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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
國發〔2010〕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04年3月,國務院發布《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明確提出建設法治政府的奮鬥目標。為在新形勢下深入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現提出以下意見。
國務院
二○一○年十月十日
政策全文
一、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和總體要求
1.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是我們黨治國理政從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變化,具有劃時代的重要意義。《綱要》實施6年來,各級人民政府對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狠抓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取得了重要進展。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階段,國內外環境更為複雜,挑戰增多。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調整經濟結構的任務更加緊迫和艱巨,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公平和差距擴大,社會結構和利益格局深刻調整,部分地區和一些領域社會矛盾有所增加,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一些領域腐敗現象仍然易發多發,執法不公、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比較突出。解決這些突出問題,要求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強制度建設,強化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各級行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一定要正確看待我國經濟社會環境的新變化,準確把握改革發展穩定的新形勢,及時回應人民民眾的新期待,切實增強建設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緊迫感和責任感。
2.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總體要求。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要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進一步加大《綱要》實施力度,以建設法治政府為奮鬥目標,以事關依法行政全局的體制機制創新為突破口,以增強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設質量、規範行政權力運行、保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為著力點,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為保障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
3.高度重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意識與能力的培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樹立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基本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自覺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要重視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識強,善於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推動發展的優秀幹部。
4.推行依法行政情況考察和法律知識測試製度。擬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領導職務的幹部,任職前要考察其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和依法行政情況。公務員錄用考試要注重對法律知識的測試,對擬從事行政執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員,還要組織專門的法律知識考試。
5.建立法律知識學習培訓長效機制。完善各級行政機關領導幹部學法制度。要通過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法、法制講座等形式,組織學習憲法、通用法律知識和與履行職責相關的專門法律知識。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舉辦2期領導幹部依法行政專題研討班。各級行政學院和公務員培訓機構舉辦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參加通用法律知識培訓、專門法律知識輪訓和新法律法規專題培訓,並把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考核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三、加強和改進制度建設
6.突出政府立法重點。要按照有利於調動人民民眾積極性和創造性、激發社會活力和競爭力、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維護公平正義、規範權力運行的要求,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與制度建設。重點加強有關完善經濟體制、改善民生和發展社會事業以及政府自身建設方面的立法。對社會高度關注、實踐急需、條件相對成熟的立法項目,要作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關,儘早出台。
7.提高制度建設質量。政府立法要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充分反映人民意願,著力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普遍性問題和深層次矛盾,切實增強法律制度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機制,保證人民民眾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合理訴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體現。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行政法規和規章草案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以適當方式反饋意見採納情況。建立健全專家諮詢論證制度,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要認真研究,按要求及時回覆意見。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導和協調作用,涉及重大意見分歧、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要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堅決克服政府立法過程中的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傾向。積極探索開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會風險評估、實施情況後評估工作。加強行政法規、規章解釋工作。
8.加強對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堅持立“新法”與改“舊法”並重。對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與上位法相牴觸、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間不協調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要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建立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制度,對規章一般每隔5年、規範性檔案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結果要向社會公布。
9.健全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和國務院各部門要嚴格依法制定規範性檔案。各類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範性檔案,要公開徵求意見,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未經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的,不得發布施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規範性檔案,要逐步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探索建立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
10.強化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嚴格執行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和有關規範性檔案備案的規定,加強備案審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備、有錯必糾,切實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要重點加強對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或者影響其合法權益,搞地方或行業保護等內容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建立規範性檔案備案登記、公布、情況通報和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備案工作信息化建設。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要按照有關規定認真研究辦理。對違法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要及時報請有權機關依法予以撤銷並向社會公布。備案監督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通過備案審查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目錄。
