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充分發揮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技術中心)在區域創新體系和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中的引導與示範作用,進一步規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依據《四川省企業技術創新條例》,並參照《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中心是企業設立的具有較高層次和水平的研究開發機構,是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其主要職能:
1、開展支撐企業中長期發展需要的戰略技術、產業發展前沿技術的研究和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工作;
2、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的開發與在本企業的推廣套用工作;
3、行業相關技術信息的獲取、分析和判斷工作,本企業技術改造、科研與關鍵生產設備購置、重大產品構思等重要生產經營活動的技術諮詢、分析工作;
4、負責與國內外高校、研究機構的技術合作,負責骨幹科技人才的引進、使用、工作支持與培訓等;
5、核心技術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專利申報、維護等工作;
6、企業科技活動管理與科技資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條 為確立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地位,鼓勵和引導企業
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對我省國民經濟主要產業中經濟實力較強、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範和導向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並給予相應的政策優惠。
第四條 四川省經濟委員會、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地方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都海關負責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四川省經委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進行巨觀指導,並牽頭負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具體組織工作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認定
第五條 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企業自願申請認定。受理認定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4月30日。
第六條 申請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年銷售額在1.5億元以上。
2、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省內國民經濟各主要行業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3、企業領導層重視技術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4、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
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省內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
5、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科技人員
隊伍結構合理,在省內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6、技術中心組織體系比較完善,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7、企業兩年內(指申請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1)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2)涉嫌涉稅違法正在接受審查的。
8、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三項指標不低於最低標準(最低標準由省經委根據技術中心建設發展情況予以確定並公布)(見附屬檔案3)。
9、已組建企業技術中心並正常運行一年以上。所在市州已開展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的企業原則上應是市級認定技術中心企業。
第七條 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式:
1、企業向市、州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以下簡稱申請報告)(見附屬檔案1)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見附屬檔案2)。
2、各市州主管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按照
省有關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並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和推薦意見(一式2份)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省經委。
3、省經委委託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按照《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見附屬檔案2)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
4、依據初評結果,省經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成都海關對申請認定企業進行現場核實,確定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初步名單。
5、省經委組織專家進行綜合答辯評審。
6、省經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成都海關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初評結果、現場核實情況及專家綜合答辯評審意見等進行綜合審查後,擇優確定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八條 省經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成都海關對認定結果聯合發文予以公布。
第三章評價
第九條 依據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每年進行一次年度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予以公告。
第十條 評價程式:
1、數據採集。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於當年4月30日前將評
價材料報市州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年度工作總結》(附屬檔案4)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見附屬檔案2)。
2、數據初審。各市州主管部門對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
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後於當年5月15日前報省經委(一式2份)。
3、數據核查。省經委委託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對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開核查會和實地核查等。
4、數據計算與分析。省經委委託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對經核查後的數據按照《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並形成評價報告。
5、省經委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確認並行文公布。
第十一條 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1、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2、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間為合格。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於60分;
(2)連續兩次評價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間;
(3)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
(4)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三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於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最低標準(詳見附屬檔案3)。
第四章調整與撤銷
第十二條:已認定的省級技術中心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調整,暫停使用四川省企業技術中心稱號。
1、連續三年銷售收入未達到1.5億元最低認定規模的。
2、連續三年新產品產值率低於10%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四川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1、當年評價不合格;
2、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3、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4、由於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
5、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企業;
6、因第十二條原因調整兩年後,企業仍未達到標準的。
第十四條 省經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成都海關對調整與撤銷的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聯合發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管理與政策
第十五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材料和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和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後,申請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三年內不得申請省認定;已是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撤銷其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三年內不得申請省認定。
第十六條 因第十三條原因被撤銷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七條 對於評價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警告,並由各市州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整改。
第十八條 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30個工作日內由各市州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省經委。
第十九條 省經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成都海關每年聯合發文公布一次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二十條 對省級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申報的項目,將被優先列入省技術創新和科技項目計畫,並在資金安排上予以傾斜。
第二十一條 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省級技術中心,給予通報表揚,並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技術中心、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和科技專項。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市州可結合本地實際,參考本辦法,制定相應政策,開展市州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並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支持。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經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成都海關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