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

黨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確立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之一,意義重大、影響深遠、任務艱巨。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如期實現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奮鬥目標,針對當前法治政府建設實際,制定本綱要。

政策全文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

黨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確立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之一,意義重大、影響深遠、任務艱巨。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如期實現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奮鬥目標,針對當前法治政府建設實際,制定本綱要 。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根據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總體目標

經過堅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三)基本原則

建設法治政府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堅持依憲施政、依法行政、簡政放權,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實行法治政府建設與創新政府、廉潔政府、服務型政府建設相結合。

(四)衡量標準

政府職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體系完備,行政決策科學民主合法,憲法法律嚴格公正實施,行政權力規範透明運行,人民權益切實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二、主要任務和具體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目標: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基本理順,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巨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等職責依法全面履行。

措施:

1.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全部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最大程度減少對生產經營活動的許可,最大限度縮小投資項目審批、核准的範圍,最大幅度減少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取消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資質資格準入許可,研究建立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制度。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實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層管理。加大取消和下放束縛企業生產經營、影響民眾就業創業行政許可事項的力度,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落實和銜接,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審查論證。對增加企業和公民負擔的證照進行清理規範。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探索目錄化、編碼化管理,全面推行一個視窗辦理、並聯辦理、限時辦理、規範辦理、透明辦理、網上辦理,提高行政效能,激發社會活力。加快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建設,實施線上監測並向社會公開,2015年實現部門間的橫向聯通及中央和地方的縱向貫通。加快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支持地方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全面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實行清單管理並向社會公布,堅決整治“紅頂中介”,切斷行政機關與中介服務機構之間的利益鏈,推進中介服務行業公平競爭。

2.大力推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制度並實行動態管理。在全面梳理、清理調整、審核確認、最佳化流程的基礎上,將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許可權、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以權力清單的形式向社會公開,逐一釐清與行政權力相對應的責任事項、責任主體、責任方式。省級政府2015年年底前、市縣兩級政府201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政府工作部門、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權力清單的公布工作。開展編制國務院部門權力和責任清單試點。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在制定負面清單基礎上,各類市場主體可依法平等進入清單之外領域。建立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清單制度,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規、不合理的收費基金項目,公布全國性、中央部門和單位及省級收費目錄清單,減輕企業和公民負擔。2015年年底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且未按規定批准、越權設立的收費基金項目,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務或體現一般性管理職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項目及收費,一律取消;擅自提高徵收標準、擴大徵收範圍的,一律停止執行。

3.最佳化政府組織結構。完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式法律制度,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責任法定化。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最佳化政府機構設定、職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順部門職責關係,積極穩妥實施大部門制。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政府績效管理。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範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層級政府特別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權法律制度,強化中央政府巨觀管理、制度設定職責和必要的執法權,強化省級政府統籌推進區域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職責,強化市縣政府執行職責。

4.完善巨觀調控。健全發展規劃、投資管理、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法律制度,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準等制定和實施。切實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制定並公開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清單。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大幅縮減政府定價種類和項目,制定並公布政府定價目錄,全面放開競爭性領域商品和服務價格。

5.加強市場監管。清理、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破除部門保護、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繼續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加快工商登記後置審批改革。進一步推進工商註冊登記制度便利化,2015年年底前實現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一照一碼”。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實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市場監管方式,完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透明、規範、高效的投資項目縱橫聯動、協同監管機制,實行綜合監管,推廣隨機抽查,探索“智慧型”監管。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推進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全國一張網”建設,依法保護企業和個人信息安全。完善外資管理法律法規,保持外資政策穩定、透明、可預期。健全對外投資促進制度和服務體系,支持企業擴大對外投資,推動裝備、技術、標準、服務走出去。

