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章程(試行)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六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保障舉辦者和學校的合法權益,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英文名稱: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英文縮略名為:GDUFS.
註冊地址:廣州市白雲區白雲大道北2號。
校區:北校區位於廣州市白雲區白雲大道北2號,南校區位於廣州市番禺區小谷圍島大學城內;大朗校區位於廣州市白雲區大朗。
第三條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是廣東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學校行政主管部門是廣東省教育廳。
第四條 學校是以公益性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法人。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循國家教育方針,育人為本、依法治校,發展科學技術文化,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為廣東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七條 校訓:明德尚行,學貫中西。
第八條 校慶日:11月的第一個星期六。
第九條 學校校旗旗面為檸檬黃色,旗上圖案由校徽及校名組成,校徽位於旗面左上角。
學校校徽為圓形,由學校中、英文名稱、平面地球儀和字母“W”組成;中、英文名稱為紅色,校徽主體以中藍色為基調,圖案為白色。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的關係及學校的權利義務

第十條 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
舉辦者支持學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按照學校章程管理學校;
(二)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根據教學需要,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四)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調節系科招生比例,招收學生、學員;
(五)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七)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九)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十)在政府和社會的支持下,建立各級科學研究基地;
(十一)與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十二)依法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和科研文化機構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十三)根據學校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十四)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十五)依法接受捐贈,對受捐贈財產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六)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
(三)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四)保護受教育者、教師、職員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遵守國家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
(七)實行校務公開,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第三章 學校管理體制

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十三條 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依法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十四條 學校黨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
(四)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
(五)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及社會團體;
(六)組織制定、修訂學校章程。
第十五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黨委全委(擴大)會、常委(擴大)會;
(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三)主持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工作。
(四)主持規劃並落實黨的思想政治、德育、工青婦、學生會和統一戰線工作的措施和任務。
(五)支持校長在其職權範圍內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
(六)代表黨委常委會定期向黨的委員會、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及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組織黨委換屆選舉工作。
第二節 校長
第十六條 校長主持學校行政工作,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定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和解聘教師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向畢業生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五)擬定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管理和使用;
(七)提議修訂學校章程;
(八)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
第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
校長辦公會由校長主持,實行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制度。
第三節 校學術委員會
第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由教授組成的學術審議機構。
第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學校學科、專業設定;
(二)審議學校教學、科學研究計畫方案;
(三)審議學校科學研究立項,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
(四)審議學校學術梯隊建設方案;
(五)設立或撤銷學術分委員會,指導學術分委員會的工作
(六)受理學術爭議;
(七)審議和處理其他與學術有關的事務。



第四節 校學位委員會
第二十條 校學位委員會是學校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決定授予或撤銷學位、審議學校學位工作的機構。
第二十一條 校學位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核和授予博士學位;
(二)審核和授予碩士學位;
(三)審核和授予學士學位;
(四)經上級批准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五)批准博士生指導教師和碩士生指導教師的任職資格;
(六)按學科設立或撤銷學位分委員會,指導學位分委員會的工作;
(七)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廣東省學位委員會推薦學科評議組人選;
(八)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
(九)在特殊情況下組織有關學科的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
(十)處理與學位工作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五節 校務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校務委員會是審議學校重大事項的諮詢機構。
校務委員會對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學校教育事業發展規劃;
(二)學校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方案;
(三)學校對外交流及聯合辦學問題;
(四)學校精神文明建設問題;
(五)校長委託審議的其他重要問題。
黨委書記是校務委員會主任。

第六節 工會及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校工會是上級工會和學校黨委領導下的學校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
校工會按照《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對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及其他有關學校工作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審議教職工聘任、分配、獎懲方案的原則等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由校長頒布實施;
(三)審議與教職工關係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項;
(四)民主評議和監督學校領導幹部。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和《廣東省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
教職工代表大會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
第七節 學校董事會與校友會
第二十七條 學校董事會是學校與社會雙向參與、雙向服務的聯繫與諮詢機構。
學校董事會聯繫國內外各界力量,為學校籌集辦學基金,爭取各方面人士支持。
第二十八條 學校董事會由熱心學校教育事業,關心、支持學校建設發展的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代表以及各界知名人士組成。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
學校鼓勵校友關心、支持學校的建設發展。
第八節 學校機構
第三十條 學校制定學校機構設定條例。
學校根據精簡、效能的原則和實際工作需要,設定黨政工作機構。
學校根據學科建設和專業發展的需要設定院、系、所、中心等教學研究機構。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專門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等臨時性協調機構,協調和處理有關事務。


