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細則
(1991年11月20日)
第一條根椐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以下簡稱《決議》)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均應按照《實施辦法》的規定,成立綠化委員會,統一領導本地區的義務植樹運動和造林綠化工作。委員會的辦公室設在同級政府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義務植樹和造林綠化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綠化任務較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成立綠化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義務植樹活動的宣傳發動、組織協調、安排部署、督促檢查和評比獎勵工作。
第三條凡居住在本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男十一歲至六十歲,女十一歲至五十五歲,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均應義務植樹三至五棵,或者承擔相應勞動量的整地、採種、育苗、撫育、管護以及栽綠籬、鋪草坪、建花壇等義務勞動、勞動量一般按一個工作日計算,具體任務和指標,由縣級綠化委員會安排。
對十一歲至十七歲的青少年,應當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勞動,使他們通過參加義務植樹活動,養成愛勞動和愛護花草樹木的優良品德。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因地制宜,講求效益”的原則,制定義務植樹的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
各級綠化委員會應當切實組織和推動本地區內各部門、各單位,通過各種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全民義務植樹、綠化祖國的重大意義,貫徹《決議》和《實施辦法》,落實義務植樹和綠化工作任務。
人口集中的城鎮,當地綠化委員會要制定十年、五年的中長期階段性義務植樹規劃,確定年度綠化工作的奮鬥目標,並且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認真做好選點、劃片、驗收等工作,確保計畫指標的完成。
第五條城市的義務植樹,要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義務植樹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要做到責任明確,措施落實。
第六條農村義務植樹的安排和規劃,應與村鎮規劃的要求和當地的地形、地貌及氣候特點相結合。重點搞好“四旁”綠化和農田防護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的建設。
第七條各部門、各單位都要結合環境治理,制定切實可行的義務植樹規劃,採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本系統、本單位人員參加義務植樹。對當地人民政府和綠化委員會分配的任務,應當積極負責,主動設法,包幹完成。
第八條全民義務植樹任務隨同國民經濟計畫一併下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各單位,均應按照參加義務植樹的人數、種植計畫,作出具體安排。
第九條義務植樹,可以採取多種形式。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義務植樹基地,或者有計畫地安排各單位民眾到國營林場、國鄉合作林場、鄉村林場造林,或者參加重點造林綠化工程。
第十條各地和義務植樹任務較大的部門、單位,都要按照造林綠化設計的樹種,有計畫地培育苗木。現有國營苗圃和集體苗圃,應當加強經營管理,發揮示範作用。各地、市要建立中心苗圃,負責選育良種苗木,並向所轄縣(市、區)和有關單位普及育苗知識,傳授育苗技術,推廣先進經驗。每個鄉(鎮)要辦好一至二個骨幹苗圃,培育速生、優質、適宜當地生長的壯苗。凡有條件的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都要積極自辦苗圃,做到自己培育樹苗,自己造林綠化。
第十一條對義務植樹營造的林木,其所有單位或者管護單位應當根據情況建立專業管護組織,或者確定專職人員,劃分責任區,建立管護責任制,確保成活成林,沒有成活的,限期補栽或補交綠化費。
鄉(鎮)、村、街道和義務植樹面積較大的單位,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發動民眾制定愛林護林的鄉規民約。
新造幼林,在鬱閉前要實行封育。
第十二條全省公民都有保護林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義務,有制止和檢舉破壞林木花草及綠化設施行為的權利。
第十三條義務植樹的林木權屬,按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確定。各單位庭院中種植的樹木、花草,歸本單位所有;城鎮公共地段種植的樹木,歸城建、園林部門所有;在交通沿線、風景遊覽區、名勝古蹟區、水庫周圍及水利工程用地上種植的樹木和花草,歸經營管理單位所有;在國營林場、鄉村林場、國鄉合作林場種植的林木,歸林場所有;在鄉鎮、村集體土地上種植的樹木,歸鄉鎮、村集體所有;沒有明確經營管理單位的,由當地政府指定的單位、部門所有,或者按種植者、管護者雙方協定、契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義務植樹所需資金,依照財政部、全國綠化委員會、林業部聯合發布的《全民義務植樹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造林綠化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辦理。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的交通費,由各單位自理。各級綠化委員會的活動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解決。
第十五條凡屬下列情形之一,視為完成了義務植樹任務:
(一)一個單位屬兩個以上綠化委員會管轄,已經完成其中一個綠化委員會按單位總人數分配的義務植樹任務的;
(二)在職人員在本單位或戶口所在地一方完成了義務植樹任務的;
(三)單位或個人為義務植樹提供了一定數量的樹種、花種、苗木及有關材料,經當地綠化委員會認可折抵義務植樹任務的。
第十六條各單位對有植樹義務的公民都要建立義務植樹登記卡制度。義務植樹登記卡由各鄉鎮、各單位按要求據實填寫,並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統計匯總,層報各級綠化委員會。
第十七條對於沒有完成義務植樹任務或者謊報、虛報綠化成績的單位,要追究領導責任,並由當地綠化委員會按每棵樹不超過一元的標準收取綠化費,綠化費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徵收,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專項用於全民義務植樹和國家、集體的綠化建設。綠化費的使用,由當地林業、城建(園林)部門提出計畫,報所在縣(市、區)綠化委員會審定。
第十八條國內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個人以及海外僑胞、外國人、外國組織捐贈的綠化造林資金、物資和圖書資料,要建立檔案,實行專管;並可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安排,植紀念樹、造紀念林,或用於風景遊覽區、名勝古蹟區的綠化建設。
第十九條對於積極參加義務植樹、開展綠化活動並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對於保護綠化成果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要給予表揚獎勵。每年植樹節過後,各縣(市、區)綠化委員會可以組織轄區內各單位開展一次綠化獎章評選活動。
第二十條對於不積極組織開展義務植樹活動,或者不積極履行植樹義務的單位,要責令其採取措施,限期完成義務植樹任務,並可予以批評或通報。對於有植樹義務而無故不履行的公民,由所在單位批評教育,責令限期補栽,並可按年處以三至五元的罰款。
對於盜伐、濫伐、毀壞林木,破壞綠化設施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後果嚴重,觸犯刑律的,移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陝西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