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債券市場

國內債券市場的構成進行國內債券發行與流通所形成的市場即為國內債券市場。 對國內債券市場的管理規定(1)全民所有制企業可以發行債券。 (3)中國人民銀行是企業債券的主管機關,對企業發行債券實行集中管理,分級審批制度。

國內債券市場的構成

進行國內債券發行與流通所形成的市場即為國內債券市場。國內債券市場與股票市場一樣,也分為發行市場與流通市場。
債券發行市場又稱起債市場或一級市場,指籌資者將債券出售給投資者的市場,由籌資者、投資者和發行機構三個基本要素構成。發行市場的功能就是實現新債券的第一次銷售,從而發行者籌得資金,債券進入流通。發債主體如政府通過國債的發行可以籌得資金用以彌補財政赤字或擴大公共投資;公司企業通過企業債券的發行募集長期資金,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或轉移通貨膨脹的風險。債券發行市場是債券市場的基礎環節。
債券流通市場又稱二級市場,是投資者購買到債券以後,再次或重複多次地在不同的投資者之間買賣而形成的市場。經營債券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二級市場的投資者構成債券流通市場的基本要素。債券流通市場的存在,實現了貨幣資本與債券資本之間的相互轉換,活躍了整個債券市場,從而促進一級債券市場的繁榮。通常情況下,國內債券的發行者與投資者同屬於一個國家。但在金融市場比較開放的國家,國內債券也允許外國人來購買,有的國內債券還在外國證券市場掛牌交易。如美國政府發行的國庫券可在倫敦和東京證券市場掛牌交易。國內債券成為國內和國際投資者共同的投資對象。

對國內債券市場的管理規定

(1)全民所有制企業可以發行債券。機關團體、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企業以及公民個人不得發行債券,也不得委託其它部門代理發行債券。
(2)對企業債券發行總額實行嚴格控制。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計畫、財政部門擬定全國企業債券的年控制額度,下達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的省轄市,各地在執行中不得突破。
(3)中國人民銀行是企業債券的主管機關,對企業發行債券實行集中管理,分級審批制度。企業發行債券必須報經人民銀行審批,未經批准不得發行。
(4)企業發行債券應公布章程或辦法。發行和購買企業債券要遵循自願、互利和有償的原則。禁止以攤派方式發行企業債券。
(5)企業為固定資產投資發行債券,其投資項目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納入國家控制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嚴禁用發行債券搞計畫外的固定資產投資。
(6)企業債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於銀行同期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7)企業可以自發債券,也可委託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代理發行。代發售機構按代發售總畫額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對委託企業的經營狀況不承擔責任。非金融機構或公民個人不得經辦企業債券的發售和轉讓業務。
(8)全民所有制企業購買債券只能使用國家規定其有權自行支配的自有資金,事業單位購買債券只能使用國家規定其可以自行支配的資金。債券持有人對企業經營狀況不承擔責任。
(9)企業債券可以轉讓、抵押和繼承,債券轉讓業務由各專業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經人民銀行批准後辦理。單位和個人所得的企業債券利息收入要按國家規定納稅。
(10)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發行債券的企業和購買企業債券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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