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黑龍江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12年12月1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2月14日
總則
第一條為增強全民綠化意識,推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開展,保護和改善環境,建設生態文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義務植樹有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義務植樹,是指適齡公民為國土綠化無報酬地完成法定工作量的植樹、種草、種花、整地、育苗、撫育、管護以及其他與綠化有關的任務。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年滿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適齡公民和年滿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適齡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外,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植樹義務。
年滿十一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有組織地就近參加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活動。
其他人員自願參加義務植樹的,應當予以鼓勵。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義務植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義務植樹組織管理和種苗、林木撫育補貼等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把義務植樹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各級人民政府造林綠化和生態建設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植樹和城鄉造林綠化工作。綠化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義務植樹和城鄉造林綠化的組織實施、協調指導、監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條城鄉適齡公民應當在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的統一組織和安排下履行植樹義務。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的適齡公民,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直接安排,由所在單位、學校組織履行植樹義務。
第八條每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為本省全民義務植樹活動月。市(地,下同)、縣(縣級市、區,下同)可以根據當地氣候條件確定具體的義務植樹活動時間。
第九條相關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義務植樹、國土綠化的公益宣傳,在全民義務植樹活動月期間集中宣傳報導,增強公民義務植樹意識和生態文明意識。
中國小校應當進行義務植樹教育。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應當對在義務植樹和綠化活動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負責制定全省義務植樹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市、縣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應當根據上一級義務植樹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制定本行政區的義務植樹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植樹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城鄉造林綠化規劃,並在城區預留造林綠化用地。
第十二條 適齡公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植樹義務,或者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盡責方式完成相應勞動量的任務。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每年應當根據義務植樹年度實施計畫和當地實際情況,將義務植樹任務下達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將任務分解落實到村民組和社區。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監督、考核本行政區域適齡公民義務植樹的盡責情況。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單位和適齡公民建立義務植樹登記、考核、統計制度。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義務植樹基地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義務植樹地點進行統籌安排。義務植樹地點由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確定,也可以由組織履行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自行選擇,但應當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履行植樹義務可以選擇下列方式:
(一)直接參加義務植樹勞動;
(二)參加整地、育苗、管護等綠化勞動;
(三)認種、認養綠地和樹木;
(四)繳納綠化費;
(五)從事綠化、生態保護義務宣傳和科普活動;
(六)從事城市街道、庭院和村屯的植樹綠化活動;
(七)省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確定的其他方式。
以間接方式履行植樹義務的具體折算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制定。
第十七條綠化費、認種、認養等收入應當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
綠化費收繳標準和收入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省財政、物價等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用於義務植樹的苗木,應當符合規定的品種和標準,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組織義務植樹的單位提供;
(二)參加義務植樹的公民自帶;
(三)土地使用權人提供;
(四)社會捐贈;
(五)各級人民政府提供。
第十九條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造林技術規程栽植樹木。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本行政區域內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技術指導。
第二十條義務栽植的樹木驗收後由林權所有者、承包經營者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管護。承擔管護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落實管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對適齡公民義務植樹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對無故不履行義務的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二條在國有土地上義務栽植樹木的權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在集體所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歸集體土地所有者所有;沒有明確土地使用權人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對土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林權確定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頒發權屬證書。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每年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公民履行義務植樹情況進行抽檢,統計義務植樹盡責率。
