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前身是1952年由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天津大學和唐山鐵道學院等院校的地質系(科)合併創建的北京地質學院。1960年成為全國重點高校。1975年,遷至武漢。1978年在北京原校址恢復辦學。1986年成立研究生院。1987年組建中國地質大學,分北京、武漢兩地辦學。1997年成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05年中國地質大學(北京)、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各自獨立辦學,共享中國地質大學的無形資產和校友資源。2006年成為“優勢學科創新平台”重點建設高校。
學校秉承“艱苦樸素、求真務實”校訓,弘揚“艱苦奮鬥、嚴格謙遜、團結活潑、求實創新”校風,堅持“品德優良、基礎厚實、知識廣博、專業精深”人才培養目標,努力建設高水平研究型大學,致力於成為地球科學領域世界一流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簡稱地大或北京地大;英文名稱為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或Beijing,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法定住所地為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29號。
第三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高等教育機構和獨立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並與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海洋管理部門共建。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保證學校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辦學自主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等事宜,保障學校的辦學資源和辦學條件。參與共建學校的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依照共建協定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支持學校建設和發展。
第四條 學校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職責。
第五條 學校堅持通識教育與專業教育相結合,培養具有科學思維和人文素養、健全人格和社會責任的高素質人才。學校堅持服務國家戰略,為解決國家和人類社會發展面臨的資源、環境和生態等問題提供高水平支撐。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堅持依法治校、自主辦學,科學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開放合作,尊重學術自由、保障教授治學。
第二章 職責和任務
第七條 學校根據國家戰略需求和自身發展需要,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注重學科的交叉融合和專業的特色發展,保持合理的學科結構和專業規模。
第八條 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同時開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繼續教育、留學生教育和其他形式的中外合作辦學。學校根據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依據國家政策自主確定招生的層次、結構和方案,公開公平公正地選拔優秀學生。
第九條 學校根據教育教學規律和社會人才需求,自主制定和實施培養方案、教學計畫和校歷,建立科學的教學管理和質量保障體系,依法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調整學生的具體修業年限,頒發學歷或其他學業證書,依法自主制定學位授予基本標準並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第十條 學校面向國際學術前沿和國家重大需求,堅持基礎研究與套用研究並重,營造和維護自由探索的學術環境,建立科學合理的科技評價體系,推進產學研協同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第十一條 學校發揮自身特色和辦學優勢,服務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國土資源事業進步,服務首都現代化建設,致力在國土資源事業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發揮智庫作用。
第十二條 學校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理念,發展具有時代特徵和地學特色的大學文化,發揮文化育人功能,促進師生全面發展,推動文化傳承創新。
第三章 教職工和學生
第十三條 教職工是指學校的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學校實行教職工公開招聘、分類管理和崗位職責考核制度。
第十四條 教職工依法依規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在思想品德、能力素質和工作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工作、學習機會和條件,公平獲得相應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公平獲得獎勵和榮譽;
(四)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五)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就合法權益的侵害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教職工依法依規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為人師表,忠於教育事業,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
(二)愛崗敬業,恪盡職守,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四)珍視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學生是指由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本校學籍、接受學校培養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條 學生依法依規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按規定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資源;
(二)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和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規定學業要求,獲得相應的學歷和學位證書;
(三)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和助學貸款,公平獲得獎勵和榮譽,公平獲得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交流等活動的機會,接受就業創業指導服務;
(四)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組織和參加志願服務、勤工助學以及其他各類社會實踐活動;
(五)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表達異議或提起申訴,就合法權益的侵害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學生依法依規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尊師愛校,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二)勤學修德,明辨篤行,按照培養方案完成學習和研究任務;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金和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四)珍視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學校健全教職工和學生的成長成才服務支持系統,完善教職工和學生的權益保障機制。
第二十條 來校從事教學、科研或交流、進修活動的其他人員和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其他類型學生,依法依規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學校依法依規履行對離退休教職工的責任,保障離退休教職工應有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四章 管理和機構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事業發展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第二十三條 根據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及有關規定,學校黨委的職責主要是:
(一)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
(二)保證辦學方向,保障依法治校,依靠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發展,培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四)討論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發展規劃和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和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負責人人選,統籌學校領導班子、幹部隊伍和人才隊伍建設;
(六)落實黨的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方針政策,對學校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
(七)領導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
(八)開展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
(九)法律及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由全校黨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對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學校黨委及其常委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制定議事規則和議事程式,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方式決定學校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代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六條 黨委常委會主持學校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常委到會,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和黨委書記根據需要指定的其他人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協助學校黨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第二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學校黨委的有關決議。副校長和校長助理根據分工協助校長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校長行使的職權主要是:
