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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轄區內的公路工作,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的監督管理職責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行使所管轄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收費、路政等行政管理職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國土、公安、工商、環境保護、安監、物價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路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道、鄉道、村道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養護工作,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行使規劃實施、養護資金的籌集管理、養護工程質量檢查等具體管理職責。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村道養護的實際需要給予適當的補助資金。村道日常維護經費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自治原則籌集。
第二章公路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編制,與城鄉體系規劃和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
公路規劃編制應當堅持科學、規範、公開和公眾參與的原則,規劃編制時應當進行聽證和專家論證。
第七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依法批准的公路規劃及其實施情況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變更已批准的公路規劃。
新建、改建公路應當符合公路規劃,未納入規劃或者與規劃不一致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八條公路建設應當隨經濟發展加大財政投入力度,並積極運用市場機制多渠道、多方式地籌集建設資金。具體可以通過下列渠道和方式籌集:
(一)財政撥款,包括依法徵稅籌集的公路建設專項資金轉為的財政撥款;
(二)國內外金融機構或者外國政府貸款、贈款;
(三)國內外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的投資、捐款;
(四)依法出讓公路收費權益的收入;
(五)開發、經營公路的公司依法發行股票、公司債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籌集公路建設資金不得強行攤派。
公路建設資金應當依法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和有關規定進行,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度、招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
第十條公路建設使用土地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公路建設土地的徵收、徵用、補償和拆遷安置等,由工程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公路建設項目的立項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和有關規定,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依職權批准。
公路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等,根據項目性質、技術等級和有關規定,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職權批准。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公路建設的監督管理,維護公路建設市場秩序,依法查處公路建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公路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決算進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工程造價或者以降低工程質量來降低工程造價。
第十三條保修責任期內發現公路有施工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當先行維修、返工;施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不予維修、返工的,由項目業主組織維修、返工,維修、返工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保修責任期以外、設計使用年限以內出現的影響交通安全和暢通的重大質量問題,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鑑定,確屬建設管理、設計、監理、施工所致的,有關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公路建設項目實行代建制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代建管理單位。
公路建設項目選擇投資人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
第十五條承擔公路建設項目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或資格證書。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公路工程建設從業單位的資質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並具體負責公路工程建設從業單位的資質和從業人員的資格初審以及動態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新建公路的附屬設施、公路客運站點應當與公路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公路的,在急彎、陡坡、連續下坡、視距不良和路側險要的路段應當按照國家公路工程技術規範的要求,設定必要的防護、警示設施。
第十八條公路改建時,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施工路段設定明顯施工標誌、安全標誌。需要車輛繞行的,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應當在繞行路口設定標誌;不能繞行的,應當組織修建臨時通行道路,保證車輛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第十九條公路改變用途和報廢的,依法辦理變更或者報廢手續並及時向社會公告。
因城市發展需要將國道、省道調整為城市道路的,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經批准將公路調整為城市道路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辦理該路段的管理和養護移交手續。移交後,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第三章公路養護
第二十條公路養護實行預算管理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所管轄公路的養護經費。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公路養護維修工程費和小修保養的定額標準,並根據市場情況定期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要求,及時組織對公路進行養護。
第二十二條公路養護應當逐步實行養護管理和養護作業分離制度,並逐步採用招標投標的方式,選擇符合條件的養護作業單位承擔公路養護作業。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具有與其承擔的養護工程項目相適應的人員、設備和技術,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二十三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範,建立公路養護巡查制度和養護維修信息檔案,設立養護公示牌,公示養護責任單位名稱、養護路段以及報修和投訴電話。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監督和指導,督促其依法履行養護作業義務。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定時進行養護巡查,記錄養護作業、巡查、檢測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示公路養護大修、中修等工程作業及路況信息。因公路養護或自然災害影響公路正常通行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現場交通安全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公路管理機構批准的工期、時段進行養護大修、中修工程作業。
第二十五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對養護的公路橋樑進行檢查。需要進行檢測的,應當委託符合資質條件的機構進行檢測。
公路橋樑經檢測荷載等級達不到原標準的,應當設定明顯的限載標誌,並及時採取維修和加固等有效措施;經檢測發現公路橋樑嚴重損壞影響通行安全的,應當先行設定禁止通行和繞行標誌,並及時採取修復措施。
第四章公路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及本實施辦法的規定,依法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職責。
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超限運輸車輛的管理。嚴禁貨運車輛超限運輸。確需超限運輸的,跨省和跨市(州)行政區域進行超限運輸,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批准;在本市(州)行政區域內進行超限運輸,報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經檢測超限運輸且未經批准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承運人自行卸載超限物品;拒不卸載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組織卸載,所需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設定固定超限檢測站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設定流動超限檢測點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八條高速公路兩側封閉區外水平距離30米,互通式立交和特大型橋樑兩側封閉區外水平距離50米為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建築物邊沿的界限計算以建築物的垂直投影為準。