6.創新社會治理。加強社會治理法律、體制機制、能力、人才隊伍和信息化建設,提高社會治理科學化和法治化水平。完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支持和發展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志願服務組織。規範和引導網路社團社群健康發展,加強監督管理。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健全落實領導責任制。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有效防範管控影響社會安定的問題,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高公共突發事件防範處置和防災救災減災能力。全方位強化安全生產,全過程保障食品藥品安全。推進社會自治,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範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7.最佳化公共服務。著力促進教育、衛生、文化等社會事業健康發展,強化政府促進就業、調節收入分配和完善社會保障職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導、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實現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法定化。建立健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制度,公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目錄,加強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質量監管。推進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向社會購買;確需政府參與的,實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8.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加快建立和完善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深化資源型產品價格和稅費改革,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完善並嚴格實行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體系

目標:提高政府立法質量,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體系,使政府管理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為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先進文化、和諧社會、生態文明,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措施:

9.完善政府立法體制機制。嚴格落實立法法規定,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完善行政法規、規章制定程式,健全政府立法立項、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推進政府立法精細化,增強政府立法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完善立法項目向社會公開徵集制度。通過開展立法前評估等方式,健全立法項目論證制度。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協調決定,不能久拖不決。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定期開展法規規章立法後評估,提高政府立法科學性。對不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法律法規規章,要及時修改和廢止。加強行政法規、規章解釋工作。

10.加強重點領域政府立法。圍繞黨和國家中心工作,加快推進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創新社會治理,保障公民權利和改善民生,維護國家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和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領域的政府立法。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統一、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實踐證明已經比較成熟的改革經驗和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要及時上升為法律法規規章。

11.提高政府立法公眾參與度。拓展社會各方有序參與政府立法的途徑和方式。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徵求人大代表意見制度,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諮詢機制。擬設定的制度涉及民眾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要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問卷調查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律法規規章草案要通過網路、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加強與社會公眾的溝通,健全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

12.加強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完善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落實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制度,實行制定機關對規範性檔案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制度。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式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範性檔案納入備案審查範圍,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檔案的建議審查制度,加大備案審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備、有錯必糾。

13.建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清理長效機制。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及時清理有關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自2015年起用3年時間,對國務院檔案進行全面清理,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2017年年底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要完成對現行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實行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目錄和文本動態化、信息化管理,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根據規範性檔案立改廢情況及時作出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三)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

目標:行政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決策法定程式嚴格落實,決策質量顯著提高,決策效率切實保證,違法決策、不當決策、拖延決策明顯減少並得到及時糾正,行政決策公信力和執行力大幅提升。

措施:

14.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制度,明確決策主體、事項範圍、法定程式、法律責任,規範決策流程,強化決策法定程式的剛性約束。

15.增強公眾參與實效。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廣泛聽取意見,與利害關係人進行充分溝通,並注重聽取有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的意見。各級行政機關特別是市縣兩級政府要加強公眾參與平台建設,對社會關注度高的決策事項,應當公開信息、解釋說明,及時反饋意見採納情況和理由。推行文化教育、醫療衛生、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等重大民生決策事項民意調查制度。

16.提高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質量。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建立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進行論證。選擇論證專家要注重專業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獨立開展工作,逐步實行專家信息和論證意見公開。落實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

17.加強合法性審查。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

18.堅持集體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部門領導班子會議討論,由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基礎上作出決定。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集體討論情況和決定要如實記錄、完整存檔。

19.嚴格決策責任追究。決策機關應當跟蹤決策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健全並嚴格實施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黨紀政紀和法律責任。

(四)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目標: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建立健全,法律法規規章得到嚴格實施,各類違法行為得到及時查處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經濟社會秩序得到有效維護,行政違法或不當行為明顯減少,對行政執法的社會滿意度顯著提高。

措施:

20.改革行政執法體制。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事權和職能,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合理配置執法力量。推進執法重心向市縣兩級政府下移,把機構改革、政府職能轉變調整出來的人員編制重點用於充實基層執法力量。完善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加強統一領導和協調。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重點在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文化旅遊、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海洋漁業、商務等領域內推行綜合執法,支持有條件的領域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加大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理順城管執法體制,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理順行政強制執行體制,科學配置行政強制執行權,提高行政強制執行效率。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式,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