(一)擬訂學校基本管理制度、發展規劃和涉及改革、發展的具體方案和措施,組織制定並實施學校行政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擬訂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和教職工編制方案,按照程式推薦副校長、提名校長助理人選,任免行政機構負責人,聘任或解聘學術委員會或其他學術組織和咨議機構成員;
(三)組織開展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校園建設、社會服務、國際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運行等工作;
(四)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和招生就業工作,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擬訂和實施學校薪酬制度,依法依規聘任與解聘教職工,對教職工實施考核、獎勵或處分;
(六)擬訂和實施學校年度預算方案,籌措辦學資金,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七)尊重和維護學術委員會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職責,保障其決議的執行;
(八)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條 校務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成員為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和校長助理,校長辦公室、紀檢監察部門、工會負責人和校長根據需要指定的其他人員可列席會議。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黨的有關規定,設立黨的基層組織。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有關委員會、領導小組、工作小組等常設或非常設議事協調機構,協助學校黨委和校長處理有關事務。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作為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校務委員會依照其章程產生,通過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等形式發揮支持學校發展的作用。
校務委員會成員包括上級部門、行業企事業單位代表,校友代表,關心和支持學校發展的海內外知名人士及有關方面代表,以及學校黨政主要領導、相關負責人,師生代表和民眾組織代表等聯合組成。校務委員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學校黨委書記擔任,副主席由校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校務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委員可以連任。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最高學術機構。學術委員會依法依規產生,統籌負責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事項。學術委員會由教學科研機構按不同學科、專業推薦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其中包括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專任教授不少於1/2,校長不擔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由校務會議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委員每屆任期4年,連任最多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依規產生,負責作出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審議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在國家授權範圍內審議學位授權學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事宜,審核批准或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研究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或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審定本校有關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規章制度和辦法。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由校務會議確定,設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委員每屆任期4年,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院或學位類型設定若干分委員會,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學位評定委員會在涉及學術相關事務方面接受學術委員會指導。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依照有關規章產生,負責評議和審定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委員由校務會議確定,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員每屆任期4年,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按專業技術系列設定若干評議組,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在涉及學術相關事務方面接受學術委員會指導。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依照有關規章產生,負責審議專業設定和調整、組織教學評估、評價教學質量、評定教學成果,對教育教學改革和發展提出建議。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由校務會議確定,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員每屆任期4年,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教學指導委員會在涉及學術相關事務方面接受學術委員會指導。
第三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合法權益,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校本科生、研究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組織領導下依法依規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術發展需要,設定學院(部)、研究院或其他具有獨立建制的所、中心等教學科研單位,作為學校教學科研活動的主體。學校規範有序地賦予其相應的管理許可權,保障和監督其履行相應職責、完成發展任務。
第四十二條 學院(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重要事項。學院(部)可根據發展需要自主設定系、所、中心、室等教學和學術機構,報學校備案。學院(部)設立教授委員會或其他學術組織,在學校學術組織的指導下依據相關規則履行相應職責。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統一、科學、高效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部門和輔助單位,履行相應的管理、服務和保障職責。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提高社會服務能力和拓寬經費籌措渠道的需要,依法舉辦校辦企業或其他機構。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法依規管理與運行。
第五章 條件保障
第四十五條 學校辦學經費來源以舉辦者投入為主,學校多方籌措為輔。學校積極拓展經費籌措渠道,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依法為學校提供或捐贈辦學經費和事業發展資金。
第四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預決算管理、審計監督和經濟責任制等內部控制制度,保障財務運行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條 學校資產指由學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資產總稱,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
學校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依法為學校提供或捐贈資產和辦學資源。
第四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四十九條 學校建立經營性資產保值增值制度。學校依法保護和利用專利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和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
第五十條 學校根據辦學活動的實際需要和師生員工的實際需求,開展基本建設和環境建設,提供後勤服務和安全保障,建設平安校園、和諧校園。
第五十一條 學校設定信息技術、圖書資料、檔案管理、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機構,建設功能完善、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體系。
第六章 校友及社會
第五十二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各類學生、教職工與進修人員,以及被學校授予名譽博士學位和榮譽稱號的各界人士。學校通過多種形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支持母校的建設和發展。
第五十三條 學校依法註冊成立校友會。校友會是獨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依法依規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會分支機構。
第五十四條 學校依法註冊成立教育基金會。教育基金會是獨立的非公募基金法人,依法依規開展活動。教育基金會尊重捐贈方的捐贈意願,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十五條 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面向社會公眾合理開放辦學資源。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法與政府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利合作或設立合作機構,根據發展需要發起、組織、參加或退出國際國內有關聯盟和組織。
第七章 學校標識
第五十七條 學校校徽形狀為圓形,顏色為地質藍,由核心元素、中英文校名和建校時間組成。核心元素為象徵地質學科的“放大鏡、地質錘、指南針與地球經緯線”,中英文校名和建校時間字型為黑體。
第五十八條 學校校旗形狀為矩形,圖案分校徽、中文校名和校徽與中英文校名組合三種形式。主旗色調為地質藍,圖案顏色為白色;副旗色調為白色,圖案顏色為地質藍。
第五十九條 學校校歌為《勘探隊之歌》,佟志賢作詞,曉河作曲。
第六十條 學校校慶日為11月7日。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制定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務會議審議、學校黨委全委會審定,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六十二條 學校各單位和全體師生員工須以本章程為根本活動準則,保證本章程實施,維護本章程尊嚴。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根據本章程制定或修訂。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制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或學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和管理體制等發生重大變化時,由校務會議提議對本章程進行修訂,修訂程式與制定程式相同。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