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參加人民解放軍的軍士、兵,至1957年底已經基本復員完畢.今後退出現役的軍士、兵,除極少數志願兵外,都是義務兵.對於退伍的義務兵,應當本著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進行處理.退伍的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經過部隊的培養與鍛鍊,政治思想覺悟一般都有所提高,而且基本上都編入民兵組織服預備役,他們是保衛祖國和社會主義建設的一批可貴力量.軍隊和地方國家機關對於他們在退伍離開軍隊的時候和退伍以後的有關問題必須予以妥善處理.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義務兵(包括軍士,下同)一般應當依照兵役法的規定按時退伍.在服役期間因故需要中途退伍須經師或者相當師的司令機關審查批准,並報軍或者軍區備案.退伍的義務兵應當持部隊發給的兵役證和兵役登記表到居住地區的縣、市兵役機關辦理兵役登記.
二、義務兵退伍的時候,部隊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國防部的規定辦理一切手續,發給一切應發物資和足夠到家的路費和途中一伙食費,以照顧他們途中生活,保證他們安全返家.
三、義務兵服現役期滿,因病需要住院治療或者正在住院治療的,部隊應當負責進行治療,在他們的疾病基本治癒後再行辦理退伍手續.
對於在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者因公致殘的軍士、兵,在辦理退伍的時候,部隊的處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評定殘廢等級,發給革命軍人殘廢證明書.當地人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優待撫恤革命殘廢軍人的規定予以優待.
四、部隊在處理退伍義務兵的時候,應當組織集訓,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和勞動生產、參加民兵組織、服預備役、遵守政府法令、團結鄉社幹部、聯繫人民民眾以及農業發展綱要的教育,樹立他們愛國愛社、愛勞動和勤儉持家的觀念.退伍義務兵離隊的時候,各部隊首長應當對他們熱情歡送,並勉勵他們保持人民軍隊的光榮傳統.
五、入伍時原是家居農村或者城市郊區的農民,退伍後都應當回到原居住地區參加農業生產.當地人民委員會和農業生產合作社應當對他們做好生產上的安排,幫助他們熟悉農業生產技術,給他們從事農業生產的便利.
因城市擴建或工業建設等原因徵用了農村耕地,退伍義務兵已不能在原地從事農業生產的,當地縣、市人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註解:該辦法已經廢止,現按《土地管理法》辦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六、入伍時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正式職員或者工人,退伍後要求恢復工作的,原工作單位應當在兩個月內安排他們的工作;在沒有安排好工作以前,原工作單位應當負責解決他們的生活問題.對於因病不能堅持八小時工作的,原工作單位應當按照對具有同樣情況的一般工作人員的處理原則予以妥善處理.退伍義務兵的原工作單位已經撤銷的,應當由該單位的上一級領導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適當安置.
七、入伍時原是學校(包括中等技術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後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年齡上應適當放寬)的,原學校應當在他們退伍後的下一學期開始時準予復學.如果原學校已經撤銷、合併或者由於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學校申請縣、市以上教育部門另行安排他們到相當的學校學習.
八、入伍時家居城市沒有固定職業,或者原來的職業已不適合國家需要的,退伍後,勞動部門應當予以就業登記,並在與一般民眾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就業的便利,或者由當地人民委員會幫助他們參加農業生產或者其他勞動生產.
九、對退伍義務兵中的專門技術兵,部隊應當在他們退伍以前,將他們的技術種類等級等材料送交義務兵居住地區的省、市兵役局轉勞動部門.各地勞動部門應當根據本地需要技術人員的情況予以優先就業.對暫時不能安排就業的技術人員,應當動員他們參加農業生產或者其他勞動生產,待以後需要技術人員的時候再優先錄用.勞動部應當根據各省、市需要技術人員的情況負責進行適當的調劑.
十、退伍的義務兵在返回原居住地區途中患有重病必須治療的,沿途兵役機關應當負責收留送醫院治療.治療期間所需費用,由兵役機關墊支,事後逐級向所屬軍區財務部門實報實銷.
十一、在服現役期間患麻瘋病的義務兵,應當隨時處理退伍.凡是該義務兵原居住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收容治療麻瘋病員機構的,均由原居住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收容治療;沒有收容治療機構的,由國防部交由衛生部指定相當的收容治療麻瘋病員的機構予以收容治療.
在服現役期間患有精神病症的退伍義務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根據他們病情的輕重和當地醫療條件,分別採取收容治療和分散休養的辦法加以處理.對於病情較重需要收容治療的精神病員,各地應當加以收容治療,對於病情較輕的一般精神病員則遣送回家療養.
部隊在處理退伍的麻瘋病員和精神病員的時候,必須辦妥退伍手續,發給一切應發的物資.他們在地方醫院治療期間應當與一般病員享受同等的生活待遇.
各地收容治療麻瘋病員和精神病員所需費用,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經費中開支.
十二、患慢性病的義務兵退伍後需要治療的,當地衛生部門應當予以治療上的便利;所需費用,由本人負責.對於帶病回鄉長期不愈以致生活發生嚴重困難的,由農業合作社給以適當照顧,如果還不能解決,當地民政部門可以在社會救濟費或優撫事業費內酌情予以補助.
十三、退伍的義務兵回到原居住地區以後,應當持兵役證到鄉人民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油、糧、布的供應手續;鄉人民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負責解決.
十四、每年度義務兵退伍期間,由國防部通知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在退伍義務兵沿途經過的適當地點,設立臨時轉運站或者接待站.轉運站或者接待站除按成本收取一伙食費外,其餘房租、辦公、雜支等費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經費中開支.
十五、退伍的義務兵到達居住地區的時候,縣、市人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歡迎,並且向他們介紹當地情況,勉勵他們安心生產、積極工作.各級人民委員會和合作社應當關心他們的進步,不斷地向他們進行政治思想教育,提高他們的政治覺悟,發揮他們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十六、退伍的義務兵和復員的志願兵,在參加地方上各種會議和評選模範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權利並盡同等的義務.
十七、各級人民委員會應當負責作好義務兵退伍後有關問題的處理工作.各級民政部門在各級人民委員會領導下聯繫有關部門負責檢查和處理有關義務兵退伍後的具體事宜,各級兵役部門應當積極參加.各級兵役部門負責義務兵退伍後的管理教育工作.
行政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