21.完善行政執法程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制定行政執法程式規範,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健全行政執法調查取證、告知、罰沒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確聽證、集體討論決定的適用條件。完善行政執法許可權協調機制,及時解決執法機關之間的許可權爭議,建立異地行政執法協助制度。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22.創新行政執法方式。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2016年年底前要建立統一的行政執法信息平台,完善網上執法辦案及信息查詢系統。強化科技、裝備在行政執法中的套用。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行政指導、行政獎勵等非強制性執法手段。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

23.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建立健全常態化的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執法監督,加快建立統一的行政執法監督網路平台,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情況通報等制度,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防止和克服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防止和克服執法工作中的利益驅動,懲治執法腐敗現象。

24.健全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制度。2016年年底前,各地區各部門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一次嚴格清理,全面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健全紀律約束機制,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全面提高執法人員素質。逐步推行行政執法人員平時考核制度,科學合理設計考核指標體系,考核結果作為執法人員職務級別調整、交流輪崗、教育培訓、獎勵懲戒的重要依據。規範執法輔助人員管理,明確其適用崗位、身份性質、職責許可權、權利義務、聘用條件和程式等。

25.加強行政執法保障。推動形成全社會支持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職的氛圍。對妨礙行政機關正常工作秩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責的違法行為,堅決依法處理。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支持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公正行使職權,不得讓行政執法人員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事情。行政機關履行執法職責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納入本級政府預算,保證執法經費足額撥付。改善執法條件,合理安排執法裝備配備、科技建設方面的投入。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嚴禁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鈎。

(五)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目標:科學有效的行政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基本形成,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進一步健全,各方面監督形成合力,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得到切實保障,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違法行政行為得到及時糾正,違法行政責任人依法依紀受到嚴肅追究。

措施:

26.健全行政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堅持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完善各方面監督制度,確保行政機關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權力。起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要有效落實公開行政權力運行流程、懲治和預防腐敗、防控廉政風險、防止利益衝突等要求,切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加強行政程式制度建設,嚴格規範作出各類行政行為的主體、許可權、方式、步驟和時限。發揮政府誠信建設示範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建設。加強公務員誠信管理,建立公務員誠信檔案。

27.自覺接受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在黨委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下,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黨組(黨委)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本級政府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認真執行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制度,接受詢問和質詢制度,報備行政法規、規章制度。認真研究處理人大及其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政府工作提出的有關審議意見,及時研究辦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切實改進工作。健全知情明政機制,政府相關部門向政協定期通報有關情況,為政協委員履職提供便利、創造條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制度,尊重並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檢察機關對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行政機關應當積極配合。

28.加強行政監督和審計監督。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改進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建立健全常態化、長效化監督制度。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各級監察機關要切實履行監督責任,確保廉政建設各項任務落實。完善審計制度,健全有利於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的審計管理體制,建立具有審計職業特點的審計人員管理制度,基本形成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的審計監督機制。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

29.完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機制。建立對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投訴舉報登記制度,暢通舉報箱、電子信箱、熱線電話等監督渠道,方便民眾投訴舉報、反映問題,依法及時調查處理違法行政行為。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監督作用,加強與網際網路等新興媒體的互動,重視運用和規範網路監督,建立健全網路輿情監測、收集、研判、處置機制,推動網路監督規範化、法治化。

30.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拓寬政府信息公開渠道,進一步明確政府信息公開範圍和內容。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完善政府新聞發言人、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等制度,做好對熱點敏感問題的輿論引導,及時回應人民民眾關切。創新政務公開方式,加強網際網路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台和便民服務平台建設,提高政務公開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31.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加強行政問責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增強行政問責的針對性和時效性。加大問責力度,堅決糾正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庸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對“四風”問題突出、發生頂風違紀問題或者出現區域性、系統性腐敗案件的地方、部門和單位,既要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要嚴肅追究領導責任。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目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維護,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全面形成,行政機關在預防、解決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中的作用充分發揮,通過法定渠道解決矛盾糾紛的比率大幅提升。

