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全民義務植樹管理辦法

《岳陽市全民義務植樹管理辦法》於2011年10月26日由岳陽市人民政府以岳政發〔2011〕17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組織實施、考核與獎懲、附則4章25條,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岳陽市人民政府通知

岳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岳陽市全民義務植樹管理辦法的通知
岳政發[2011]1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臨港產業新區、南湖風景區、屈原管理區,市直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岳各單位:
現將《岳陽市全民義務植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岳陽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岳陽市全民義務植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全民綠化意識,推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國發〔1982〕36號)、《湖南省全民義務植樹實施細則》(省政府令第15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義務植樹是適齡公民應盡的法定義務。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年滿11周歲的公民,女至55周歲,男至60周歲,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均應按照本辦法承擔義務植樹任務。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組織做好本單位的義務植樹工作。
第三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植樹和城鄉造林綠化工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設林業部門,負責全民義務植樹和城鄉造林綠化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等日常工作。
林業、城管、園林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全民義務植樹工作。
第四條 每年3月為我市義務植樹活動月。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五條 各級綠化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轄區全民義務植樹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全民義務植樹納入政府績效評估內容,每年年底由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進行考核。
第六條 城鎮義務植樹應當與城市公共綠地建設、機關庭院綠化、社區綠化等密切結合,逐步向近郊或者附近農村擴展。
農村義務植樹應當與荒山荒地造林、交通幹線綠化、河流兩岸綠化及農村村莊四旁造林綠化等緊密結合。
第七條 有植樹義務的公民,每人每年應義務植樹3至5棵。
公民也可採用完成相當於3個工作日的整地、育苗、管護或其它綠化任務的方式折抵植樹任務。具體折抵標準由市綠化委員會制定。
第八條 義務植樹按下列規定組織實施:
(一)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市中心城區內的中央、省屬駐岳單位的義務植樹,由市綠化委員會組織實施;其他按屬地原則組織實施。
(二)農村的義務植樹,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聘用人員的義務植樹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配合。
(四)城鎮街道所屬單位及無業居民的義務植樹,由當地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組織實施。
(五)單位自行組織義務植樹(主要包括單位庭院及居住區)的,由同級綠化委員會核實、確認、備案。
第九條 各級綠化委員會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綠化技術知識,培養技術骨幹,積極組織開展種植紀念樹,認養樹木、綠地等活動,強化綠化意識,提高綠化效益。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要確定綠化專(兼)職人員,組織本單位人員按照同級綠化委員會的要求完成好義務植樹和相應綠化任務。
各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下屬單位及分支機構的義務植樹任務,由該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完成。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的人員,如實上報同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各單位承擔義務植樹任務的人員包括本單位正式職工和臨時僱傭人員。
第十二條 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核實單位上報的人數,並下達年度義務植樹任務。
第十三條 義務植樹的苗木費、管護費原則上由義務植樹的林權所有單位負責。
參加義務植樹所需交通費、工具費等費用,由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或個人負責。
第十四條 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組織年滿11至17周歲的公民參加宣傳和澆水、鬆土、除草等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活動。
第十五條 凡男18周歲至60周歲,女18周歲至55周歲的公民,所在單位應當組織其參加義務植樹。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參加的,應在每年2月底前,向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按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
下列適齡公民免收義務植樹綠化費:(一)當地駐軍、武警官兵;(二)喪失勞動能力者、殘疾人員;(三)享受社會低保人員、領取救濟金的失業人員及無收入人員;(四)法律、法規規定免徵的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 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收取的義務植樹綠化費應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於完成義務植樹任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義務植樹登記卡”制度,將當年義務植樹的情況及時上報當地綠化委員會。綠化委員會每年應對本地區的義務植樹進行全面的檢查驗收,並將檢查驗收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綠化委員會。
第十八條 義務植樹成活率必須達到85%以上。
對達不到規定成活率或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義務植樹責任單位應在第二年4月前補栽或補繳義務植樹綠化費。
第十九條 經驗收合格的義務植樹林木,由林權單位或林木養護單位管護。另有協定或契約的,按協定或契約的約定辦理。
林權單位和林木養護單位應當做好林木的澆水、施肥、除草、防寒、修剪、病蟲害防治等養護工作。

第三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或綠化委員會給予表彰、獎勵:
(一)超額完成義務植樹任務,並達到規定成活率的;
(二)在組織實施義務植樹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檢舉、揭發和制止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有功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和縣、市、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責令補繳綠化費,並予以通報批評:
(一)不參加義務植樹,又不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的;
(二)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拒不補栽又不補繳義務植樹綠化費的;
(三)義務植樹未達到規定成活率的,拒不補栽又不補繳綠化費的。
第二十二條 因林權單位或林木養護單位未儘管護責任,致使義務植樹所植樹木大量丟失、損毀、死亡的,由市和縣、市、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責令其補栽;拒不補栽或補栽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由市和縣、市、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補栽,補栽所需費用,由林權單位或林木養護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及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擠占、截留、挪用義務植樹綠化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現役軍人的義務植樹,按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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