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稅

固定資產稅是指我國70年代稅制改革試點過程中對國營企業占用國家固定資產徵收的一種稅。1979年7月制訂試行辦法,擬定對國營工交企業全面徵收此稅。以企業固定資產原值為計稅依據,實行行業差別比例稅率,稅率為每月2~5%,並有若干減免稅和加倍徵稅規定。

稅概種技術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稅收上對資產的處理,目的在於劃分資本性支出與收益性支出,並對資產正確計價和估價,在計稅時,採取適當方式對資產的損耗予以扣除。

固定資產計價

固定資產的計價以原價為準。由於取得固定資產的來源不同,所以原價也不同,固定資產的計價,按下列原則處理。建設單位交來完工的固定資產,應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值計價;自製。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計價;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的稅金後的價值計價。從國外引進的設備計價價值包括:設備買價、進口環節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裝費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定或者契約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後的價值計價;接受贈與的固定資產,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頭等確定,無所附發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同類完全價值計價;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該資產折舊程度,以契約、協定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評估確認的價格計價;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後的餘額確定。

折舊年限

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按分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考慮到目前一些鄉鎮企業、城鎮集體企業中,由於設備比較陳舊、老化,為了保證其再生產的正常需要,經過批准,可以對這類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適當縮短,但不得短於以下規定年限:房屋、建築物為20年;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此外,稅法還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於情況特殊,需要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日本稅種

日本固定資產稅是固定資產所在市町村徵收的財產稅,是以土地、房屋及應折舊資產為徵稅對象的稅種,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稅基是徵稅對象在應稅土地清冊上註明的評估價值,稅率根據房地產的地理位置確定,幅度從1.4%-2.1%,並根據住房供給政策,對房屋提供稅收減免。

不管所有人是法人還是個人,即與所有人的收入水平無關。固定資產稅在市町村稅中所占的比例很大。

固定資產稅徵稅客體的固定資產是指土地、房屋與折舊資產。對於大型折舊資產,超過一定金額的由都道府縣徵稅。國家、地方公共團體保有的固定資產不徵稅。指定的墓地、公共道既國家等指定的房屋及其地皮、學校的校舍等,也不徵稅。

固定資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固定資產所有人。

固定資產稅的標準稅率為1.4%,限制稅率為2.1%。但在用1.7%以上稅率徵收時,原則上應事先向自治大臣備案,自治大臣可指示變更稅率。

固定資產稅的徵收期為每個日曆年度的第一日即1月1日,對當天有固定資產的人徵收。固定資產稅繳納日期為4、7、12、2月,由市町村條例規定具體的時間。徵收固定資產稅按普通徵收方法,納稅通知書最遲於繳納期限前10天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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