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的決定

一、公民身份號碼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由18位數字組成:前6位為行政區劃代碼,第7至14位為出生日期碼,第15至17位為順序碼,第18位為校驗碼。
二、公民身份號碼是國家為每個公民從出生之日起編定的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將在我國公民辦理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等權益事務方面廣泛使用。公安部負責公民身份號碼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公民身份號碼的編制和推廣套用工作要給予必要的支持。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提供工作保障,搞好宣傳教育,精心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要依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9〕91號),認真做好公民身份號碼的編制、使用和管理工作。這項工作爭取在今、明兩年完成,由公安部做出具體部署。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民政、司法、人事、信息產業、衛生、工商、稅務、金融、證券、保險、民航等公民身份號碼使用部門和單位,要密切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公民身份號碼的編制和推廣使用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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