市、縣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本行政區域每年義務植樹完成情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或者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貪污、挪用綠化費、認種認養費、社會捐贈資金和物資的;
(二)提供的苗木不符合規定標準造成損失的;
(三)瞞報、拒報義務植樹適齡公民人數和義務植樹任務完成情況的;
(四)在義務植樹活動的組織、管理和檢查驗收中嚴重失職的;
(五)其他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負責管護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管護責任造成林木丟失、損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責令限期補植;逾期未補植的,處以林木價值二倍罰款。
第二十六條鐵路、煤炭、石油、交通、水利、監獄等有法定植樹任務的部門應當設立綠化委員會,除完成本部門的植樹任務外,還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統一安排,組織本部門職工履行植樹義務。
駐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參加義務植樹。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農林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1981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把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納入了有法可依的軌道。1982年省政府發布了《黑龍江省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實施細則已不適應當前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一是義務植樹的全民性、法定性和義務性難以充分體現。實施細則頒布時,義務植樹主要通過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農村社隊來組織實施。30年來,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變化,非公有制經濟迅速發展,就業形式日趨多元化,許多適齡公民脫離了原有的組織管理範圍,如果仍按照原規定執行,義務植樹的全民性得不到充分體現。
二是義務植樹的盡責形式發生了顯著變化。以往義務植樹的盡責形式,主要是組織適齡公民直接參加植樹勞動。隨著城鎮周圍荒山荒地的大幅減少,再延續原來的形式,不僅困難也不現實。另外,已建綠地和營造的義務植樹林需要撫育和管護,客觀上要求義務植樹的盡責形式要不斷豐富。
三是亟需將政府規章上升為地方立法。2008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三年實現平原綠化、五年基本綠化龍江大地”的決定,要求黨政機關、學校、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和駐軍、武警部隊,都要建立義務植樹基地,開展好全民義務植樹活動。為增強公民參加國土綠化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推動我省全民義務植樹工作紮實有效地開展,確有必要通過立法明確義務植樹的組織機構、執法主體、公民責任、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內容。目前,全國已有江蘇、北京、新疆等20多個省(市、區)出台了關於全民義務植樹的地方性法規,實施效果良好。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和依據省人大常委會2012年立法計畫確定,由農林委牽頭起草、提報條例草案。農林委會同法工委及省林業廳、森工總局、農墾總局等部門,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組。起草小組全面分析了我省全民義務植樹活動開展的情況和問題,並赴哈爾濱、牡丹江等市進行調研,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基層單位的意見,徵求吸納了省直19個部門和13個市(地)以及綏芬河市、撫遠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和建議,充分借鑑了外省立法經驗,在此基礎上,經過多次研究修改,形成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起草,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黑龍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法規性檔案。
三、條例草案規範的主要內容條例草案共三十條,內容涵蓋了義務植樹活動的各個環節,體現了明確職責、落實責任、便於實施的特點。
(一)規定了義務植樹的責任主體國家規定,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男十一歲至六十歲,女十一歲至五十五歲,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均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為使義務植樹任務真正落到實處,從實際出發,參照外省做法,條例草案第四條將盡責主體規定為,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年滿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適齡公民和年滿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適齡公民。同時規定,年滿十一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有組織地就近參加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活動。其他人員自願參加義務植樹的,應當予以鼓勵。
(二)明確了各級政府的職責從義務植樹的全民性、法定性、公益性出發,為突出義務植樹活動中政府的職能作用,有利於義務植樹活動的開展,條例草案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義務植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義務植樹盡責率納入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任期造林綠化和生態建設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把義務植樹組織管理、種苗補貼等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轄區的義務植樹和城鄉造林綠化工作,明確了義務植樹活動的保障機制。
(三)明確了義務植樹的屬地管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明確提出,“義務植樹要實行屬地管理,農村以鄉鎮為單位、城市以街道為單位,建立健全義務植樹登記制度和考核制度”。條例草案第十三條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在義務植樹活動中的具體組織管理職能。
