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
(1982年2月2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 國發[1982]36號)
為了切實貫徹執行第五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特制定如下實施辦發。
一、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均應成立綠化委員會,統一領導本地區的義務植樹運動和整個造林綠化工作。各級綠化委員會由當地政府的主要領導同志,以及有關部門和人民團體的負責同志成。委員會的辦公室設在同級政府的主管部門,不另增加編制。
個別地方,由於氣候、土地等條件限制確實難以開展植樹運動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綠化委員會批准,可以不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不成立綠化委員會。
二、各級綠化委員會應當組織和推動本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位,通過各種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和本實施辦法,宣傳全民植樹,綠化祖國的重大意義,認真做好思想動員,提高認識,造成聲勢,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同時,要努力做好調查研究、規劃安排、苗木培育、技術訓練等準備工作,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植樹運動,要扎紮實實,講求實效,不搞形式主義和“一刀切”。
三、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男11歲至60歲,女11歲至55歲,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均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各單位要將人數據實統計上報當地綠化委員會,作為分配具體任務的依據。
縣級綠化委員會在分配義務植樹任務時,要按照每人每年植樹3-5棵的要求,確定具體指標,因地制宜地進行靈活多樣的安排。可以按單位劃分責任地段,承擔整地、育苗、栽植和管護任務,也可以按相應勞動量,分配承擔造林綠化的某一單項和幾個單項的任務。此項任務,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幾年。
對11歲至17歲的青少年,應當根據他們的實際情況,就近安所能及的勞動。
四、此項義務勞動。限於用在本縣、本市所轄範圍,營造國和集體林。義務植樹的地段或參加綠化勞動的項目,各地要周密的調查研究,作出統一規劃和安排。城市要優先搞好風覽區、名勝古蹟和主要街道等公共場所的綠化。農村要儘快“四旁”綠化和農田防護林建設。機關,團體、企業、學校位和居民區,都要大力植樹、種草、栽花,美化環境。
五、使用義務勞動,在國有土地上栽植的樹木,林權歸管理這些土地的單位所有,沒有明確經營管理單位的,由當府指定的部門,單位所有。在集體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歸集體單位所有。如果情況特殊,另有協定或契約,按協定同的規定辦理。對林權所有單位,縣以上人民政府要發給證書,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
六、為確保義務植樹所需苗木,各地應當努力辦好現有的國圃和集體苗圃,並安排必需數量的土地和專業人員,擴建和苗木基地,培育良種壯苗,凡是有條件的單位,都要積極自辦苗圃。提倡城鎮家庭和農村社員開展營養缽育苗。
七、對義務栽植的樹木和現有的林木,必須大力加強培育管護,確保成活成林,不受破壞。林木所有的單位或承擔管護義務的單位,應當根據情況組織林場、專業隊或確定專人負責管護。要嚴肅法制和紀律,建立愛林護林的鄉規民約。採伐更新,必須按照森林法的規定,經過林業或園林部門批准。城市綠地要嚴加保護,不得侵占破壞。違者要給予經濟處罰或法律制裁。
八、植樹綠化,要講究科學,注重實效。要培訓技術骨幹,加強技術指導,普及植樹綠化的技術知識,嚴格按照技術規程辦事,保證質量。
九、對義務植樹,各單位每年都要進行檢查,並將完成情況據實上報。綠化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評比,成績優異的,要給予表揚和獎勵,年滿18歲的成年公民無故不履行此項義務的,所在單位要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補栽,或者給予經濟處罰。整個單位沒有完成任務的,要追究領導責任,並由當地綠化委員會收繳一定數額的綠化費。
十、各級林業和園林部門,應當在綠化委員會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努力搞好規劃設計和苗木培育等各項具體工作。基層機構不健全的,應當充實和加強。
十一、義務植樹所需的苗木費、管護費,應當根據自力更生勤儉節約的原則,一般由林權所有單位負責解決。有的單位因綠化任務大,資金困難,確實無力承擔全部費用的,按單位隸屬關係,由各級財政酌情解決。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所需交通等費用,由參加單位自理。
十二、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是促進整個造林綠化的一個重大措施。各地在開展此項運動時,必須同加快整個造林綠化工作結合起來,在苗木、經費,技術力量的使用和林木管護等方面進行統籌安排,既要搞好義務植樹,又要完成年度造林綠化計畫。對於一個地方來說,完成了義務植樹任務,但整個造林綠化工作沒有做好,不能給予表揚和獎勵。
十三、根據《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人民解放軍指戰員參加營區外義務植樹的辦法,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參加營區外義務植樹的指示”([1982]3號)的規定執行,營區內植樹辦法,由解放軍總部另定。但各地人民政府必須密切合作,合理規劃,幫助軍隊解決應解決的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