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機要費案
事件經過
2006年6月12日,“台灣紅”公司的負責人李慧芬向國民黨立委邱毅爆料,指她的300萬新台幣君悅飯店住宿發票,被她的堂姐李碧君拿去轉交吳淑珍核銷“國務機要費”。6月28日,審計部派員赴總統府查賬,並將疑涉不法相關資料函送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調查。負責此案的陳瑞仁檢察官曾經訊問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等人,要求他們就國務機要費的支出作出說明。結果與起訴
2006年11月3日,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書記官長張文政宣布國務機要費案偵查終結。檢方認定:陳水扁與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四人均涉貪瀆;涉及的6宗秘密外交案中,只有2宗是實案,其餘1宗為虛構,3宗無關秘密外交費用。因陳水扁具有總統身分,而受《中華民國憲法》第52條之保障——有刑事豁免權,要等其卸任或遭罷免之後才能另外起訴。高檢署只起訴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四人,並認定吳淑珍以他人付款消費的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共新台幣1480萬元【1】。
被訴罪名
總統夫人吳淑珍:偽造文書及貪污治罪條例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偽造文書罪
陳水扁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偽造文書罪及偽證罪
總統府會計兼出納陳鎮慧:偽造文書罪及偽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