第九節 學校民眾組織
第三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
第三十三條 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範圍內獨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學校為民眾組織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節 學校決策與規章制度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的決策制度,科學、合理界定黨委、校長、學術機構的決策許可權,制定決策機構的議事規則。
學校重大事項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要公開,在決策過程中應當聽取民主黨派和民眾組織的意見。
下列重大事項,決策機構應當事前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論證:
(一)關係學校發展的重大事項;
(二)專業性較強的事項;
(三)涉及學校重大權益的事項;
(四)涉及師生重大權益的事項。
學校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對學校重大決策提供合法性論證與諮詢。
第三十五條 學校管理制度是規範學校運行機制和機構設定,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科研秩序、社會服務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園安全秩序而要求學校決策機構、管理部門、師生員工共同遵守的規則和辦事規程。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依據學校章程,按照規定的程式,制定管理制度。
學校黨委、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的,涉及學校、學生、教師、其他教育工作者、工勤人員權利義務的、適用於全校範圍內的管理制度,是學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 學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
學校其他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按照公文處理辦法進行。
第三十七條 學校法制工作機構管理、審查學校管理制度。

第四章 學 院

第三十八條 學院是隸屬學校的組織和實施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的管理機構。
第三十九條 學院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教學、科學研究和師生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學校章程和學校規章制度制定學院管理制度;
(三)按照學校總體發展規劃,提出本院專業設定及年度招生計畫;
(四)制定教學改革目標和措施;
(五)管理本院學生,提出學生獎懲的意見;
(六)經校長授權,聘任本院教師及工作人員;
(七)支配和管理學校劃撥的經費;
(八)制定本院教師及職工的業績考核、獎勵及分配方案;
(九)推薦本院教師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十)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學術交流並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十一)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 學院實行院長負責制。
中國共產黨學院總支部委員會(簡稱黨總支部)是學院的政治核心。
學院下列重要事項由黨政聯席會議集體決定:
(一)學院改革與發展目標、計畫和措施;
(二)學科建設,專業設定;
(三)師資培訓和引進;
(四)幹部任用建議;
(五)人事變動、考核和獎懲;
(六)學生教育和管理;
(七)學期工作計畫;
(八)較大數額經費的收支;
(九)其他需要提交黨政聯席會議研究的問題。
院長或黨總支書記按照會議內容主持黨政聯席會議。
學院實行民主管理,建立院務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院長主持學院教學及行政管理工作,保證教學質量,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律及學校、學院的各項規定;
(二)貫徹執行學校的辦學思想、辦學思路、辦學規劃和辦學模式。
(三)執行黨政聯席會議的決定;
(四)主持院務會、系主任會議及全體教職工會議;
(五)負責本學院的教學、科研、師資培養、學科建設、人才引進、行政管理、對外學術交流等工作;
(六)與學院黨總支部書記協商制定並落實副院長和系主任、辦公室主任等崗位任期目標管理責任;
(七)主持對學院教師、幹部和教輔人員的考核工作。
(八)在任期內完成《院長任期目標責任書》的各項內容。
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
第四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學院黨總支部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
(二)貫徹、執行學校黨委的決議、決定和指示;
(三)參與討論和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四)加強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的工作;
(五)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做好本單位幹部的考察、培養、推薦和教育、管理工作;
(七)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
第四十三條 學院黨總支部書記主持學院黨總支部的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的貫徹執行;
(二)參與討論和決定學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負責學院師生思想政治工作;
(四)根據學校黨委的安排,定期組織召開本單位黨政領導幹部的民主生活會;
(五)指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和統一戰線的工作;
(六)完成校黨委安排和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四條 學院設定與學科、專業相適應的教學、科研機構。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的職責、組成人員由校學術委員會規定。
學院根據校學位委員會的規定,獨立或與其他相關學院共同組成學位分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院務委員會是在院長主持下的審議學院重大事項的諮詢機構。
院務委員會的組成、職責由校務委員會規定。
第四十六條 學院設立工會,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學院黨總支部領導下,保障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辦學活動
第一節 人才培養
第四十七條 學校以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根據社會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非學歷教育。
學校根據國家規定招收外國留學生。
學校設立專門機構統一對外國留學生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活動進行管理。
第四十八條 學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養規模為22000人。
第四十九條 人才培養是學校的根本任務。
學校根據辦學宗旨和校訓,培養一專多能、思想素質高、專業水平高、跨文化交際能力強、信息技術運用能力強,具有國際視野和創新意識,能直接參與國際競爭與合作的國際通用型人才和高級專業人才。
第五十條 學籍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招生行政部門認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校接受學歷教育的學習資格。
在本校註冊的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學籍。
學校根據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
第五十 教育教學是學校辦學活動的基本內容。
學校建立管理制度,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學校實行教學工作監控評估制度,對教學管理、教學質量、學生學習狀態進行監控和評估。
第五十 學校建立教學、科研和學科建設的保障制度。
學校有計畫地實現圖書信息系統的現代化。
學校有計畫地實現教育技術現代化。
學校有計畫地建立健全實習基地。
第二節 學科建設

