檢查重點企業和垃圾填埋場的污染治理情況,評估企業和垃圾填埋場周邊地下水環境狀況,排查安全隱患。

全過程監管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分層開採水質差異大的多層地下水含水層,不得混合開採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人工回灌不得惡化地下水質。提高用水效率,節約使用地下水,嚴格實施地下水用水總量控制。研究制定地下水超採區及生態環境敏感區的壓采和限采方案,保障地下水採補平衡,避免造成地下水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

四、規劃項目和投資估算 (一)規劃項目。

地下水污染調查項目。包括區域地下水污染調查和重點地區地下水污染調查。其中,區域地下水污染調查面積約440萬平方公里,重點地區地下水污染調查面積約105萬平方公里。

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示範項目。主要通過開展地下水水源補給區水力截獲、污水防滲、地下水帷幕、流場控制等工程措施防治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污染。

典型場地地下水污染預防示範項目。主要針對典型場地地下水污染現狀及特點,從控制污染源出發,示範性開展工業危險廢物堆放場、石化企業、礦山渣場、加油站及垃圾填埋場等污染場地的預防工作。完成存在滲漏問題的工業固體廢物(包括危險廢物)堆存、垃圾填埋、礦山開採、石油化工行業生產(包括勘探開發、加工、儲運和銷售)等場地的規範化防滲處理,加強環境監管,從源頭上預防地下水的污染;完成全國電解錳行業錳渣庫規範化整治和錳礦尾礦庫生態環境綜合治理,預防地下水污染。

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示範項目。主要通過推廣先進農業技術和綠色種植技術,大力推進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退耕還林還草,開展農業面源污染地下水監控的試點示範。

地下水污染修復示範項目。主要針對我國典型場地地下水污染日趨嚴重、相應修復技術薄弱的現狀,選取典型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地、垃圾填埋場、礦山開採場地、石油化工行業生產(包括勘探開發、加工、儲運和銷售)等場地,開展地下水污染修復示範工程,恢復示範區地下水使用功能,為開展全國地下水污染修復工作積累經驗。

地下水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項目。主要包括地下水污染監測和預警應急系統建設。地下水污染監測系統包括區域地下水污染監測系統(國控網)、重點地區地下水污染監測系統(省控網)以及相應的信息共享平台。區域地下水污染監測系統(國控網)覆蓋面積約440萬平方公里,重點地區地下水污染監測系統(省控網)覆蓋面積約105萬平方公里。地下水污染預警應急體系建設主要涵蓋預警預報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地下水污染應急保障工程體系建設和突發污染應急監測體系建設等方面。

(二)投資估算。

按防治任務的輕重緩急和防治項目的成熟程度將規劃項目分為優選和重點兩類。

目前迫切需要開展的優選項目需投資88.8億元。包括地下水污染調查項目27.0億元,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示範項目3.4億元,典型場地地下水污染預防示範項目10.2億元,地下水污染修復示範項目3.8億元,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示範項目1.4億元,地下水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項目43.0億元。

重點項目需投資257.8億元。包括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示範項目196.3億元,典型場地地下水污染預防示範項目49.7億元,地下水污染修復示範項目10.5億元,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示範項目1.3億元。

五、保障措施 (一)明確責任分工、加強組織協調。

強化地方責任。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規劃實施的責任主體,要高度重視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分解落實目標和任務,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狠抓落實,制定實施方案,細化措施政策,落實地方政府環境質量負責制。

加強部門協調。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總後勤部等部門和單位,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的實施;會同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衛生部等部門,統一規劃、完善地下水環境監測網路,聯合建立地下水環境監測評價體系和信息共享平台;聯合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國地下水基礎環境狀況調查評估,提出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對策意見。軍事區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由總後勤部負責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聯動機制,密切配合,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落實企業法律責任。有關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地下水保護和污染防治要求,切實履行監測、管理和治理責任,採取嚴格的防護措施,隔斷地下水污染途徑。對於造成污染的,應依法承擔治理責任。工業危險廢物堆放場、垃圾填埋場和重點石油化工企業應定期開展地下水環境監測,實施綜合防治,降低污染負荷,防範環境風險。