措施:

32.健全依法化解糾紛機制。構建對維護民眾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體系,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及時收集分析熱點、敏感、複雜矛盾糾紛信息,加強群體性、突發性事件預警監測。強化依法應對和處置群體性事件機制和能力。依法加強對影響或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生態環境、網路安全、社會安全等方面重點問題的治理。加大普法力度,引導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表達訴求和維護權益。

33.加強行政複議工作。完善行政複議制度,改革行政複議體制,積極探索整合地方行政複議職責。健全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機制,加大公開聽證審理力度,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提高行政複議辦案質量,增強行政複議的專業性、透明度和公信力。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依法加強行政複議能力建設,推動相關機構設定、人員配備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在解決行政爭議中的重要作用。切實提高行政複議人員素質,落實辦案場所和有關裝備保障,行政複議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34.完善行政調解、行政裁決、仲裁制度。健全行政調解制度,進一步明確行政調解範圍,完善行政調解機制,規範行政調解程式。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強化行政機關解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功能。有關行政機關要依法開展行政調解、行政裁決工作,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發揮仲裁解決經濟糾紛、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作用。

35.加強人民調解工作。貫徹落實人民調解法,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路,實現村委會、居委會人民調解組織全覆蓋,推進企事業單位、鄉鎮街道、社會團體、行業組織中人民調解組織建設。重點協調解決消費者權益、勞動關係、醫患關係、物業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糾紛,促進當事人平等協商、公平公正解決矛盾糾紛。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

36.改革信訪工作制度。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規範信訪工作程式,暢通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和權益保障渠道,維護信訪秩序。最佳化傳統信訪途徑,實行網上受理信訪制度,健全及時就地解決民眾合理訴求機制。嚴格實行訴訪分離,推進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引導民眾在法治框架內解決矛盾糾紛,完善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員法治思維和依法行政能力

目標:政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牢固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由法定、權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範,法治思維和依法行政能力明顯提高,在法治軌道上全面推進政府各項工作。

措施:

37.樹立重視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導向。抓住領導幹部這個全面依法治國的“關鍵少數”,把法治觀念強不強、法治素養好不好作為衡量幹部德才的重要標準,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的重要內容,把嚴守黨紀、恪守國法的幹部用起來。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幹部。對特權思想嚴重、法治觀念淡薄的幹部要批評教育、督促整改,問題嚴重或違法違紀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38.加強對政府工作人員的法治教育培訓。政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要系統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學好憲法以及與自己所承擔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完善學法制度,國務院各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每年至少舉辦一期領導幹部法治專題培訓班,地方各級政府領導班子每年應當舉辦兩期以上法治專題講座。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等要把憲法法律列為幹部教育的必修課。健全行政執法人員崗位培訓制度,每年組織開展行政執法人員通用法律知識、專門法律知識、新法律法規等專題培訓。加大對公務員初任培訓、任職培訓中法律知識的培訓力度。

39.完善政府工作人員法治能力考查測試製度。加強對領導幹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測試,將考查和測試結果作為領導幹部任職的重要參考,促進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嚴格履行法治建設職責。最佳化公務員錄用考試測查內容,增加公務員錄用考試中法律知識的比重。實行公務員晉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40.注重通過法治實踐提高政府工作人員法治思維和依法行政能力。政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必須守法律、重程式、受監督,牢記職權法定,切實保護人民權益。要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依法治理經濟,依法協調和處理各種利益問題,避免埋釘子、留尾巴,努力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注重發揮法律顧問和法律專家的諮詢論證、審核把關作用。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建立行政執法人員以案釋法制度,使執法人員在執法普法的同時不斷提高自身法治素養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組織保障和落實機制

