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
第二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領導下的學術 性工作組織,依授予學位的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軍事學等學科門類,按學科或幾個相近學科設立若干個評議組進行工作。也可以根據工作任務的需要,臨時組織跨學科的評議組進行工作。
第三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的主要任務是:
(一)評議和審核有權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研究機構及其學科、專業;對新增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單位的整體條件進行審核。
(二)對有關學位和研究生培養規格和類型的調整,學位授予標準及其質量等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三)指導和檢查監督各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授予工作;對已批准授權的學位授予單位及其學科、專業,檢查和評估其學位授予的質量和授權學科、專業的水平以及授予單位的整體條件,對於不能確保所授學位水平的單位及學科、專業,可以提出停止或撤銷其授予學位資格的建議;對各博士學位授予單位的博士生指導教師的遴選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
(四)對調整和修訂授予學位的學科、專業目錄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五)承擔國際交流中學位的相互認可及評價等專項諮詢工作。
(六)對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規章、辦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承擔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委託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成員,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聘任(均系兼職),報國務院備案;任期四年(從聘任之日起至下一屆成員產生之前),可以連續聘任。每一屆學科評議組的成員有1/4至1/2的成員繫上屆成員。
第五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每個評議組成員人數一般為7至15人 。每個評議組設召集人二至三名。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中的有關專家分別為有關學科評議組的當然成員,人數不計入學科評議組成員數內。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還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德高望重的專家、學者為學科評議組的特約成員,負責諮詢、顧問等任務。
各評議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由召集人或兩名成員提名,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秘書長批准,臨時約請學科評議組以外的專家、學者參加本評議組的工作,但無表決權。
第六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成員,應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 四項基本原則,辦事公道,作風正派。應是本學科中學術造詣深厚的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學者,一般應有指導博士研究生經驗。評議組成員應包括一定數量的優秀中青年專家、學者及從事工程技術工作和在實際工作部門的專家。
對在聘任期間不宜繼續擔任學科評議組成員的人員,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予解聘。
第七條 各學科評議組設秘書一人。秘書經學科評議組召集人和國務院學 位委員會辦公室商洽,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聘請,其任期與學科評議組成員相同。如有特殊情況可改聘。
第八條 全體或各門類學科評議組成員大會,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主持召開;各評議組的會議,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委託各評議組召集人主持。各評議組表決關於學科、專業授權或撤銷授權以及其他重要議案時,均應經出席會議全體成員充分醞釀討論後,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參加表決的人數須達到本評議組成員數的2/3,表決有效;贊成票須達到參加表決人數的2/3或以上,方為通過。在必要時也可採用通訊方式決定有關問題。
學科評議組成員如提出需討論和決定有關重要議案的建議,並經在本評議組過半數成員同意,該評議組召集人在徵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同意後,可以召開本評議組會議或用其他方式做出相應決議。各評議組的決議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九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成員在學位授權審核、學位授予質量檢查和評估等公務活動中,要公正廉明,自覺抵制不正之風,並有責任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反映有關單位的不當做法。
第十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的日常工作,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聯繫,並協助處理。
第十一條 本組織章程,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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