(二)完善法規標準、加強執法管理。

建立和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統籌協調相關法律法規的關係,建立健全地下水環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方面的政策法規。加快制定並完善與地下水環境資源利用和管理、污染責任追究和補償、地下水環境標準和評價等方面相關的規章。建立地下水污染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地下水環境危害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責任,並進行環境損害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借鑑國際先進經驗,在完善相關環境標準體系過程中,兼顧地下水環境保護的需求。各地也要加快配套法規標準體系的建設。

嚴格執法,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取水許可制度。對於污染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和活動,要依法嚴格查處。對於涉及地下水污染治理工程、修復示範工程、綜合整治工程以及相關人口搬遷工程的建設項目,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要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責任認定、損失核算以及補償等機制,嚴格執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及排污許可證制度。加強地下水飲用水源、典型污染場地和人工回灌區等區域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加強農村地區、西部地區和地下水敏感區域的環境執法,防止地下水污染較重的企業向農村或西部地區轉移。建立跨部門的地下水污染防治聯動機制,形成合建、共享、互動的監管體系。開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專項行動,提高地下水污染防治執法、監督和管理水平。

(三)創新經濟政策、拓展融資渠道。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資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環保投融資機制,拓展融資渠道,落實規劃項目資金,積極推進規劃實施。相關企業要積極籌集治理資金,確保治理任務按時完成。要做好項目前期工作,現有相關渠道要加大對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資金的支持力度。加強與城市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等相關規劃的銜接,加強與其他污染防治項目的協調,突出重點,強化績效。對於符合國家支持政策的規劃項目,待具備條件後,可在現有投資渠道中予以統籌考慮。

進一步完善排污收費制度,加大排污費徵收力度,有效調動企業治污積極性。從高制定地下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完善差別水價等政策,加大徵收力度,限制地下水過量開採。探索建立受益地區對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生態補償機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

(四)重視科學研究、增強技術支撐。

加大科技研發力度。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科技計畫、地方科技計畫要重點支持地下水污染防治等相關課題研究。加強地下水環境監測、地下水脆弱性評價、地下水環境模擬預測、地下水環境風險評估、地下水控制和修復以及地下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等方面的研究。圍繞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典型場地地下水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修復、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等內容,不斷加大科技投入,提升地下水污染防治科技水平。

建立健全科技推廣體系。鼓勵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相關企業加強針對性強、技術含量高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套用技術研發。積極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適用治理技術及管理經驗,開展地下水污染防治技術研究,科學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技術規範和指南,逐步建立先進實用技術目錄,積極培育相關產業。

(五)加強輿論宣傳、鼓勵公眾參與。

加強宣傳教育。綜合利用電視、報紙、網際網路、廣播、報刊雜誌等大眾媒體,結合世界環境日、地球日等重要環保宣傳活動,有計畫、有針對性地普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知識,宣傳地下水污染的危害性和防治的重要性,增強公眾地下水保護的危機意識,形成全社會保護地下水環境的良好氛圍。依託多元主體,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活動,構建地下水環境保護全民教育體系。

(六)強化監督檢查、建立評估機制。

建立檢查和信息報告機制。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對規劃落實情況及實施進度定期開展檢查,確保規劃各項任務落實到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定期向上一級政府報告。

加強環境監測監督。地方人民政府應制定年度監測計畫,協調地方各部門制定和完善監督管理、監測方案和監測系統,對規劃實施效果開展監測分析,及時提供各種監測信息,為規劃順利實施及評估提供支持。

建立規劃實施評估機制。建立規劃年度、中期和終期評估機制,及時了解實施進展,提出項目增補建議,判斷、調整和論證規劃的後續實施方案。

附表:1、全國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表(略)

2、項目匯總表(略)

3、項目清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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