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最根本的保證,必須堅持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發揮各級黨委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法治政府建設各方面。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自覺接受黨的領導,切實增強建設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緊迫感和責任感,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責任,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41.加強黨對法治政府建設的領導。各級政府要在黨委統一領導下,謀劃和落實好法治政府建設的各項任務,主動向黨委報告法治政府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及時消除制約法治政府建設的體制機制障礙。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每年部署法治政府建設年度重點工作,發揮牽引和突破作用,帶動法治政府建設各項工作全面深入開展。加強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法制力量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

42.落實第一責任人責任。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將建設法治政府擺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對不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本地區本部門一年內發生多起重大違法行政案件、造成嚴重社會後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政府報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設情況,政府部門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報告要通過報刊、政府網站等向社會公開。

43.強化考核評價和督促檢查。各級黨委要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充分發揮考核評價對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推動作用。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黨組織要領導和監督本單位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堅決查處執法犯法、違法用權等行為。要加強對法治政府建設進展情況的督促檢查,結合法治政府建設年度重點工作,開展定期檢查和專項督查。對工作不力、問題較多的,要及時約談、責令整改、通報批評。

44.加強理論研究、典型示範和宣傳引導。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政府理論研究,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解決中國實際問題,為法治政府建設提供理論支撐和決策參考。積極開展建設法治政府示範創建活動,大力培育建設法治政府先進典型。通過召開現場會、經驗交流會等形式及時總結、交流和推廣經驗,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範帶動作用。定期通報和曝光違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訓、改進工作。大力開展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宣傳工作。加強正面宣傳引導,以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多種媒體形式,廣泛宣傳法治政府建設目標、工作部署、先進經驗、典型做法,正確引導輿論、凝聚社會共識,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和參與法治政府建設的良好社會氛圍。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提出時間進度安排和可檢驗的成果形式,黨政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落實,各項工作任務除本綱要有明確時間要求外,原則上應當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要根據部門職責承擔並履行好本綱要確定的相關任務,並做好統籌協調,及時溝通協商,形成工作合力。作為牽頭單位和負責單位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和省級政府要建立法治政府建設年度進展報告制度,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國務院法制辦要牽頭做好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在實施本綱要的過程中,要注意研究法治政府建設的新情況新問題,解放思想、大膽實踐、開拓進取、久久為功,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引領改革發展破障闖關、推動民生改善和社會公正,以更加奮發有為的精神狀態,推動法治政府建設一步一個腳印向前邁進,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扎紮實實的貢獻。

