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與維新

嘉與維新是在順治元年的時候當時多爾袞為了能夠緩和階級矛盾與民族矛盾從而提出的一條刑法。

簡介

順治元年(1644)七月十七日,多爾袞為緩和階級矛盾與民族矛盾,提出了“自今以往,嘉與維新”。主要內容是:第一,省刑罰。凡是五月二日(多爾袞進京日)以前,不論京內外,事無大小,已覺未發覺及已結正未結正之刑獄,悉予宥免。
同時禁止違諭興訟者。第二,薄賦稅。自順治元年為始,除正賦外,一切加派如遼餉、剿餉練餉及召買米豆,盡行蠲免。同時禁止官吏朦朧混征暗派。第三,懲貪官。如發現貪官污吏加耗受賄等事,朝聞夕奏,予以嚴懲。第四,禁擾民。凡役使歸順人民及占據市行與民爭利者,都經迅速改正。第五,禁投充。新附軍民中凡力能自贍者,均各安本業,不準令其投充為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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