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是對公司項下的所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的制度方法,它的制定可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掌握固定資產的構成與使用情況,確保公司財產不受損失,每個企業公司可根據自身的不同情況,對《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的具體內容進行增刪,從而提高制度的可執行性。此制度一般都由財務部門制定並頒布執行。

基本信息

管理分工

1.為了更好的利用固定資產,實行固定資產統一管理,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維修與保養,建立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範,按照集中領導、統一管理的原則以固定資產的類別確定分工管理如下:

1.1微機中心主機作為固定資產的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的明細帳卡

1.2.各機房網管負責本機房桌椅主機顯示器鍵盤滑鼠耳機機櫃路由器交換機等設備的維護與使用管理。微機中 心有統一管理與購置權。

1.3辦公室負責辦公室電腦桌椅相關設備的維護和使用管理。

管理事項

4.1 由於生產、研製需要,各單位購置固定資產必須提前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經總經理批准後,由相關部門負責購置。

4.2購設備進廠後,由相關單位開箱檢查、驗收,設備安裝完畢後填“設備使用單”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根據“設備使用單”建立固定資產卡片,並通知使用單位。

4.3 基本建設項目完工時,由基建部門辦理“基建項目完工單”,報主管部門

主要職責

主管部門的職責

2.1隨時掌握固定資產的使用狀況。

2.2負責監督配合使用單位做好設備的使用和維護,確保設備完好提高利用率,並定期組織設備的清點,保證帳、卡、物三相符。

2.3負責固定資產的管理,搞好固定資產的分類,統一編號,建立固定資產檔案,登記賬卡,負責審批並辦理驗收、調撥、報廢、封存、啟用等事項。

2.4根據使用部門的使用情況,組織編制設備大中修維修計畫,按期編報設備更新計畫。

2.5嚴肅財經紀律,對違反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擅自贈送、變賣、拆除固定資產的行為和破壞固定資產的現象,要嚴格追查責任,視情節給予處罰。

使用部門的職責

3.1各固定資產使用部門負責本單位的設備管理工作,應設定專職或兼職的設備管理員,各生產班組要設定工人設備管理員,每台設備要明確使用、保管、維護的責任者。

3.2 嚴格執行技術操作規程和維護保養制度,確保設備的完好、清潔、潤滑和安全使用。

3.3 建立固定資產明細帳,固定資產的領用、調出、報廢必須經主管部門及總經理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動、報廢,更不能自行外借和變賣。

3.4 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組織固定資產的盤點,做到帳、卡、物三相符。

調撥轉移

5.1 凡列入公司的固定資產未經公司主管領導和總經理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調拔、轉移、借出和出售。

5.1 .1 公司內部設備的調撥與轉移,必須通過主管部門辦理資產轉移手續,同時由調出、調入單位的雙方領導及經辦人簽字後,由財務部門辦理轉帳手續, 並通知相關的會計進行賬、卡交接。

5.2 公司對外的設備調撥和轉移一般實行有償價調撥方式, 設備主管部門根據設備的使用年限、折余價值、新舊程度按質論價,原則上調出設備的價值不得低於設備的折余價值, 對外處理設備必須由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價值,報總經理簽字方可處理,辦理有關財務手續。

5.3 未經主管部門同意,各使用部門無權辦理設備轉移及處理,一經發現,將追究部門及經辦人的責任。

報廢封存

6.1公司的固定資產報廢處理時,須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填寫設備報廢單一式三份由財務部門將其淨損失上報總經理批覆後,辦理報廢相關手續。

6.2凡符合下列條件可申請報廢:

6.2.1超過使用年限,主要結構陳舊,精度低劣生產率低,耗能高,而且不能改造利用的。

6.2.2不能動遷的設備,因工房改造或工藝布置改變必須拆除的。

6.2.3腐蝕嚴重無法修復或繼續使用要發生危險的。

6.2.4絕緣老化,磁路失效,性能低劣無修復價值的。

6.2.5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災害,使設備遭受損壞無修復價值的。

6.3凡經批准報廢的固定資產不能繼續在生產線上使用,主管部門與使用部門要及時作價處理。處理後的固定資產由主管部門和使用部門一起辦理固定資產的註銷手續,對外處理報廢固定資產時由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總經理批准,變價收入上交財務部。

6.4凡停用三個月以上的固定資產由使用部門封存、保管。

6.5閒置設備和封存設備啟封后,由使用部門填寫啟封單,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使用。

清查

7.1 為了保護固定資產的安全與完整,各部門必須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清查、盤點,以掌握固定資產的實有數量,查明有無丟失、 毀損或未列入帳的固定資產,保證賬實相符。

7.2固定資產每年至少清查一次。遇有下列情況,應當對有關固定資產進行全部或部分的臨時清查:

(一)直接經管固定資產的人員調動工作;

(二)因機構、業務變動,辦理財產交接;

(三)固定資產發生非常損失事故;

(四)單位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決定進行的臨時抽查。

7.3根據固定資產清查的範圍和任務,成立由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使用部門、技術人員和實物保管人員參加的清查小組。組長由主管固定資產的公司領導擔任。

7.4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以前,財務部門必須檢查有關財產增減變動的憑證是否齊全,如有尚未入賬的會計事項,應當及時入賬,主動與固定資產管理、倉庫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核對各項固定資產的收、付記錄,做到清查前的賬目相符。

7.5經管固定資產的人員,在清查以前,應當將所經管的固定資產進行整理,對尚未點驗入庫和應當調撥出庫的固定資產,儘可能做好入庫和出庫手續,避免發生重點、漏點等差錯。

7.6固定資產清查應當逐一點清實物,包括查明固定資產的實有數與賬面結存數是否相符,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維修、報廢和轉讓等情況是否正常等等。發現沒有入賬的固定資產,應當查明原因,及時入賬。在清查中發現毀損情況,應當查明毀損的程度、原因和責任以後,在清查表內加以註明,並提出處理意見。

對租賃、代管的固定資產,都應當進行清查,並分別填制清查表。

7.7對固定資產清查以後,根據清查的結果填制清查表單。清查表單經過審核無誤以後,由參與清查的人員和經管財產的人員共同簽名蓋章。

清查表單應當由資產管理部門留存一份,送交財務部門一份。

7.8財務部門根據清查表格與固定資產賬簿記錄進行核對。如發現盤存數與賬存數不一致的時候,應該及時查明原因,必要時進行複查或由經管財產的人員做出書面報告。

7.9對清查出的固定資產短缺和溢余,經查明核實以後,經資產清查小組審核,報公司領導集體審批。財務部門根據審查核實後的清查表和審批意見,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做賬務的調整,使賬簿記錄與實際盤存的資料一致。

獎懲制度

8.1在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者,可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8.2固定資產保管人、使用人玩忽職守,違反有關固定資產管理規定及操作規程,造成固定資產損失者,應予賠償。賠償數額依據損失大小和責任大小確定,同時追究其相關領導的責任

8.3造成重大固定資產安全事故,依據國家安全法規和局隊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並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附則

9.1本辦法由資產部門會同財務部負責解釋。 9.2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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