內容解讀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簡稱《綱要》),這是繼國務院2004年頒布《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10年之後關於依法行政的又一規劃性檔案。2015—2020年,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收官”階段,又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攻堅”階段,還是布局實施“十三五”規劃的經濟“調整”階段。《綱要》恰逢開篇布局之際出台,既是落實黨的十八大關於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這一目標的具體規劃,又是貫徹“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重要舉措,也是推進我國“十三五”規劃的有力保障,是新的歷史時期法治政府建設的綱領性檔案。
從主要內容來看,《綱要》著眼於新目標、立足於新形勢、面向新問題,形成了新重點,是新時期我國法治政府建設的“方向圖”“任務書”“責任狀”和“時間表”。《綱要》第一部分鮮明簡潔地規定了法治政府建設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基本原則和衡量標準,凸顯了對於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意義,是新時期我國法治政府建設的“方向圖”。第二部分對各級政府依次規定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完善依法行政制度體系等七個方面的具體任務,並且有針對性地布置了40項相關的具體措施,是新時期我國法治政府建設的“任務書”。第三部分既規定了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部署、帶動和開展法治工作的工作責任,又突出了黨政主要負責人作為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的領導責任,還明確了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中的相關責任,是新時期我國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狀”。而且,正文中有10處明確規定了法治政府建設相關工作的具體時間要求,並且兜底性規定沒有明確規定時限的工作原則上應當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是新時期我國法治政府建設的“時間表”。
從主要思路來看,《綱要》遵循了我國依法行政的基本脈絡,總結了地方依法行政的成功經驗,探索了符合新形勢需求的發展路徑,做到了四個“結合”。
第一,規範權力與保障權利相結合。《 綱要》的行文基本上遵循行政權的產生、行政立法權的行使、行政決策權的行使、行政執法權的行使、行政權的監督和行政權的救濟的脈絡逐步展開,“規範權力”是法治政府建設中的“明線”。與之相隨,“保障權利”則是隱藏其中、草蛇灰線般的一條“暗線”。比如,在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特彆強調對增加企業和公民負擔的證照進行清理規範;在行政立法中,明確指出拓展社會各方有序參與政府立法的途徑和方式;在行政決策中,具體規定對社會關注度高的決策事項,應當公開信息、解釋說明,及時反饋意見採納情況和理由。在行政執法中,設定目標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
第二,工作任務與評價指標相結合。《綱要》第一部分特別規定了法治政府的“衡量標準”,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創新。法治工作不像經濟工作,很難形成數位化的評價指標體系,往往無法真實準確地對地方政府的法治建設進行評估和考核。而《綱要》第一部分規定的七項“衡量標準”其實就是第二部分的七項“主要任務”。只不過“衡量標準”是按照結果導向來表述,而“主要任務”是按照行為方式來表述。這兩者的統一使得我們在2019年評估和考核地方政府是否建成法治政府時有了明確而又可行的標準。
第三,工作目標與具體措施相結合。《綱要》一改之前法治檔案將目標與舉措相分離的行文方式,而是將其相結合統一於具體的某項主要任務中,改變了以前法治舉措與法治目標不銜接、不統一和不協調的問題。比如,關於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主要任務,設定了直接法治目標(法律法規被嚴格執行)和間接社會目標(社會滿意度提高)兩級目標,圍繞這兩級目標,非常有針對性地規定改革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式、創新執法方式、落實執法責任、健全執法人員管理等具體措施,其中前三項措施依據直接法治目標而設,後兩項則依據間接社會目標而設。
第四,突出重點與統籌全局相結合。《綱要》第二部分特別突出“主要任務”,是一種抓重點、焦點和難點的思維。從整個檔案來看,各地法治政府建設的重中之重應當為“三大體系”和“四種機制”。“三大體系”為誠信體系(包括企業信用記錄、公民信用記錄和政府工作人員信用記錄)、依法行政制度體系、行政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四種機制”為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清理長效機制、依法決策機制、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機制(包括糾錯問責機制)、依法化解糾紛機制和組織保障和落實機制。同時,《綱要》特別注重統籌全局,為法治政府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政治保障,主要體現為處理好了“四種關係”。一是黨和政府的關係。《綱要》強調了各級政府必須堅持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法治政府建設各方面。同時,明確了各級政府主動向黨委報告法治政府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及時消除制約法治政府建設的體制機制障礙的政治責任。可見,在法治政府建設中,黨是總攬者、協調者和保障者,政府是部署者、開展者和推動者。二是中央與地方的關係。《綱要》既對地方政府規定了很多具體要求,也對中央政府規定了很多自我要求。這表明,在法治政府建設中,中央政府既是推動者和監督者,也是引領者和踐行者;地方政府則不僅是部署者和落實者,也是探索者和反饋者。三是改革與法治的關係。《綱要》對於如何在實踐中處理改革與法治的關係進行了非常精闢的論述:“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統一、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糾正了許多同志認為改革與法治相衝突的思想觀念。四是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關係。《綱要》關於簡政放權的規定非常清晰地遵循了“國家輔助作用”這一公法原則,展現了社會、市場優先於政府的公共治理思路,突出了政府對於社會無力、市場失靈情形下的國家責任。
“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是黨和政府對人民作出的莊嚴承諾。“言必行,行必果”,《綱要》的出台表明,黨和政府為踐行承諾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法治是天下歸心的事業。為此我們堅信,當政府積極、主動、堅定而忠實地奉行法治,為個人立規、為社會立公、為政府立信,必將最終實現國家和民族的偉大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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