四、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11.規範行政決策程式。加強行政決策程式建設,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規則,推進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要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系統全面地掌握實際情況,深入分析決策對各方面的影響,認真權衡利弊得失。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作出重大決策前,要廣泛聽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意見採納情況及其理由要以適當形式反饋或者公布。完善重大決策聽證制度,擴大聽證範圍,規範聽證程式,聽證參加人要有廣泛的代表性,聽證意見要作為決策的重要參考。重大決策要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重大決策事項應當在會前交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會議討論、作出決策。
12.完善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機制。凡是有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等決策事項,都要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重點是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建立完善部門論證、專家諮詢、公眾參與、專業機構測評相結合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並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要把風險評估結果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未經風險評估的,一律不得作出決策。
13.加強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決策機關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通過多種途徑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並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對決策予以調整或者停止執行。對違反決策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追究責任。
五、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14.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各級行政機關要自覺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要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更加重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實解決就業、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人民民眾最關心的問題。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厲查處危害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社會治安等方面的違法案件,維護公共利益和經濟社會秩序。認真執行行政許可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規範和減少行政審批,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方式創新。著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行政機關參與民事活動,要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15.完善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繼續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合理界定執法許可權,明確執法責任,推進綜合執法,減少執法層級,提高基層執法能力,切實解決多頭執法、多層執法和不執法、亂執法問題。改進和創新執法方式,堅持管理與服務並重、處置與疏導結合,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推行執法流程網上管理,提高執法效率和規範化水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相關機制,促進行政執法部門信息交流和資源共享。完善執法經費由財政保障的機制,切實解決執法經費與罰沒收入掛鈎問題。
16.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各級行政機關都要強化程式意識,嚴格按程式執法。加強程式制度建設,細化執法流程,明確執法環節和步驟,保障程式公正。要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同樣情形同等處理。行政執法機關處理違法行為的手段和措施要適當適度,盡力避免或者減少對當事人權益的損害。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科學合理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完善適用規則,嚴格規範裁量權行使,避免執法的隨意性。健全行政執法調查規則,規範取證活動。堅持文明執法,不得粗暴對待當事人,不得侵害執法對象的人格尊嚴。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格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狠抓執法紀律和職業道德教育,全面提高執法人員素質。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及時調整、梳理行政執法依據,明確執法職權、機構、崗位、人員和責任,並向社會公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執法案卷評查、質量考核、滿意度測評等工作,加強執法評議考核,評議考核結果要作為執法人員獎勵懲處、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六、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17.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認真貫徹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凡是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加大主動公開力度,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政府全部收支都要納入預算管理,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設支出、行政經費支出的預算和執行情況,以及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和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情況都要公開透明。政府信息公開要及時、準確、具體。對人民民眾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規定時限內予以答覆,並做好相應服務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和保障機制,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評議考核。依法妥善處理好信息公開與保守秘密的關係,對依法應當保密的,要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18.推進辦事公開。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寬辦事公開領域。所有面向社會服務的政府部門都要全面推進辦事公開制度,依法公開辦事依據、條件、要求、過程和結果,充分告知辦事項目有關信息。要規範和監督醫院、學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業單位的辦事公開工作,重點公開崗位職責、服務承諾、收費項目、工作規範、辦事紀律、監督渠道等內容,為人民民眾生產生活提供優質、高效、便利的服務。
19.創新政務公開方式。進一步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設好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平台和便民服務網路平台,方便人民民眾通過網際網路辦事。要把政務公開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結合起來,推行網上電子審批、“一個視窗對外”和“一站式”服務。規範和發展各級各類行政服務中心,對與企業和人民民眾密切相關的行政管理事項,要儘可能納入行政服務中心辦理,改善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七、強化行政監督和問責
20.自覺接受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要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對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主動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拓寬民眾監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民眾監督政府的權利。完善民眾舉報投訴制度。高度重視輿論監督,支持新聞媒體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進行曝光。對民眾舉報投訴、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有關行政機關要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21.加強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上級行政機關要切實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及時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保障和支持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審計部門要著力加強財政專項資金和預算執行審計、重大投資項目審計、金融審計、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等工作,加強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扶貧救災資金等公共資金的專項審計。監察部門要全面履行法定職責,積極推進行政問責和政府績效管理監察,嚴肅追究違法違紀人員的責任,促進行政機關廉政勤政建設。
22.嚴格行政問責。嚴格執行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對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為、失職瀆職、違法行政等行為,導致一個地區、一個部門發生重大責任事故、事件或者嚴重違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直至行政首長的責任,督促和約束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
