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背景
根據《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發〔2009〕24號),設立四川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簡稱省人口計生委),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促進生殖健康產業發展的職責。
(三)增加參與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的職責。
(四)加強對全省人口發展戰略的研究,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管理和服務,穩定低生育水平。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監督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
(二)擬訂全省人口發展規劃草案,研究人口發展戰略,提出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目標和任務建議,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三)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事業發展規劃和績效考核評估細則並對有關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穩定低生育水平。
(四)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與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的銜接配合,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建立並逐步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
(五)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擬訂全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劃,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六)監測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有關安全預警預報建議,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和信息綜合分析研究及信息化建設工作,參與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七)擬訂並實施全省計畫生育科學研究總體規劃,依法管理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組織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科研項目評審,依法公布計畫生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重要信息,研究和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制度。
(八)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會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擬訂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全民性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十)負責指導、監督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經費管理工作。
(十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幹部隊伍教育培訓規劃,指導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網路體系建設以及有關社會團體的業務工作。
(十二)負責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國際援助項目的實施。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四川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信息、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訪以及政務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績效管理等工作;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國際援助項目的管理和指導。
(二)研究室。
負責組織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有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綜合改革;提出建立有利於計畫生育家庭的獎勵、救助機制和保障制度的建議;指導並組織實施計畫生育利益導向工作;開展計畫生育“三結合”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處)。
擬訂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監督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承擔本部門依法行政、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等工作;協調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與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的銜接配合;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民眾自治工作;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擬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並指導建立有關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流動人口發展動態監測、信息綜合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便民維權工作。
(四)發展規劃與信息處。
研究全省人口發展戰略;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事業發展規劃和績效考核評估細則並對有關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實施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重點檢查;監測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有關安全預警預報建議;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和信息綜合分析研究及信息化建設工作,參與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五)宣傳教育處。
擬訂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社會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指導基層和直屬單位宣傳業務工作;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國際合作項目的管理和指導;承擔協調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
(六)科學技術服務處。
擬訂並實施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研究總體規劃和技術服務、生殖保健服務規劃與規範,提出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建議;組織人口和計畫生育科研項目評審;依法公布計畫生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重要信息;指導、監督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基層網路建設和藥具管理及發放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指導各地開展出生缺陷一級預防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節育手術併發症、病殘兒醫學鑑定等計畫生育技術鑑定工作;承辦省、市(州)設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工作;負責計畫生育與生殖健康國際合作項目的管理和指導。
(七)財務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網路建設規劃;編制部門預決算;指導、監督人口和計畫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及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負責省級人口和計畫生育基本建設項目的申報和財務監督管理;審核提出計畫生育藥具需求計畫,負責避孕藥具經費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八)人事處(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指導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網路體系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幹部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其辦事機構的設定方式,由省人口計生委黨組按照省委規定確定。
領導職數
四川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6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機關黨委書記按省委規定配備;正處級領導職數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或機關黨辦主任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3名。
單列管理行政編制1名;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制1名。
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紀檢監察專項編制3名。其中:紀檢組長(監察專員)1名,監察室主任(紀檢組副組長)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監察廳關於對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辦〔2005〕30號)規定管理。
省人口計生委 地址:成都市玉林南街2號附3號
郵 編:610041
行政執法
類 別 | 序 號 | 名 稱 | 制定機關 | 生效及修改時間 |
法 律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2002年9月1日 |
行 政 法 規 | 2 |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 | 國務院批准,授權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發布 | 1999年1月1日 |
3 |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 國務院 (第309號令) | 2001年10月1日 (2004年12月4日)修訂 | |
4 |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 國務院 (第357號令) | 2002年9.月1日 | |
地方 性法 規 | 5 | 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 省人大常委會 | 1987年7月2日 (2004年9月24日第四次修正) |
部 門 規 章 | 6 | 計畫生育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 國家計畫生育委 員會(第2號令) | 1999年7月1日 |
7 | 計畫生育系統統計調查管理辦法 | 國家計畫生育委 員會(第3號令) | 2001年1月1日 | |
8 | 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計畫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 | 國家計畫生育委 員會(第4號令) | 2001年5月22日 | |
9 |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 | 國家計畫生育委 員會(第5號令) | 2001年9月29日 | |
10 |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國家計畫生育委 員會(第6號令) | 2001年12月29日 | |
11 | 病殘兒醫學鑑定管理辦法 | 國家計畫生育委 員會(第7號令) | 2002年1月18日 | |
12 | 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 | 國家計畫生育委 員會(第8號令) | 2003年1月1日 | |
13 |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 | 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第9號令) | 2004年1月1日 | |
