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債券市場(Japanese Bond Market)
日本債券市場的債券種類繁多,大致可以分為公共債券,企業債券和外債三大類,每一類中又包括許多具體的債券。
公共債券
公共債券(Pub1ic Bond)。公共債券包括日本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和政府保證債券等。
(1) 日本政府債券。也稱國債,是由中央政府發行的債券,是所有債券中信譽最高的。 1975 年以後,國債發行量急劇增加,加上大藏省放鬆了銀行轉售國債的限制,使得國債市場規模迅速擴大,目前已是僅次於美國的第二大國債市場。國債根據發行目的不同可分為建設國債、特別國債(赤字國債)、替換國債。根據國債的期限不同。國債可以細分為5 類,即長期付息國債、中期折價國債、中期付息國債、短期國債和政府短期債券。
長期付息國債期限多為10 年,此外還有可隨時發行的6 年期、15 年期和20 年期長期國債。利率固定,面額有5 萬日元、10 萬日元、100 萬日元、1 千萬日元、1 億日元、10 億日元6 種。
中期折價國債於1977 年開始發行,期限5 年。發行面值最低為5 萬日元,最高可達1 億日元,一般在奇數月發行,每年發行6 次。中期付息國債於1978年開始發行,期限2—4 年,利率固定,面值為5 萬—10 億日元,分2 年、3年、4 年3 種。其最大特點是採用公募方式發行。
短期國債和政府短期債券實際就是前面提到的國庫券和融資券,由於期限較短,因而將其劃人貨幣市場工具。這裡不再詳細介紹。
此外國債中還有農業土地證券、遺族國庫債券、特別酬金國庫債券、特別喪事國庫債券等。但這些都是記名式交付國債,不能在市場上買賣。
(2)地方政府債券。也稱地方債,是由都、道、府等地方政府和地方公共團體發行的債券。根據發行方法可分為:公募債和非公募債。非公募債是以本地區金融機構為認購對象而發行的,也叫地緣債。發行形式分證券形式和借入證書形式兩種,前者可以在市場上買賣,後者則禁止流通。
(3)政府保證債。指日本政府所屬的公團、公庫、公司等機構發行的債券中,由政府擔保其本息償付的那一部分債券。期限為10 年,面額10 萬日元,以公募方式發行。由於有政府擔保,因而被認為是準國債,利率略高於長期付息國債。
企業債券
企業債券(Corporate Bond)。根據發行人不同,企業債券分金融債和事業債兩大類。
(1)金融債。金融債是長期信用銀行、東京銀行、農林中央金庫、商工組合中央金庫等為籌措資金而發行的債券。分付息金融債和折價金融債兩種。
付息金融債期限一般5 年,東京銀行還發行期限為3 年的金融債,面額在1 萬日元以上。機構投資者是主要購買者; 1981 年,長期信用銀行、農林中央金庫、商工組合中央金庫又推出新型付息金融債,主要面向個人投資者,購買限額每人不能超過300 萬日元,利息可享受免稅優惠。
折價金融債期限1 年,面額1 萬日元以上,個人是主要的購買者。
(2)事業債。
民間股份公司發行的債券中,除去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以外都叫事業債。事業債又分電力債和一般事業債。電力債是由9 家電力公司發行的債券,以公募方式發行。一般事業債是由其他股份公司發行的債券,有公募發行的,也有50 人以下認購的私募債,事業債面額為10 萬日元,期限為6 年、7 年、10 年、12 年、15 年5 種。發行條件根據評級狀況決定。一般事業債的發行通常採取有擔保原則,即以工廠或設備等公司財產擔保本息的支付,但從70 年代開始,企業開始要求發行無擔保債券。1979 年,兩家電力公司發行了無擔保債券。之後企業和證券公司要求降低可以發行元擔保債券的標準。 1988 年11 月,大藏省最終降低了標準,要求發行人必須淨資產達到330 億日元,且評級為A 以上。
企業債券也可以按所含條款不同劃分為普通公司債( Straight Bonds),可轉股公司債(Converiible Bonds)和附認股證公司債(Warrant Bonds)。普通公司債是傳統的債券形式,可轉股公司債是其條款中規定可以由持有人選擇將債券轉成發行公司的股票。工商企業和銀行分別於1970 年和1937 年首次發行可轉股債券。這種債券在股價上揚時尤其受歡迎,對其發行的限制也比普通公司債要少。根據大藏省規定,只要公司淨資產達到330 億日元以上,評級為BBB 以上,即可發行可轉股公司債。附認股證公司債是發行的債券附有認股證,認股證可以轉讓,持有人可以要求向發行公司按債券持有額的一定比例購買公司股票。1981 年,一些企業首次發行附認股證公司債。
由於債券市場對發行人的要求較嚴,小公司一般不能在國內市場上發行債券,而是轉向外國資本市場,主要是瑞士市場;而大公司也因國內市場要求過多而轉向歐洲貨幣市場發行債券。為此,證券公司呼籲大藏省放寬國內債券市場的發行限制。據報導,大藏省已經計畫從1996 年4 月開始放鬆對證券市場的管制,其中一條就是取消私募債券每次發行限額和每年舉債次數限制。目前私募債券每次發行限額為200 億日元,每年發行不得超過6 次。
發行方式
債券發行方法分為:公募發行和私募發行。私募發行是指發行者通過與特定投資者直接交涉而發行債券,地方債
和一般事業債中有一部分採用這一發行方式。公募發行是指以公開募集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投資者發行債券。但在日本,許多時候,公募並不是針對不特定的眾多投資者進行。公募發行又可以分為間接公募、投標公募、定率公募和售出等多種形式。1.間接公募。國債中有長期付息國債和中期貼現國債採用這一發行方式。具體做法是由都市銀行、長期信用銀行、地方銀行、信託銀行、各種金庫、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組成國債承購團,然後日本銀行代表政府與國債承購團簽訂承購契約,再根據契約以公開招標方式發售。如果公開招標推銷後尚有未售出的國債,則由國債承購團全部承購。
2;投標公募。中期付息國債、短期國債(國庫券)等債券採用這一方式。投標公募可分為競爭投標和定率投標兩種。競爭投標又分為價格投標和收益投標兩種,這與美國政府債券發行中的拍賣發行相同。定率投標即以競爭投標中中標價格的平均價作為債券的發行利率,這是為了方便中小金融機構的認購而於1982 年開始採用的發行方式。
3.定率公募,定率公募是發行政府短期證券(融資券)的特有方式。政府短期證券以貼現方式發行,但貼現率不是由投標者競爭決定,而是預先確定的,而且低於短期金融市場利率。可以參與定率公募的機構也有限定,主要是各類金融機構,企業要認購只能通過證券公司進行。如果認購額少於預定發行額,則由日本銀行承購其餘額。事實上,由於貼現率低於市場利率,因而定率公募發行的政府短期證券基本上由日本銀行承購。政府保證債也採用這一方式發行。
4.售出。即預先不確定發行總額,由發行者在確定的期限內直接向一般公眾出售債券。這一時期內售出的債券總額即為發行總額。因商法上沒有此類規定,因此只有金融債可以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