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所屬部門人才中介服務機構

2005年11月人事部印發的《國務院所屬部門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國務院所屬部門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須經人事部審批。 “國務院所屬部門申請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人才市場管理規定》規定的有關條件。 “經批准成立的國務院所屬部門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依法開展活動。

國務院所屬部門人才中介服務機構
【注音】guówùjuànsuǒshǔbùménréncáizhōngjièfúwùjīgòu
【釋義】是指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中央管理的企業和全國性社團等設立的專營或兼營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
2005年11月人事部印發的《國務院所屬部門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國務院所屬部門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須經人事部審批。經批准獲得《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後,按照有關規定,屬於事業單位的,到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屬於企業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國務院所屬部門申請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人才市場管理規定》規定的有關條件。”
“經批准成立的國務院所屬部門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依法開展活動。”
“《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國務院所屬部門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將《許可證》正本置於服務場所的醒目位置,並公開服務內容、程式和管理制度,公布收費項目和標準。”
該辦法還規定,“擅自成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或違規開展人才中介服務的,由人事部依照《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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