建築控制區範圍內不得擅自設定非交通標誌標牌等設施,確需設定的,應當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規範設定。
第二十九條 新建、改建公路線路經批准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沿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國土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沿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部門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不得再審批建築物、構築物的規劃和建設。
對已經開工建設的公路,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公告並依法實施路政管理。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建設用地範圍內搶建、搶種。
第三十條 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對交通安全和公路暢通無嚴重影響的,可維持原狀,不得重建和改建。
第三十一條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務由高速公路經營者組織實施。高速公路清障救援車輛應當安裝示警標誌燈和噴塗標誌,執行清障任務時,應當開啟標誌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並設定必要的安全警戒區。
除緊急救援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高速公路上從事修車等經營活動。
第五章收費公路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有償集資建設的公路,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公路,經依法批准後可收取車輛通行費。
建設收費公路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公路發展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收費公路的技術等級和規模。
收費公路收費站的設定、收費期限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審查批准。收費公路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財政、物價、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經營性收費公路經營者的管理和財務收支狀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其履行公路養護義務,提高服務水平。經營性收費公路經營者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接受監督檢查。
經營性收費公路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公路養護義務,建立公路大修工程預備金制度,確保養護資金的投入,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經營性收費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要求,保障收費公路的養護工作。
經營性收費公路經營者進行公路養護大修、中修工程的,應當報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按照批准的工期、時段進行施工作業和採取保障公路通行的措施。因公路養護維修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條政府還貸收費公路項目實行市(州)統一管理。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堅持標準、合理規劃、統收統支、規範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做好政府還貸收費公路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收費公路收取車輛通行費應當科學、公平、合理地確定收費方式和計費辦法,應當逐步對貨運車輛通過收費公路實行計重收費。
高速公路和其他有條件聯網的收費公路應當實行聯網收費,減少中間收費站。
第三十七條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嚴禁違規轉讓政府還貸收費公路。
第三十八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收費公路路況考核和監管機制。路況標準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省人民政府交通 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時或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收費,但不得影響公路正常使用。
第三十九條在收費公路上行駛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交納車輛通行費。車輛進入收費站區,應當服從管理,不得拒絕繳費,強行通過;不得故意堵塞收費車道,影響收費公路暢通。
進入封閉式收費公路的車輛,應當憑通行卡(券)入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費單位可以按照聯網內最遠端的駛入站到本站的距離收取車輛通行費:
(一)無通行卡(券)的;
(二)持無效通行卡(券)的;
(三)出入口車牌號與車輛不一致的;
(四)採取其他方式偷逃車輛通行費的。
第六章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第四十條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應當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本轄區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具體規定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以及突發事件的預防和預警機制、處置程式、應急保障措施、事後恢復與重建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公路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組織實施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公路建設、養護和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制定公路先期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應急處置隊伍。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可能引發公路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並及時採取或通知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專職和兼職相結合的公路突發事件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和設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路突發事件監測網點和信息系統,及時監測、收集、儲存、分析和傳輸公路突發事件信息。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公路建設、養護和經營管理單位進行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練。
公路建設、養護和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應急處置隊伍進行先期應急處置方案演練。
第四十五條公路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公路建設、養護和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啟動應急預案。
公路突發事件造成公路損毀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修復,並依法向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報告。損毀特別嚴重的,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搶修。
公路突發事件發生後,公安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交通管制措施,維護現場秩序,向社會發布交通管制信息。
第四十六條為應對公路突發事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必需的物資、設備或設施。被徵用的物資、設備或設施在使用完畢或者公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不按規定繳納車輛通行費並故意堵塞收費車道的,可處應繳通行費一至三倍的罰款;強行通過收費站的,可處應繳通行費三至五倍的罰款。
故意堵塞收費車道,影響收費站正常管理秩序的,可以採取措施將堵塞收費車道的車輛拖至安全場所接受調查處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公路管理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公路管理機構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性收費公路經營者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養護義務或者養護不符合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要求造成重大安全隱患,致使行駛公路的車輛及人員受到嚴重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實施辦法所稱的公路是指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道,包括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五十三條本實施辦法所稱的公路附屬設施,是指公路的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監控、通信、收費、綠化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築物、構築物等。
第五十四條本實施辦法所稱的公路突發事件,是指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造成公路損毀、交通中斷或嚴重堵塞,需要採取應急措施予以處置的事件。
實施日期
本實施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