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小型農田水利發展的意見

四、提高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建後管理水平 (四)加強運行管理。 (二)充實完善小型農田水利發展隊伍。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小型農田水利發展的意見
川辦發〔2011〕33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我省小型水庫、山坪塘、石河堰、小型泵站、小型灌區、大中型灌區末級渠道、小水池、小水窖、小機井等小型農田水利是農村分布最廣、與農業生產聯繫最緊密、農民受益最直接的基礎設施,是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糧食安全的重要保障。目前,我省小型農田水利覆蓋率不高,保障能力不強,不能滿足農業發展的需要。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11〕1號),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就加快我省小型農田水利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目標任務、責任主體和主攻方向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科學規劃為依託,以創新機制為動力,以加大投入為保障,以示範建設為突破,整體規劃,規模推進,構建庫、塘、池、渠配套,蓄、引、提、供結合,建、管、節、改並重的農田水利綜合發展體系,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水利基礎保障。
(二)目標任務。到2015年,基本解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卡脖子”和“最後一公里”等突出問題,結合水利骨幹工程建設新增有效灌溉面積1000萬畝;大力發展節水灌溉,灌溉水利用係數提高到0.45以上。到2020年,結合水利骨幹工程建設再新增有效灌溉面積1000萬畝,農業生產條件顯著改善,農業綜合生產能力顯著提高,抗禦自然災害能力顯著增強,初步實現農田水利現代化。
(三)責任主體。縣級人民政府是小型農田水利發展的責任主體,應將小型農田水利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學確定本地小型農田水利發展2015年和2020年的目標任務,明確工作重點和工作措施,強化責任落實,推動加快發展。
(四)主攻方向。“十二五”期間,圍繞“再造一個都江堰灌區”和“新增1000萬畝高標準農田建設”目標,優先安排小型灌區和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配套改造,新增灌溉面積,改善灌溉條件;完成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加大山坪塘、石河堰、小型泵站的整治改造力度,提高安全運行和蓄引提水能力;大力建設山丘區“五小水利工程”,提高易旱區抗旱保障能力;推進水庫塘堰“清水工程”,改善水生態環境;因地制宜建設高效節水灌溉工程,提高用水效率。成都平原區著力開展以大型灌區末級渠系配套改造和信息化為重點的現代化灌區建設,率先發展全域灌溉;盆地丘陵區突出抓好現有水利工程的配套挖潛,有針對性地建設一批抗旱水源,加快機電提灌站建設和更新改造步伐,構建高效節約的灌溉體系;盆周山區下決心修建一批“五小水利工程”,解決抗旱水源緊缺問題;攀西地區大力發展高效節水灌溉,帶動特色生態農業發展;川西高原區加快牧區水利和小型灌溉渠系建設,著力改善農牧民生產用水條件。
二、加強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規劃的統籌作用
(一)完善規劃體系。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編制或修訂完善《縣級農田水利建設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制訂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農村機電提灌設施更新改造、節水灌溉、牧區水利等方面的專門規劃,形成科學完善的規劃體系。
(二)維護規劃權威。審批後的《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是安排小型農田水利項目和資金的重要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申報、實施小型農田水利項目以及協調與小型農田水利建設有關的事項時,均應符合《規劃》要求。
(三)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統籌規劃、各方共同保障的小型農田水利發展長效機制,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規劃》如期實施和目標、任務的完成。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小型農田水利建設情況每年度組織一次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與項目和資金的安排掛鈎。
三、創新小型農田水利建設機制
(一)用好獎補政策。各地要用好、用活小型農田水利“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政策,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對目前支農項目沒有覆蓋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進行整治改造。
(二)強化項目管理。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等安全管理要求高、投資規模大的小型農田水利項目應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搶險救災等應急性小型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經批准後可簡化建設程式,加快建設進度。申請建設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均應先落實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管理主體,明確管理維護責任。管理維護責任不落實的,財政資金不予支持。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要與其他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做好對接,統籌整體推進,連片集中建設。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確保建設質量。全面推行農民質量監督員制度,建立適合小型農田水利特點的、政府監督和民眾監督有機結合的質量監督機制。以農民出資出勞為主、農民直接受益的小型農田水利建設項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以民辦公助方式推進財政支農項目建設的意見》(川辦發〔2010〕53號)的規定,推行民辦公助,實行先建後補。
(三)抓好考核驗收。小型農田水利建設項目完工後,有關部門要抓緊組織竣工驗收,儘快交付使用。完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績效考核辦法,對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投入、項目整合、資金管理、實施效果以及管護機制等進行全面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項目和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四)推進信息化建設。加強小型農田水利信息化建設,把建設規劃、項目申報審批、工程建設管理、資金使用與管理、建後運行管護、驗收考核等內容納入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科學管理與有效監管。
四、提高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建後管理水平
(一)明晰工程產權。小型水庫的產權歸國家所有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其他農田水利工程按受益農戶的分布範圍,產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集體所有,受益農戶較少或單個農戶自用的,產權歸聯戶或單個農戶所有。非政府投資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歸投資人所有。
