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

《四川省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經四川省人民政府第十屆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03年4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川辦發〔2003〕13號印發。該《辦法》共21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後,各地、各部門已經頒布的規範性檔案,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一律停止執行。

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辦發〔2003〕13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級各部門:

《四川省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第十屆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

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一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評標活動,打破行業和地區壟斷,防止不正當交易和腐敗現象,實現專家資源共享,保證評標結果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四川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統一的、綜合性的四川省評標專家庫。省人民政府授權省發展計畫委員會負責四川省評標專家庫的組織實施工作。省級各部門原有的專家名冊納入四川省評標專家庫統一管理。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得設立評標專家庫。

第三條 四川省評標專家管理委員會由省政府辦公廳、省計委、省經貿委、省人事廳、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科技廳、省信息產業廳、省外經貿廳、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成都鐵路局、西南民航管理局等單位派員組成,負責評標專家的認定和管理。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計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四川省評標專家庫由工業(含內貿)、外經貿、建築、市政工程、農林、水利、交通、能源、環保、鐵道、民航、信息和法律等相關行業或產業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專家組成。

第五條 評標專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並具有與招標項目類似的實踐經驗。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評標工作。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符合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可以向四川省評標專家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管委辦)提出申請(包括單位推薦和個人申請),並按規定報送相關材料。由管委辦對申請人進行初步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參加管委辦統一組織的招投標法律、法規知識及評標技能、職業道德的培訓和有關招投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考試。考試合格的人員經四川省評標專家管理委員會認定符合評標專家條件的,頒發評標專家證書,納入四川省評標專家庫統一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評標專家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

第七條 評標專家的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聘請,擔任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按照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獨立評審,不受任何干預。

(三)按照有關規定,接受評標勞務報酬。

第八條 評標專家的義務:

(一)認真執行招投標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二)對評標過程保密,不得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技術經濟秘密或其他情況。

(三)遵守評標紀律,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直接或者間接利害關係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第九條 在四川省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必須從四川省評標專家庫中確定。

國務院部委直接管理招投標的項目,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確定評標專家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經管委辦批准,也可以從國家級專家庫或其他省級以上專家庫中隨機確定評標專家。

第十條 違反前條規定確定評標專家的,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認定其評標無效;招標人應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確定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重新進行評標。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省重大建設項目評標專家的抽取在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的網路終端進行;省管的其他項目評標專家的抽取可以在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的網路終端進行,或者按職責分工分別在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信息產業廳、省外經貿廳、成都鐵路局、西南民航管理局等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設立的網路終端進行。各市、州、縣所屬的項目或核准的招標項目在其當地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或者發展計畫部門設立的網路終端進行。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名單應於開標時確定。省重大建設項目的評標專家必須具有高級職稱。評標專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評標專家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負責抽取。需要核准招標事項(招標方案)的項目,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必須持核准招標的檔案,各計算機網路終端才能辦理抽取手續。

確定評標專家必須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其中,重大建設項目評標專家的抽取應在發展計畫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評標專家確定後,應對評標專家的抽取過程,最終確定的評標專家進行書面記錄;計算機網路終端操作人員、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監督人員應在書面記錄上籤字。

第十三條 評標專家的確定,應當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

下列項目,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省市重大建設項目經同級發展計畫部門批准,其他項目經同級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批准,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一)因技術特別複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專家名冊無滿足條件的專家或者滿足條件的專家不足8人的。

(二)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招標人的代表以外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專家不得擔任該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其他社會關係或者經濟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不主動提出迴避的,招標人或行政監督部門一經發現,應立即終止其評標活動並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四川省評標專家管理委員會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第十五條 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活動應持證上崗,獨立評標。

評標專家所在單位應對評標專家參加培訓和評標活動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 各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依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評標專家評標活動的監督。各部門應將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四川省評標專家管理委員會。

第十七條 在評標過程中發現專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規定評標、違反迴避規定等行為的,終止該專家評標活動,按規定另行確定專家進行評標。在評標工作完成後發現專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規定評標、違反迴避規定等行為的,經參與監督的部門審查後共同認定,未對評標結果造成實質影響的,評標有效;經參與監督的部門審查後共同認定,對評標結果造成實質影響的,應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認定其評標無效,並由招標人按規定重新組織評標。

第十八條 四川省評標專家管理委員會對四川省評標專家庫的專家實行動態管理,評標專家每屆聘期3年,可以連聘。四川省評標專家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評標專家繼續教育制度和考核評價制度。四川省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應按規定參加四川省評標專家管理委員會組織的繼續教育。四川省評標專家管理委員會每3年對評標專家的評標業績、廉潔公正等進行一次綜合考核,有下列行為或原因之一的,終止其評標專家資格:

(一)繼續教育、綜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兩次無正當理由無故不參加評標的。

(三)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

(四)因工作調動,不再適宜擔任評標專家的。

(五)因個人原因,經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標專家的。

第十九條 評標專家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或在評標活動中徇私舞弊,個人評審意見嚴重偏離評標原則、標準和方法,未能公正履行職責的,由四川省評標專家管理委員會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並可公開曝光。有違反《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由四川省評標專家管理委員會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依照本辦法規定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由有關監督部門備案,終身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

第二十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評標專家認證和管理工作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的監察。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發布後,各地、各部門已經頒布的規範性檔案,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一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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