政 府 規 章 | 14 | 四川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 | 省政府 (第24號令) | 1991年10月4日 (1997年12月29日修正) |
15 | 四川省計畫生育條例實施辦法 | 省政府 (第26號令) | 1991年11月12日 | |
16 | 四川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 省政府 (第170號令) | 2003年6月1日 | |
17 | 四川省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實施辦法 | 省政府 (第185號令) | 2005年1月1日 |
執法項目
行政許可
(共1項)
1、 設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資格審批
法律依據: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追究法律責任
(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行政決定等)(共20項)
1、非法為他人施行計畫生育手術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三十六條
2、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三十六條
3、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鑑定、出具假計畫生育證明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三十六條
4、偽造、變造、買賣計畫生育證明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三十七條
5、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畫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有違法所得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三十九條
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畫生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違法所得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三十九條
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畫生育工作中,索取、收受賄賂,有違法所得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三十九條
8、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畫生育工作中,截留、剋扣、挪用、貪污計畫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有違法所得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三十九條
9、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畫生育工作中,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畫生育統計數據,有違法所得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三十九條
10、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擅自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罰款
法律依據: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11、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症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
12、違反有關規定,逾期不校驗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檔案,繼續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吊銷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13、買賣、出借、出租或者塗改、偽造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檔案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
14、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有關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擴大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15、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有關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情節嚴重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16、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檔案、做假手術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
17、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違反有關規定,擅自增加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或在執業的機構外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
18、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證明檔案、做假手術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
19、未取得執業許可,擅自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
20、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相關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
行政確認(共1項)
1、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核實
法律依據:
《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
領導成員
黨組書記、主任:姚義賢
黨組成員、副主任:歐力生、仝來龍、張波
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冉茂琴
黨組成員、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委紀檢組長、監察專員:王小東
副巡視員:陳文興、徐凡凡
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眾快速、準確地查找四川省政府及其部門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的範圍
四川省政府及其部門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省政府及其部門機構設定、職能等情況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具體參照《四川省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二)公開的方式
1、四川省人民政府網站
四川省人民政府網站開設四川省政府信息公開欄目,公眾可登錄網際網路網址,通過四川省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引導,查找四川省政府、市(州)政府和省政府部門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查詢方法如下:
(1)目錄導航式瀏覽:點擊相應的分類欄目,系統會自動展開下一級目錄,並自動顯示與該欄目對應的信息列表,點擊條目名稱或詳細信息就可查看詳細內容。
(2)標題關鍵字和索取號查詢:輸入標題關鍵字和索取號並搜尋,與關鍵字和索取號匹配的目錄項會以列表形式進行顯示,點擊條目名稱或詳細信息即可查看詳細內容。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報》(全國統一刊號CN51-1727/D)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報》向省、市(州)、縣(市、區)、鄉鎮(街道)機關和村(社區)、機場以及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省政府參事免費贈送。電子版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上可查詢。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報室地址:成都市錦江區督院街30號。
3、其他方式
公眾可到四川省檔案館設立的政府信息公共查閱點進行查閱;可撥打四川省政府信息公開熱線號碼——免費收聽四川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可通過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了解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情況。
(三)目錄編排體系
四川省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按分類導航區、檢索區和目錄內容顯示區編排設計。分類導航區提供主題和體裁分類查詢功能;檢索區提供信息標題和索取號的查詢方式;目錄內容顯示區根據信息基本屬性顯示索引號、單位、類別、公開內容、公開時間、詳細信息等項目內容。索引號是公眾獲取政府信息原文的號碼;單位是具體負責提供該信息的單位名稱;類別是信息所屬的類別名稱;公開內容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標題;公開時間是政府信息的生成時間;詳細信息為政府具體信息頁面地址,點擊可查看詳細內容。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四川省政府及其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為有利於人民民眾方便快捷獲取政府信息,根據省政府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責分工,省政府有關專項業務的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統一由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公開涉及省政府有關專項業務的政府信息,請直接向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申請。如:涉及集體土地徵收的相關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直接向國土資源廳提出申請。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可在受理點獲取《四川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目下載(複製有效),向製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網站依申請公開欄目提出線上申請。
目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受理申請人的當面申請、網際網路申請和信函、傳真申請,暫不受理通過電報、電話、短訊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採用信函方式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請在信封正面顯著位置標註“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二)《申請表》填寫要求
1、申請表要逐項填寫,字跡清楚、工整,不得塗改;
2、準確、如實填寫申請人姓名或機構名稱、聯繫方式等;
3、儘量詳細、明確的描述申請獲取信息,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的提示;
4、每份申請表限填一項申請內容。
(三)受理流程
註:辦公時間不含節假日、公休日,季節性辦公時間調整見公告。
(五)收費標準
1、按照國家和《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財政廳關於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標準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3】94號)核定標準,收取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發生的檢索、複製、郵寄等項目的成本費用。
2、申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憑有關證明,可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舉報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省監察廳
聯繫地址:成都市商業后街3號
省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
聯繫地址:成都市督院街30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通訊地址:成都市督院街70號省政府法制辦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通訊地址:成都市金牛區蜀漢路2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