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山西商會

四川省山西商會

四川省山西商會經四川省民政廳登記註冊、並在四川省招商局指導下於2006年12月29日在四川成都正式成立。 第二次換屆選舉大會於2009年12月19日在成都市大邑縣建川博物館順利召開。

商會宗旨

四川省山西商會服務宗旨:全心全意為在四川地區的山西籍企業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組織企業充分發揮綜合群體優勢,互幫互助,更好的為振興四川、山西的經濟建設做出積極的貢獻。同時,為四川和山西的企業家們發展壯大搭建橋樑,為構建和諧社會積極做貢獻,讓四川省山西商會成為山西籍商人在川的“和諧之家”,也吸納更多的山西企業來川發展,使商會真正成為川晉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商會成員

四川省山西商會 四川省山西商會

四川省山西商會的領導班子是由具有實力的優秀企業家和有關方面的權威人士組成。現任會長樊建川是中國最大民間博物館聚落——建川博物館的創建者。

一些國內外知名企業如:中國五冶集團有限公司、成都邁普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四川成都同興(企業)集團、四川長興實業集團、成都萬博置業有限公司、成都港宏集團、成都大運汽車、成都華川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四川卡森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中德塑鋼型材有限公司、四川亞寶藥業等,都是本商會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核心人員。商會正在不斷發展會員,壯大隊伍。

商會發展歷程

2006年12月29日,四川省山西商會成立。經四川省民政廳登記註冊,在成都白芙蓉賓館正式成立,主管單位四川省招商局。四川中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吳文娟當選會長。

2009年12月19日,四川省山西商會第二次換屆選舉。四川省山西商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在成都大邑安仁鎮建川博物館召開,成都建川實業集團董事長、建川博物館館長樊建川當選會長。

2014年1月9日,四川省山西商會第三次換屆選舉。四川省山西商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在成都舉行,樊建川會長繼任四川省山西商會會長至今。

規模及其成果

截止至2016年,該商會共有會員210人,其中會長1人、執行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8人、副會長22人、理事56人、企業會員88人、個人會員24人。擔任全國人大代表1人,省級人大代表4人,市級人大代表7人,區縣級人大代表4人;省級政協常委、委員4人,市級政協委員4人,區縣級政協委員2人;擔任其它社會職務共19人。會員中有中共黨員39人,民主黨派3人。

商會在川的主要投資領域包括房地產、文化旅遊、影視傳媒、信息科技、建築業、金融、商貿、進出口外貿、礦業、物流運輸、製造業、網際網路、電子、餐飲等。投資額近800億,企業員工近11萬。

2011年-2014年被四川省投資促進局評為四川省異地商會先進單位。2015年被四川省民政廳評為先進會員單位。2015年榮獲《山西晚報》“最具影響力山西商會”獎,會長榮獲“全國晉商領袖人物、晉商社會責任和最具影響力商會領袖”獎,三位常務副會長榮獲晉商風雲人物和晉商經營典範人物;2人評為商會優秀工作者,8人被中國晉商俱樂部評為優秀晉商。

商會章程

四川省山西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四川省山西商會(英文譯名:ShanxiBusiness Association InSichuan縮寫SCSXCC)

第二條 本會性質:四川省山西商會是由山西籍或祖籍山西的商業界人士在四川境內參與從事工商業活動,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新時期晉商時代精神和商業理念,帶領在川晉商企業,遵守我國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樹立企業形象。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積極為四川和山西兩省的經濟發展貢獻力量,努力成為川晉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第四條 本會主管單位為四川省招商引資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四川省民政廳。本會接受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四川省山西商會辦公地址現設成都市青羊區金陽路 19-21號。

第二章 職能和任務

第六條 四川省山西商會的業務範圍和主要職能:

(一)宣傳黨的方針政策,組織會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二)加強會員思想政治工作,引導會員傳承晉商精神,自覺把自身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發展結合起來,當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優秀企業家。

