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築業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016年3月3日,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成都市財政局、成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成都市總工會以成人社發〔2016〕5號印發《成都市建築業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繳費標準和方式、工傷認定、待遇支付、業務經辦及管理、部門職責、其他事項7部分,由成都市人社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人社局、成都市財政局、成都市建委印發的《成都市建築施工企業非本市戶籍從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試行辦法》(成人社發〔2014〕44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通知

關於印發《成都市建築業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成人社發〔2016〕5號

各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建設(規建)局、財政局、安監局(安辦)、總工會(辦事處),市社保局、市醫保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保障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依據《社會保險法》、《建築法》、《工傷保險條例》、《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人社部令第10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四川省總工會《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四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5〕49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成都市建築業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成都市建築業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成都市財政局 成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成都市總工會

2016年3月3日

實施辦法

成都市建築業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保障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依據《社會保險法》、《建築法》、《工傷保險條例》、《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人社部令第10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安全監管局、省總工會《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四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5〕49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成都市建築業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一、參保範圍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建築施工企業(含工商註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築施工企業和外地在蓉建築施工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二)針對建築行業的特點,建築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築項目使用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均應按照本辦法實行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

(三)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建設項目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二、繳費標準和方式

(一)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築施工企業應以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2016年8月1日起,可優先在項目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由項目建築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0.06%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且不參加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調整。

(二)建設單位要按川建造價發〔2008〕453號檔案(2009定額標準)和川建造價發〔2014〕439號檔案(2015定額標準),在工程概算中將建築業社會保險費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並在項目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從業人員。

三、工傷認定

(一)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其所在用人單位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密切配合併提供參保證明等相關材料。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確認工傷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其所在用人單位負擔。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職工在內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法定退休年齡內職工的工傷保險費,在工傷保險有效期內,凡是施工現場符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從業人員事故傷害,經社會保障部門調查核實後,按參保職工處理。

(三)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四、待遇支付

(一)在工傷保險參保期內,建築業職工在為其參保的建設項目上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並被認定為工傷,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省、市相關規定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備案後,5—10級工傷人員終止工傷保險關係按規定享受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1—4級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按規定支付。

(二)對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鑑定的建築業職工,其所在用人單位要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期間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後,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其中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也可根據其意願一次性支付。

(三)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分包單位將工程(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轉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上述有關工傷保險待遇涉及職工本人工資的,按照職工工傷發生時成都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核定。

五、業務經辦及管理

(一)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應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施工許可證核發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劃內的建設項目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按本通知有關規定核定金額並實際徵收後出具《建築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詳見附屬檔案)。

(二)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並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

(三)建築施工企業應依法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契約,加強施工現場勞務用工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台賬,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施工人員發生工傷後,以勞動契約為基礎確認勞動關係。對未簽訂勞動契約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係。

六、部門職責

市人社局:負責全市建築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管理工作。

市建委:負責協助市人社局開展建築施工企業工傷保險參保工作的監督檢查。

市財政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工作。

市安監局:負責加強建設項目、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將建設項目、建築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納入安全大檢查內容;對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又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

市總工會:負責工傷法規政策的宣傳並建立健全我市建築業從業人員維權機制,充分運用維權協作機製做好工傷職工權益維護保障的監督檢查工作。

市和區(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建設、財政、安監等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能,對違法施工、非法轉包、違法用工、不參加工傷保險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進一步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市級相關部門要適時召開工作協調會議,共同研究解決有關難點重點問題,合力做好建築業職工工傷保險權益保障工作;要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溝通項目開工、項目用工、參加工傷保險、安全生產監管等信息,實現建築業職工參保等信息互聯互通,為維護建築業職工工傷權益提供有效保障。

七、其他事項

(一)本辦法由市人社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市人社局應根據本辦法規定及時制定出台實施細則,並報市政府備案。

(二)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建委《關於印發成都市建築施工企業非本市戶籍從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成人社發〔2014〕44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附屬檔案:建築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

附屬檔案

建築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

參保單位 名 稱
工程名稱及工程內容
預計用工人數
工程造價
工程編號
工程地點
發包單位
保險開始 時 間
保險結束時間
項目經辦人
聯繫電話
參保方式
經辦機構 審 核 該建設項目已按規定辦理了工傷保險。 (蓋章) 年 月 日

表格說明:1.工程內容:是對建設工程的建築內容的補充說明(非必錄項)。2.工程編號:是經辦機構生成的唯一流水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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