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見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和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結合四川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簡介

川府發[2013]10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和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結合四川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內容

一、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
 (一)安置對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4)是烈士子女的。
(二)安置原則。按照屬地管理、體現優待、兼顧公平、系統歸口、統籌調劑、指令安置的原則,為符合政府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工作崗位,保障第一次就業。
(三)安置辦法。
1.落實安置崗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企業應按照不低於當年新招錄員工總數5%的比例(不足1人按1人計算)提供崗位,專門招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確有困難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適當降低接收比例。各地、各部門應於每年4月底前將擬提供的安置崗位落實到具體接收單位,並將崗位數量及分布情況報同級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軍安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軍安辦”)。
2.下達安置任務。各級軍安辦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資、編辦等部門共同研究提出分配方案報同級軍安領導小組批准後,向本地區所有適合退役士兵就業的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下達退役士兵安置任務。中央駐川單位和省級機關及其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安置任務由省軍安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省委編辦共同研究提出分配方案報省軍安領導小組審定後下達。退役士兵安置任務重的縣(市、區),可由市(州)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3.執行安置政策。安置單位須在安置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辦理退役士兵安置上崗手續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需要簽訂契約的應與退役士兵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依法不得隨意解聘、辭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退役士兵上崗後比照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確定工資、福利待遇,其軍齡連同待分配時間一併計算為連續工齡,並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生活補助費。對已分配工作單位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不報到的,視為自動放棄安置資格,政府不再給予崗位安置,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二、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
 (一)發放地方經濟補助。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發放標準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發放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地方經濟補助的通知》(川府函〔2012〕218號)執行。
(二)加強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2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軍區關於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意見》(川府發〔2011〕46號)要求,做好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退出現役1年內,可免費參加一次職業教育或技能培訓。培訓學校及項目,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培訓期間生活補助費按不低於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三)落實扶持自主就業優惠政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和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創辦微型企業的,按規定享受財政扶持、稅收扶持、融資擔保扶持、行政規費減免等一系列優惠政策。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交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有創業願望和創業能力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貸款額度和貼息扶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銀髮〔2008〕238號)規定執行。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軍區關於加強新形勢下徵兵工作的意見》(川委發〔2011〕16號)及《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退役大學生士兵報考事業單位享受基層服務項目服務期滿大學生同等待遇問題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2〕406號)規定享受加分政策。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鼓勵和倡導民營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
三、落實退役士兵社會保險關係待遇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憑民政部門出具的介紹信,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保險關係接續手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保險關係接續手續。退役士兵養老保險按照《軍人保險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後財〔2012〕547號)及我省有關規定執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轉入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服現役年限視同參保繳費年限。參加失業保險,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參保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相應的促進再就業服務。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四、加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按照黨委領導、政府主管、民政牽頭、部門配合、接收單位積極支持的要求,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要建立退役士兵安置部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編辦、國資委、財政、教育、公安、宣傳、工商、稅務、衛生、林業、農業、國土資源、銀行等單位的工作協調機制,落實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
(二)做好政策銜接。準確把握政策界限,2011年11月1日之後入伍的士兵一律執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本意見,2011年11月1日之前入伍且在2011年11月1日之後退出現役的士兵,根據本人自願,可以選擇執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本意見,也可以選擇執行入伍時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已經退役的城鎮士兵、轉業士官,以及施行前入伍、施行之後退役且本人自願選擇執行入伍時安置政策的城鎮士兵、轉業士官,仍然執行安排工作與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安置政策,各地要準確把握,嚴格執行。
(三)完善獎懲機制。各地要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獎懲機制,加強督查督辦。由政府牽頭,組織軍安辦、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和新聞等部門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完成安置任務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對營私舞弊、弄虛作假或玩忽職守的,特別是對違反安置政策、藉故拒絕接收安置任務或無故不按時、不按計畫完成安置任務的,按《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所在單位不能評為“雙擁”模範單位和精神文明單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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