(三)引導會員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進企業自主創新,建立和諧勞動關係,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四)溝通會員與各級政府部門之間的聯繫與合作,積極反映會員的願望和合理要求,做好協調工作,為會員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五)組織舉辦各類業務和技術培訓,組織會員參加各類研討會、展銷會、經貿洽談會等商務活動。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及國際市場,為川晉兩地的經濟合作提供服務;

(六)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繫,組織各項有益的活動,增加商會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七)建立商會入口網站和信息資源平台,創辦商會會刊,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服務。開展政府、有關組織和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八)建立企業法律援助中心,為會員提供經濟、政策、法律諮詢及援助服務;

(九)協助山西各級政府在四川的招商引資活動,為川晉兩地經濟發展獻計獻策;

(十)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在四川省的山西籍人士(具有法人資格)投資興辦

的各類企業;

(二) 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業績良好。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本會秘書處提出申請,填寫入會申請表並加單位公章;

(二)向秘書處提供入會申請人一寸彩照和身份證複印件1份,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加蓋公章)及公司簡介或宣傳資料;

(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主動書面或口頭通知商會並交退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連續兩年不參加商會年度登記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以商會的名義謀取私利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拒不執行商會決定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暫停會籍和予以除名等處分。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權;

(二)在本商會內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商會章程,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二)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和決定,積極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三)積極向本會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向本會刊物投稿;

(四)關心支持本會工作,自覺接受本會監督;

(五)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六)發展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本會會員大會的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商會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三)聽取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選舉產生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五)決定商會終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對會員大會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確定商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選舉和罷免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審定年度會費和財務計畫、收

支決算;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定、變更和

撤銷;

(五)組織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領導本會所屬機構,推薦聘用秘書長、決定各機構主

要負責人的聘任,決定聘請律師擔任商會常年法律顧問;

(七)審查批准會員入會和取消會員資格;

(八)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1、3、4、5、6、7、8、9項的職權,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山西籍或山西省駐川企業、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自願

為商會作貢獻;

(三)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和民眾基礎;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力行,能堅持勝利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需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二)本會會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

(四)推舉秘書長,並授權秘書長主持商會日常工作;

(五)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六)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常務副會長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代行會長的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本會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

(二)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人選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協助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處理會長和理事會交辦的事宜。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1人,監事2人。監事會職責如下:

(一)對違反商會章程、宗旨不相符的行為進行監督糾正;

(二)對商會的工作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並督促落實;

(三)對商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的執行進行督促檢查;

(四)對商會的財務度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並督促其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定期公布,以保證財務收支的透明度;

(五)監事會有權督察質詢本商會各項工作的開展情況。監事會成員有責任及義務向理事會提請本商會人員有悖商會宗旨章程的行為進行審議並通過罷免;

(六)監事會成員必須嚴格按照商會宗旨及章程開展工作。監事會受理事會和全體會員監督,如有三分之一人員對監事會成員提出罷免要求,商會有權召開理事會決定其罷免事宜。

第二十八條 商會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可設若干辦事部門和服務機構。

第二十九條 本會邀請部分在職領導擔任名譽會長、榮譽會長。邀請部分德高望重的離退休老領導、專家學者擔任本會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二)有關單位、個人資助和捐贈;(三)本會銀行帳戶利息收入;(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主要用於:

(一)商會的日常辦公開支;

(二)組織有關活動的費用;

(三)購置本會固定資產;

(四)宣傳資料的費用;

(五)與商會工作有關其它費用開支。

第三十三條 經費使用原則

會費實行專款專用,只能用於會員的服務和商會的各類活動,不得挪作它用。

(一)經費使用實行監督和審計制度。

(二)會員有權了解經費的使用情況。

(三)經費採用預算審批制度,秘書處定期向秘書長、會長提交經費使用和收入報告。

(一)本會經費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或挪為它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商會資產。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的財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款和物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商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商會工作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修改後的商會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置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以屬本團體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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