(二)健全管理體制。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實行專業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國有小型水庫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確定管理單位直接管理。具備條件的縣對其轄區內所有小型水庫實行縣級統一管理。其他小型農田水利工程,集體所有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者協會、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或者流轉給其他管理者管理;聯戶和農戶所有的,由產權人自行管理。
(三)推行協會管水。積極推行農民用水戶參與用水管理,切實改善農田水利工程管理薄弱的狀況。各地要出台政策,為農民用水者協會發揮作用創造條件,同時在資金、技術等方面給予大力扶持。農民用水者協會要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加強組織機構和內部制度建設,促進協會民主、公開、有效、規範運作。
(四)加強運行管理。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加強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運行指導和安全監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應統籌兼顧生活、生產和生態環境用水等需求,科學合理調配供水,實行計畫用水,厲行節約用水。以承包、租賃、拍賣等方式實行經營權流轉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其管理者必須保障功能發揮,保證安全運行。蓄水工程還應確保水質達標。
(五)加快水價改革。專業管理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供水水價實行政府定價;民眾管理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實行政府指導價,也可由受益民眾民主協商確定水價。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受益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議定或核定的水價標準以及用水量或灌溉面積足額交納水費。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採取節水措施節約的水,可以轉做其他非農用途並收取水費。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足當地實際,積極探索對農業灌排工程運行管理費用進行適當補助的措施和辦法。
(六)強化工程保護。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應當根據工程類別劃定管理和保護範圍,劃界設樁並確權頒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阻礙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功能發揮、影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活動。
(七)落實占用補償。從事開發建設,不得占用小型農田工程設施、水源、水域。確需占用國家所有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水源、水域的,應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主管部門批准;確需占用集體或個人所有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水源、水域的,應經產權所有者同意。占用單位或個人應負責興建與被占用工程效益、規模相當的替代工程。無條件興建替代工程的,應當按照新建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設施的總投資給予補償。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者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國家管理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補償經費專項用於農業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開發項目和灌排技術設備改造。
五、完善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的投入政策
(一)加大政府投入。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導、以其他投入為補充的小型農田水利建設投入新機制。各地要切實增加小型農田水利建設投入,引導農民自願投工投勞,在爭取中央資金的基礎上,省級財政進一步增加專項補助資金,積極落實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於農田水利建設的政策,努力拓展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籌資渠道,保持小型農田水利建設投入的穩定增長。
(二)抓好資金整合。突出抓好縣級資金整合。縣級人民政府應按照“統一規劃、統籌安排、渠道不亂、用途不變、各負其責、各記其功”的原則,統籌推進各類涉農項目中的小型農田水利建設,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三)引導社會投入。各地應制訂優惠和激勵政策,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嚴格區分農民自願出資出勞與加重農民負擔的政策界限。在切實加強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以政府加大投入為契機,通過有效的組織工作,引導農民自願出資出勞開展直接受益的小型農田水利建設。
(四)籌措管理經費。深化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和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明確所有權和使用權,落實管護主體和責任,對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護經費給予補助。
六、強化小型農田水利發展的組織保障
(一)加強部門配合。各級水利部門要切實增強責任意識,搞好小型農田水利規劃、建設和管理,加強技術服務。編辦、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林業、農機、扶貧移民、氣象、工商、物價、稅務、金融等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職能分工抓好落實。
(二)充實完善小型農田水利發展隊伍。充實完善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內的小型農田水利發展工作隊伍,引進高素質農田水利專業技術人員,培養一批懂專業、善管理、能吃苦的農田水利發展複合型人才。以鄉鎮或小流域為單元,健全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強化水資源管理、防汛抗旱、農田水利建設、水利科技推廣等公益性職能,所需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改善基層水利服務機構的辦公、生活條件,充實技術力量,加大對人員的培訓力度。
(三)建立村級水務員制度。有條件的地方,按照“一村一人”或“一村多人”的模式,建立村級水務員制度,發揮村級水務員在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計畫上報、建設管理、質量監督、施工管理、工程驗收、信息傳遞、檢測巡查、情況匯報、政策宣講等方面的作用。
(四)營造發展氛圍。各地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引導和發動農民積極參與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和建後管理,努力營造受益農民自覺投入、社會參與共建小型農田水利的良好氛圍。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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