(四)拓展了義務植樹的盡責形式為了提高義務植樹的盡責率,借鑑外省立法經驗,將切實可行的盡責方式納入條例草案之中。條例草案第十五條規定,履行植樹義務可以選擇直接參加義務植樹,參加整地、育苗、撫育、管護等綠化勞動,認種、認養綠地和樹木,繳納綠化費,從事綠化、生態保護義務宣傳和科普活動等形式。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2月12日下午,本次會議對《黑龍江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初審後,根據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 常委會法工委會同農林委及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草案修改稿充分吸納了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已經比較成熟。民盟黑龍江省委法制委員會對條例草案也提出了修改建議。會後,常委會法工委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經12月13日法制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五條中的“盡責率”修改為“任務完成情況”。
二、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中國小校應當進行義務植樹教育。”
三、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植樹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城鄉造林綠化規劃,並在城區預留造林綠化用地。”
四、考慮到國家對有關義務植樹的數量和綠化費的收取等問題已有規定,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刪除,並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修改為:“適齡公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植樹義務,或者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盡責方式完成相應勞動量的任務。”;同時,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對適齡公民義務植樹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對無故不履行義務的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限期履行。”(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一條)
五、建議將條例施行時間確定為2013年3月1日。此外,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文字表述和標點也進行了修改。
以上匯報,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黑龍江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組成人員認為,為進一步加強對全民義務植樹活動的規範和管理,我省制定專門的地方性法規是必要的。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常委會法工委會同農林委、省林業廳根據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並徵求了省政府法制辦和各市地人大常委會、人大工委的意見。同時,將條例草案修改稿草稿在東北網上進行了公示。11月中下旬分別赴雞西市、牡丹江市和通河縣、方正縣進行了專題調研,並根據收集到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草稿進行了修改。11月28日經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
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和調研反饋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一條修改為:“為增強全民綠化意識,推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開展,保護和改善環境,建設生態文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在條例草案第十二條增加了“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將任務分解落實到村民組和社區”的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
三、在地市徵求意見的過程中,鄉鎮和街道辦事處的代表普遍反映對適齡公民建立義務植樹盡責情況檔案的工作很難進行,同時,將盡責情況納入個人信用系統還不具備條件,可操作性不強。據此意見,對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一款進行了修改,刪除了有關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
四、根據組成人員和地市反饋的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合併為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五、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在條例草案第十五條規定的盡責方式中,增加了有關“城市街道、庭院和村屯的植樹綠化”的內容。同時,為了拓寬苗木來源渠道,在條例草案第十八條中增加了可以由“土地使用權人提供”的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十九條)
六、組成人員和社會各界對綠化費的收取和條例草案設定的罰款規定提出了較多意見。經研究認為,制定本條例的目的是在於促進和規範公民履行植樹綠化的法定義務。考慮到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對條例草案第十六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了修改。
一是明確只有未完成下達任務的公民才應當繳納綠化費,
二是刪除了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中有關兩倍罰款的規定,並將這兩條內容合併為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第一款表述為:“未完成下達的義務植樹任務的適齡公民,由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或者其委託的有關部門收取綠化費。”第二款表述為:“收取的綠化費應當用於為繳費人代為履行植樹義務”。
七、根據組成人員和公民反映的意見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將條例草案第二十條刪除。並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義務栽植的樹木驗收後由林權所有者、承包經營者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管護。承擔管護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落實管護措施。”
八、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義務植樹不能成為給某些個人的免費勞動。考慮到林權問題的複雜性,經研究,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中“在國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歸土地使用權人所有”修改為“在國有土地上義務栽植樹木的權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並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表述為:“對土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九、考慮到國家森林法對盜伐、濫伐林木已有明確規定,刪除了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的內容。在審議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三條中的種草、種花等行為不宜作為義務植樹的內容,建議刪除;還有的組成人員建議調整第四條中盡責主體的法定年齡,統一修改為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經研究,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中明確規定: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男11歲至60歲,女11歲至55歲,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均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對11歲至17歲的青少年,應當根據他們的實際情況,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勞動。同時還規定,此項義務勞動限於用在本縣、本市所轄範圍營造國有林和集體林。城市要優先搞好風景遊覽區、名勝古蹟和主要街道公共場所的綠化。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和居民區,都要大力植樹、種草、栽花,美化環境。據此,對條例草案的相關內容未做修改。此外,根據組成人員和地市反饋的意見,對條例草案個別文字表述也進行了修改,已經在草案修改稿中進行了標註。
