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部 國防部 勞動部
1964年2月24日,內務部、國防部、勞動部
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勞動廳、局,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民政處,各軍區、軍種、兵種、院校,公安部隊,國防科委,各省軍區、北京衛戍區、上海警備區:
根據一些地區報告和部隊反映,目前在安置家居城市的退伍、復員軍人工作中,時常發生家居甲地城市而在乙地城市工作崗位上應徵入伍的退伍、復員軍人,其應徵入伍的城市和原籍城市互相推諉都不進行安置的現象。同時也有些由城市支援邊疆和外地建設的青年,從外地應徵入伍,退伍、復員後,又處理回原籍城市,致增加城市安置工作的困難。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和更好地貫徹國務院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二十日“關於退伍、復員軍人接收安置工作幾個問題的批覆”精神,特作以下通知:
一、今後對於家居城市在職參軍的退伍、復員軍人,仍應按照國務院“關於處理義務兵退伍的暫行規定”所確定的“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處理。即:在他們辦理退伍、復員手續後,部隊應當介紹他們回到應徵入伍的地區去進行安置。對於由城市支援邊疆和外地建設的青年,從外地應徵入伍的,退伍、復員時,部隊也應當處理他們回到應徵入伍的地區去安置,不要處理回原籍城市。
二、對於過去已經回到原籍城市,目前尚未得到安置的退伍、復員軍人,即由原籍城市負責安置。對個別安置有困難或本人堅決要求復工、復職的,可由原籍城市的有關部門與他們參軍前的原工作單位直接聯繫,如原單位需要,可以介紹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原單位不能復工、復職的,仍由原籍城市負責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