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依當事人單方面意思
但基於各種單方法律行為的不同性質,當事人的單方意思表示有時不必向特定的相對人作出(如設立遺囑的意思表示無須向繼承人或其他人作出即可成立);有時卻依法必須向特定的相對人作出方可成立(如債權人免除債務人所承擔的債務的行為,儘管不需要經過債務人的同意,但免除其債務的意思表示必須向債務人作出,才能發生債務免除的效果;同樣,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也必須向其他繼承人作出,才能發生繼承權放棄的效果)。在民法的傳統理論上,無須向特定相對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單方法律行為稱為“無相對人的單獨行為”;必須向特定相對人作出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單方法律行為稱為“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
性質
無須他人同意的法律行為
單方法律行為通常只能為他人設定權利而不能單純為他人設定義務,即單方法律行為一般都是給予他人以某種利益(如遺囑行為係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設定權利),或對他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某種直接影響(如代理權的撤回、無權代理的承認等)。
套用
根據當事人單方意思可發生法律後果
也可根據當事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而發生變更或撤銷。例如,遺囑人設立遺囑後,可以隨時變更遺囑內容甚至撤銷已經設立的遺囑;被代理人向代理人進行委託授權後,可以隨時變更授權內容甚至撤銷代理權。但某些單方法律行為一旦成立即發生某種法律效果,行為人依法不得對行為進行變更或者撤銷。例如,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即發生繼承權消滅的效果;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實施的行為的承認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即發生該行為有效的法律後果。對此,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和監護人的承認行為即不得變更,也不得撤銷。