第五十學校根據辦學宗旨、培養目標、社會發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有計畫地設定新的學科門類和新的學科。
第五十五條 學校以學科建設為核心,促進學校整體辦學水平的提高。
學校制訂學科建設規劃,構建以國家級、省(部)級、校級重點學科和各級名優本科專業以及碩士、博士學位授權點為重點的、有機結合的學科體系。
第三節 科學研究

第五十六條 科學研究是學校辦學活動的重要內容。
學校從事科學研究的目的是為了創新知識,促進學科建設,提高教學質量,提升學科專業學術地位,為社會服務。
第五十七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科學研究管理體制。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法保障學術自由,鼓勵師生員工開展科學研究。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建立保護師生員工和學生的智慧財產權的制度。

第四節 社會服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遵循“服務社會,促進教學,促進科研,互惠互利” 的原則,依法為國家經濟文化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第六十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社會服務工作進行管理。

第六章 學生與學員

第六十一條 學生是指取得本校學籍、在本校註冊的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省教育廳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三條 學生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學校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四條 取得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到畢業條件的學生,按照國家學籍規定頒發相應的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學習證明。
學校按照國家及學校學位條例的規定,向符合學位條件的學生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六十五條 學生在校內可以按學校規定組織、參加學生社團。
學校提倡和支持學生社團開展學術、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
學生社團應在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內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法建立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的救助制度。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家獎學金、助學貸款、助學金、困難補助或者減免學費。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並進行適當的引導和管理。
第六十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預防和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第六十八條 學員是指按照規定在本校註冊但沒有學籍的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學員入學應當與學校簽訂教育服務協定。
學員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學員相應的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七章 教師、其它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員
第六十九條 學校對於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師、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員,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對於未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師、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員,依法實行契約管理。
第七十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
第七十一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七)向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二條 教師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畫,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三條 從事本校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
學校實行教師任職資格制度和教師職務制度。
學校按照國家規定,對符合任職資格的教師,按照教師職務的職責、條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進行聘任,依法簽訂聘任契約。
第七十四條 學校對教師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獎懲、解聘的依據。
第七十五條 教師根據職務聘約,獲得國家及學校規定的工資、獎酬金,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第七十六條 學校逐步實行教育職員制,逐步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
學校對管理人員、教輔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獎懲和解聘的依據。
第七十七條 學校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
學校工勤人員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學校保障工勤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 學校經費、資產、財務、檔案與後勤保障
第七十八條 學校由下列各項取得辦學經費:
(一)國家財政補助;
(二)學校上級補助;
(三)學校事業收入;
(四)學校經營收入;
(五)學校附屬單位上繳收入;
(六)社會捐資;
(七)其他收入。
第七十九條 學校資產為國有資產。
學校建立資產管理制度。
第八十條 學校依法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財務管理實行分級經濟責任制度,分類指導,民主監督。
學校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對學校和所屬單位(含學校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單位)實施內部審計。
第八十一條 學校建立檔案管理制度。
學校檔案機構對學校各類檔案進行統一管理。
第八十二條 學校建立後勤保障制度,設立相應的機構為辦學活動提供後勤保障。
學校按照國家規定逐步實行後勤社會化。
第九章 獎勵與懲戒

第八十三條 學校建立獎勵制度,對在教學、科研、學科建設、管理、後勤保障、社會服務中以及提升學校社會影響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和品學兼優的學生進行表彰獎勵。
第八十四條 學校建立違紀處分制度,對於違紀的師生員工,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按規定的程式予以紀律處分。
第十章 學校民主監督

第八十五條 學校建立民主監督制度,監督學校的辦學活動。
第八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學校監察機構、審計機構,學校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校民主黨派、民眾組織依法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學校辦學活動進行監督。
學校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師生員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八十七條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制度。
學院實行院務公開制度。
第八十八條 學校建立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申訴制度,保護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學校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學校依法建立工勤人員勞動爭議調解制度,保護工勤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經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校黨委全委會批准,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九十條 學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發生變化;
(三)學校管理體制、學校發展目標發生變化。
學校章程的修訂,由校長提出或校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合提議、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常委聯合提議,並經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代表大會常委會審議通過,校黨委全委會批准,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九十一條 學校根據章程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學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由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教育廳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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