八、依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23.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機制。要把行政調解作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建立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充分發揮行政機關在化解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調解制度,科學界定調解範圍,規範調解程式。對資源開發、環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糾紛,以及涉及人數較多、影響較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糾紛,要主動進行調解。認真實施人民調解法,積極指導、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推動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聯動機制,實現各類調解主體的有效互動,形成調解工作合力。
24.加強行政複議工作。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在解決矛盾糾紛中的作用,努力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初發階段和行政程式中。暢通複議申請渠道,簡化申請手續,方便當事人提出申請。對依法不屬於複議範圍的事項,要認真做好解釋、告知工作。加強對複議受理活動的監督,堅決糾正無正當理由不受理複議申請的行為。辦理複議案件要深入調查,充分聽取各方意見,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注重運用調解、和解方式解決糾紛,調解、和解達不成協定的,要及時依法公正作出複議決定,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該撤銷的撤銷,該變更的變更,該確認違法的確認違法。行政機關要嚴格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對拒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複議決定的,要依法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探索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複議審理工作,進行行政複議委員會試點。健全行政複議機構,確保複議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複議人員辦理。建立健全適應複議工作特點的激勵機制和經費裝備保障機制。完善行政複議與信訪的銜接機制。
25.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完善行政應訴制度,積極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活動,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要依法積極應訴,按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證據和其他相關材料。對重大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要主動出庭應訴。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認真對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
九、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
26.健全推進依法行政的領導體制和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都要建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的依法行政領導協調機制,統一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至少聽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匯報,及時解決本地區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部署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具體任務和措施。加強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導、監督檢查和輿論宣傳,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加強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學設定考核指標並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目標考核、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將考核結果作為對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27.強化行政首長作為推進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把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行政首長要對本地區、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負總責,切實承擔起領導責任,將依法行政任務與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考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推進依法行政情況,政府部門每年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推進依法行政情況。
28.加強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充分發揮法制機構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方面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作用。進一步加強法制機構建設,使法制機構的規格、編制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要加大對法制幹部的培養、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視提拔政治素質高、法律素養好、工作能力強的法制幹部。政府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努力提高新形勢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當好政府或者部門領導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顧問。
29.營造學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會氛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採取各種有效形式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精心組織實施普法活動,特別要加強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切實增強公民依法維護權利、自覺履行義務的意識,努力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貫徹落實本意見與深入貫徹《綱要》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緊密結合起來,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今後一個時期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工作規劃,明確工作任務、具體措施、完成時限和責任主體,確定年度工作重點,扎紮實實地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務求法治政府建設不斷取得新成效,實現新突破。
意見解讀
總體思路
一是以加大《綱要》的貫徹力度為主線,明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推進依法行政的重點任務。根據《綱要》確定的推進依法行政各項任務的落實情況,針對當前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二是圍繞上述7個方面任務的落實規定具體措施,增強各項措施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綱要》對相關任務已規定了措施但不夠明確的,《意見》作了明確和細化。《綱要》已規定了落實相關任務的原則要求但沒有明確措施的,《意見》作了補充規定。對各地區、各部門近些年來落實《綱要》行之有效的措施,《意見》作了增加規定。
三是加強法治政府建設,關鍵是要提高對建設法治政府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特別是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意見》強調了新形勢下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提出了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總體要求,還分別就健全推進依法行政的領導體制和機制、強化行政首長作為推進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加強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
新要求
《意見》規定:要建立法律知識學習培訓長效機制,推行依法行政情況考察和法律知識測試製度,使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自覺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增強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問題和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同時,重視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識強,善於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推動發展的優秀幹部。
新規定
《意見》規定:政府立法要突出重點,確保質量,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充分反映人民意願,著力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普遍性問題和深層次矛盾;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行政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都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以適當方式反饋意見採納情況。加強對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堅持立“新法”與改“舊法”並重。健全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把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必經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