以上報告,請審議。
解讀
《黑龍江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已由2012年12月12日省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並頒布,並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出台,是林業發展形勢的客觀需要。可以充分發動社會各界投身到植樹造林中來,積極促進我省造林綠化工作的健康發展,對我省生態文明建設將起到全面的推動作用,更是推進我省大美龍江建設的有效措施。
[主持人]《黑龍江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已於2012年12月12日經省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並頒布,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們請到了黑龍江省林業廳廳長蔡炳華對《條例》進行解讀。
[主持人]蔡廳長,請您談談《條例》出台的背景。
[蔡炳華]在黨中央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之際,《黑龍江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經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這充分體現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對造林綠化事業的高度重視,集中反映了全省人民改善生態環境、建設大美龍江的共同願望。生態建設作為一項公益事業,必須充分調動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參與、長期奮鬥,才能實現山青水秀、林茂草盛、天藍雲白、土沃糧豐、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大美生態之省目標。《條例》的出台,是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戰略舉措,是建設美麗中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對於調動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民眾投身國土綠化事業、保護和改善我省生態環境的積極性,推進大美龍江建設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蔡炳華]自1982年省政府發布《黑龍江省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細則》以來,我省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取得了可喜成績。特別是2008年,全省上下按照時任省委書記吉炳軒同志提出的“要大幹三年,打一場植樹造林的人民戰爭”的指示精神,積極履行公民植樹義務,廣泛建立義務植樹基地,年復一年、深入持久地開展植樹造林活動,有效拓寬了造林綠化的發展空間,加快了生態建設步伐。31年間,全省有近5億人次參加義務植樹活動,義務植樹24.7億株,盡責率達75.5%,全省森林覆蓋率由80年代初的33.64%,提高到現在的45.73%。
[蔡炳華]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實施細則》早已不能適應當前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義務植樹的全民性、法定性和義務性難以充分體現,義務植樹的形式發生了顯著變化,《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內容早已不適應當前義務植樹發展形勢的需要。因此,針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立足我省實際,借鑑外省(市、區)經驗,制定義務植樹的地方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主持人]《條例》對全民義務植樹活動作了規範,請您介紹一下該《條例》為開展好義務植樹工作提供了哪些法律保障?
[蔡炳華]《條例》共二十七條,內容涵蓋了義務植樹工作的各個環節,體現了明確職責、落實責任、便於實施的特點,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一是規定了義務植樹的盡責主體。為使義務植樹任務真正落到實處,《條例》第四條將盡責主體規定為,除喪失勞動能力外的年滿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適齡公民和年滿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適齡公民。同時規定,年滿十一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有組織地就近參加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活動。其他人員自願參加義務植樹的,應當予以鼓勵。
[蔡炳華]二是明確了各級政府的職責和組織機構。《條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義務植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義務植樹組織管理和種苗、林木撫育補貼等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把義務植樹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各級人民政府造林綠化和生態建設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植樹和城鄉造林綠化工作等等。
[蔡炳華]三是確立了義務植樹的屬地管理。《條例》第十三、十四條規定了鄉鎮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在義務植樹活動中的具體組織管理職能。四是拓展了義務植樹的盡責形式。從保障和提高全民義務植樹盡責率的目的出發,並借鑑外省市區立法經驗,將現實情況下可操作的各種盡責方式納入《條例》之中。《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植樹義務可以選擇直接參加義務植樹勞動;參加整地、育苗、管護等綠化勞動;認種、認養綠地和樹木;繳納綠化費;從事綠化和生態保護義務宣傳和科普活動;從事城市街道、庭院和村屯的植樹綠化活動等形式。《條例》豐富和拓展了在新的社會形勢下,公民履行植樹義務的形式和渠道,便於公民更廣泛地參與到義務植樹中來,提高義務植樹盡責率。
[蔡炳華]五是明確了綠化費收繳問題。本著以人為本和便於操作的原則,《條例》中把繳納綠化費作為履行義植樹義務的一種形式確定下來。綠化費收繳標準和收入管理辦法,省綠化辦將會同省財政、省物價等部門制定。
[主持人]請您談一談如何通過貫徹《條例》,推進我省造林綠化事業健康發展?
[蔡炳華]《條例》的出台,標誌著我省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已進入法制化軌道。宣傳、貫徹、落實好《條例》,使其發揮在推進造林綠化事業快速發展、建設大美龍江中的保障作用,是當前我們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當前,圍繞貫徹《條例》,要抓好以下工作:一要切實加強《條例》的學習和宣傳。通過宣傳,使廣大公民正確理解《條例》的基本內容,明確應履行的職責和義務。二要建立健全造林綠化工作機構。發揮好其在造林綠化的組織實施、協調指導、監督管理等職能,確保《條例》在基層的貫徹落實。
[蔡炳華]三要全面抓好以造林綠化為重點的林業生態建設。認真落實好重大生態修復工程規劃。重點突出平原綠化、身邊增綠、生態經濟林和規模造林。今年全省要完成造林300萬畝,綠化和完善綠化村屯2000個,完成道路綠化4000公里,完善義務植樹基地建設300個。在爭取政府加大投入的同時,廣泛吸引社會資金,鼓勵行業、個人等投資造林,實現造林綠化資金投入多元化。
[主持人]我們發現《條例》中對參加義務植樹的適齡公民年齡的規定有了新變化,這是為什麼?
[蔡炳華]《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和《黑龍江省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細則》中規定,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男十一歲至六十歲,女十一歲至五十五歲,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均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制定《條例》過程中,考慮到十一歲到十八歲這個年齡段是以學生為主的群體,為他們學業和安全著想,從實際出發,本《條例》第四條將盡責主體規定為除喪失勞動能力者以外,年滿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適齡公民和年滿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適齡公民。同時規定,年滿十一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有組織地就近參加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活動。
[主持人]我們想了解一下對於大家比較關注的收繳綠化費的問題是如何考慮的?
[蔡炳華]《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規定:“年滿18歲的成年公民無故不履行此項義務的,所在單位要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補栽,或者給予經濟處罰。整個單位沒有完成任務的,要追究領導責任,並由當地綠化委員會收繳一定數額的綠化費”。本《條例》在制定過程中,為體現義務植樹的法定性和嚴肅性,擬對無故不完成任務的適齡公民收繳綠化費並進行處罰,在《條例》草案審議過程中和徵求社會意見時,收繳綠化費並進行處罰問題爭議很大。
[蔡炳華]根據當前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組織所有適齡公民就近參加植樹綠化活動也不現實,所以《條例》中,本著以人為本和便於操作的原則,明確了履行義務植樹可以選擇直接參加義務植樹勞動;參加整地、育苗、管護等綠化勞動;認種、認養綠地和樹木;繳納綠化費;從事綠化和生態保護義務宣傳和科普活動;從事城市街道、庭院和村屯的植樹綠化活動等多種盡責形式,將繳納綠化費作為履行義務植樹的一種形式確定下來。公民如果由於各人原因不能參加上述植樹綠化相關活動的,可以通過繳納綠化費的形式,由綠化部門組織專業人員代為履行植樹義務。關於綠化費的繳納標準,省綠化辦將會同省財政、物價等部門制定綠化費收繳標準和收入管理辦法。
[主持人]蔡廳長,請您談一下如何保證義務栽植的樹木最終能夠成林呢?
[蔡炳華]植樹綠化專業性較強,為保證栽植質量,《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造林技術規程栽植樹木。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本行政區域內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技術指導。大家都知道,植樹造林這項工作是“三分造、七分管”,所以說管護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了義務栽植的樹木驗收後由林權所有者、承包經營者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管護,並要求管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當落實管護措施。
[蔡炳華]同時,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對不履行管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罰措施。這裡說的管護就是按照林業管護措施對栽植後的樹木進行抗旱澆水、排澇、撫育和保護等工作,保證樹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主持人]現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流動人口增多,民營企業、個體經營和自由職業者很多,如何加強這部分人員履行植樹義務的管理?
[蔡炳華]1982年省政府發布的《黑龍江省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細則》,是在以前計畫經濟的背景下制定的。當時,社會部門主要是國營企業、機關、學校等,流動人口相對較少,義務植樹主要通過國家機關、國營企事業單位和農村社隊來組織實施,義務植樹比較容易組織。目前,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顯著變化,非公有制經濟迅速發展,就業形式日趨多元化,流動人口增多,民營企業、個體經營和自由職業者很多,義務植樹組織和管理工作難度加大。
[蔡炳華]為增強公民參加國土綠化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充分體現義務植樹的全民性,推動我省全民義務植樹工作紮實有效地開展,有必要將原有的政府規章上升為地方立法,明確義務植樹的組織機構、執法主體、公民責任、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內容,為我省義務植樹活動更好的開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蔡炳華]《條例》第七條和第十四條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關於義務植樹實行屬地化管理的有關要求,賦予了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的組織管理職能,規定“城鄉適齡公民應當在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的統一組織和安排下履行植樹義務”、“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單位和適齡公民建立義務植樹登記、考核、統計制度”、“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的適齡公民,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直接安排,由所在單位、學校組織履行植樹義務”。
[主持人]由於時間關係,訪談結束!謝謝蔡廳長,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